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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绿联有限。绿联有限系由境内自然人股东张清森及陈俊灵于2012年3月16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设立过程如下:
2012年3月15日,张清森及陈俊灵签署了《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绿联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清森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陈俊灵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为30%。
2021年4月2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33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3月15日,绿联有限已收到认缴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查看全部▼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为绿联有限。绿联有限系由境内自然人股东张清森及陈俊灵于2012年3月16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设立过程如下:
2012年3月15日,张清森及陈俊灵签署了《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绿联有限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清森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出资比例为70%;陈俊灵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为30%。
2021年4月2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33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3月15日,绿联有限已收到认缴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年3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4030610607253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绿联有限的设立。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绿联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518Z0543号),确认截至2021年1月31日,绿联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70,736,089.02元,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021年5月10日,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其净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A07-0014号)。根据该评估报告,绿联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3,612.90万元。
2021年5月11日,绿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21年5月11日,绿联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将绿联有限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70,736,089.02元,按1.0829: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2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超出股本部分的20,736,089.02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
2021年6月2日,股份公司(筹)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同意将绿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逐项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有关议案并签署了《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6月1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52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11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50,000,000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
2021年6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绿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项,并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91865259K的《营业执照》。
1、2020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1,337.442104万元
2020年7月22日,绿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绿联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70.569999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337.442104万元,新增注册66.872105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绿联和顺认缴,认购价格为1,000.00万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
2020年7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了绿联有限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2021年4月25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33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月29日,绿联有限已收到绿联和顺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2021年5月,绿联有限股权转让
2021年4月29日,绿联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清森将其持有的绿联有限49.523108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持股比例为3.7028%)以20,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瓴锡恒;陈俊灵将其持有的绿联有限24.779826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持股比例为1.8528%)以10,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瓴锡恒;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1年4月29日,高瓴锡恒与张清森、陈俊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5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了绿联有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3、2021年6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绿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21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5,338.5226万元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向和顺二号、和顺三号、和顺四号定向发行338.5226万股股票,每股价格1.973元。其中,和顺二号认购新增股本100.8473万股;和顺三号认购新增股本114.5301万股;和顺四号认购新增股本123.1452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5,000.0000万元增加至25,338.5226万元。
2021年7月1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69号),经审阅,截至2021年7月13日,公司已收到和顺二号、和顺三号、和顺四号缴纳的出资金额66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21年6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5、2021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672.1290万元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向高瓴锡恒、深圳世横、远大方略、坚果核力定向发行1,333.6064万股股票,每股价格22.4954元。其中,高瓴锡恒认购新增股本1,111.3387万股;深圳世横认购新增股本88.9071万股;远大方略认购新增股本66.6803万股;坚果核力认购新增股本66.6803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5,338.5226万元增加至26,672.1290万元。
2021年7月1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69号),截至2021年7月13日,公司已收到高瓴锡恒、深圳世横、远大方略、坚果核力缴纳的出资金额30,00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21年6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6、2021年7月,绿联科技转增股本
2021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6,672.129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0,668.8516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37,340.9806万股,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21年7月1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69号),截至2021年7月13日,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7,340.9806万元,累积实收资本(股本)37,340.9806万元。
2021年7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四)发行人股权沿革过程中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
1、高瓴锡恒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特殊约定的签订情况
绿联有限、张清森、陈俊灵、绿联咨询、绿联和顺、和顺二号、和顺三号、和顺四号、高瓴锡恒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该等协议除约定了高瓴锡恒受让张清森、陈俊灵持有的绿联有限的部分股权及向绿联有限增资的事项外,还约定了高瓴锡恒作为绿联有限投资者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随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赎回权、拖售权、高瓴锡恒在股东会、董事会的特别权利、信息权和核查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条款。
2、坚果核力、深圳世横、远大方略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特殊约定的签订情况
坚果核力、深圳世横、远大方略与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加入协议》以及《股东协议之加入协议》,该等协议除约定了坚果核力、深圳世横、远大方略向公司增资的事项外,还约定了坚果核力、深圳世横、远大方略作为《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协议》项下的额外投资人,享有并承担《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协议》项下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特殊约定的规范情况
2021年12月29日,高瓴锡恒、深圳世横、坚果核力、远大方略与发行人、张清森、陈俊灵、绿联咨询、绿联和顺、和顺二号、和顺三号、和顺四号签订《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确认《股东协议》约定的关于优先购买权、随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赎回权、拖售权、高瓴锡恒在股东会、董事会的特别权利、信息权和核查权以及优先清算权等可能构成公司合格上市的法律障碍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自始无效,且各方确认前述安排不可撤销。
4、发行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合规性
经《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均自始无效,且各方确认相关安排不可撤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对赌协议或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条款。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曾存在的特殊股东权利的条款均自始无效且不可撤销;发行人股东就其持有股份不存在对发行人享有特殊股东权利的情况,包括对赌或其他类似安排;发行人、股东、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股权权属清晰、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特殊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不存在会对发行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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