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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们于9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聘任总经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