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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

i问董秘
企业号

601326

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5-03-29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唐山港曹妃甸拖船有限公司18.03%股权,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分公司相关资产

买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智远船舶有限公司
卖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煤炭港务”)拟将所持唐山港曹妃甸拖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拖船公司”)18.03%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港口集团”)以及本公司拟将本公司船舶分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河北港口集团全资子公司秦皇岛智远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船舶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告日期:2022-10-29 交易金额:-- 交易进度:完成
交易标的: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38.0105%股权

买方: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卖方: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概述:

于2022年10月28日获悉,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港口集团”)26.2928%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河北港口集团6.6332%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曹妃甸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港口集团3.2432%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港口集团1.3664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北港口集团0.474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

公告日期:2022-10-29 交易金额:-- 转让比例:38.01 %
出让方: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标的: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交易简介:
交易影响:本次股权无偿划转不会改变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无偿划转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河北省国资委仍为河北港口集团控股股东,持有河北港口集团61.9895%的股权;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河北港口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5-03-29 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出售资产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控股公司
交易简介: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煤炭港务”)拟将所持唐山港曹妃甸拖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拖船公司”)18.03%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港口集团”)以及本公司拟将本公司船舶分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河北港口集团全资子公司秦皇岛智远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船舶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告日期:2024-10-30 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租赁房产,支付租金,提供服务等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控股公司
交易简介:

  (一)2025年度至2027年度《租赁框架协议》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署2025年度至2027年度《租赁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将其拥有使用管理权的房产、土建设施、设备等资产租赁给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本协议项下的租金定价原则为租赁标的的成本加合理利润。双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租金定价原则,签订《租赁执行协议》,租金支付方式按照《租赁执行协议》约定执行。   (二)2025年度至2027年度《综合服务协议》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署2025年度至2027年度《综合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1)社会服务类(医疗服务、印刷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2)生活后勤服务类(物业服务(包含电梯维修等)、办公场所租赁、办公用品及其他日常租赁、环境卫生、绿化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及(3)生产服务类(劳务服务、设备制造、勘察设计、监理、港口建设、地产开发、工程代建、港口工程维修、物资供应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港口服务、港内用电管理、运输服务、软件服务、劳务服务、租赁服务、物资供应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的定价,须按以下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定价:于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产品或服务,则有关产品或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不论国家或地方定价)提供;   2、政府指导价:如有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则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议价格;   3、市场价格:如无上述两类定价标准,但有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价格,则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定价;   双方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产品交易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4、协议价格:如无前述三项标准时,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合理利润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原则上按不高于成本15%确定,具体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本协议确定的由对方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的各项综合服务,按照各项具体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与各项具体服务相适宜的结算方式、结算频率进行结算。就通过招标确定由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有关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方式,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确定。   (三)2025年度至2027年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2025年度至2027年度《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委托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担保服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等)。   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定价原则如下: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相关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并且将不低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除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外)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相关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并且将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除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外)发放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1)结算服务:结算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免除服务费;   (2)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票据贴现、委托贷款、担保服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等其他财务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需按以下标准厘定:(a)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局有强制性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及(b)没有规定的,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该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应不高于国内相关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除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外)提供同期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服务费由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或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