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2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0.24%股权 |
||
| 买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卖方: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能源建设)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规总院公司)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98,542,651股A股股票无偿划转至能建集团。 |
||
| 公告日期:2023-03-31 | 交易金额:19.80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 交易标的: 葛洲坝集团四川内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 |
||
| 买方: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卖方: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所属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交投)以人民币197,977.30万元的价格将其子公司葛洲坝集团四川内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发起设立的招商-葛洲坝内遂高速长江经济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
||
| 投资类型 | 所持个数 | 累计初始投资额(元) | 累计期末面值(元) | 截止本季度盈亏(元) | 业绩影响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 | 2083.20万 | 2064.50万 | 每股收益增加-0.00元 | |
| 其他 | 7 | 7968.40万 | 2.73亿 | -- | |
| 合计 | 9 | 1.01亿 | 2.93亿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影响个股的净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个股净资产,长期期权投资不对个股财务起直接作用,其他为上市公司没有公布投资类型
| 分类 | 所持对象 | 投资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综合盈亏(元) |
|---|---|---|---|---|---|
| A股 | 重庆燃气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0.00 | 未公布% | |
| S佳通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桂冠电力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京能电力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京能电力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申能股份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武商集团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雪峰科技 | 其他 | 0.00 | 未公布% | ||
| 其他 | 海控能源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0.00 | 未公布% |
| 公告日期:2025-10-31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现金 |
| 交易方:北京能建国化商业保理公司 | 交易方式:签署《2023-2025年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 | |
| 关联关系:同一控股公司 | ||
| 交易简介: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同北京能建国化商业保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子企业,系公司关联人士,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2023-2025年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2023-2025年,公司及所属企业(合称本集团)接受保理公司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服务每年新增不超过20亿元,接受其有追索权保理服务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4亿元。 20231213:股东大会通过 20251031:2023年新增无追索权保理服务2.88亿元,有追索权保理服务余额1.72亿元,其他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交易等服务费、手续费0亿元;2024年新增无追索权保理服务6.29亿元,有追索权保理服务余额1.96亿元,其他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交易等服务费、手续费0.015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增无追索权保理服务0亿元,有追索权保理服务余额2.58亿元,其他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交易等服务费、手续费0.04亿元。 |
||
| 公告日期:2025-10-31 | 交易金额:282000.00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 交易方:北京能建国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2026年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 | |
| 关联关系:同一控股公司 | ||
| 交易简介: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同北京能建国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子企业,系公司关联人士,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2026年商业保理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企业(合称本集团)接受保理公司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服务新增不超过20亿元,接受其有追索权保理服务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8亿元,接受其他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新增费用不超过0.2亿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