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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介绍

  • 主营业务:

    研究、开发、生产以及商业化创新型药物。

  • 产品类型:

    抗肿瘤类药物

  • 产品名称:

    普贝希(安维汀生物类似药) 、 泰菲乐(达拉非尼) 、 迈吉宁(曲美替尼) 、 维全特(帕唑帕尼) 、 飞尼妥(依维莫司) 、 赞可达(塞瑞替尼) 、 百悦泽 、 百泽安 、 百汇泽 、 安加维 、 倍利妥 、 凯洛斯 、 瑞复美 、 维达莎 、 萨温珂 、 凯泽百

  • 经营范围:

    --

运营业务数据

最新公告日期:2024-04-27 
业务名称 2023-12-31 2023-09-30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产量:抗肿瘤类药物(瓶) 500.46万 - - - -
销量:抗肿瘤类药物(瓶) 387.80万 - - - -
销售收入:产品(元) - 109.84亿 66.96亿 - -
专利数量:授权专利(个) - - 13.00 17.00 -
专利数量:授权专利:发明专利(个) - - 13.00 16.00 -
销售收入:产品:百悦泽:中国(元) - - 6.69亿 - -
销售收入:产品:百悦泽:美国(元) - - 25.19亿 - -
抗肿瘤类药物产量(瓶) - - - 328.12万 198.43万
抗肿瘤类药物销量(瓶) - - - 267.42万 111.98万
专利数量:授权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个) - - - 1.00 -

主营构成分析

报告期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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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X

单位(%)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营业收入(元) 收入比例 营业成本(元) 成本比例 主营利润(元) 利润比例 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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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常在中报、年报时披露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您对此栏目的评价: 有用 没用 提建议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119.6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68.63%
  • 客户一
  • 客户二
  • 客户三
  • 客户四
  • 客户五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客户一
29.56亿 16.96%
客户二
26.21亿 15.04%
客户三
22.94亿 13.16%
客户四
21.65亿 12.42%
客户五
19.26亿 11.05%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50.32亿元,占总采购额的26.45%
  • 供应商一
  • 供应商二
  • 供应商三
  • 供应商四
  • 供应商五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供应商一
15.30亿 8.04%
供应商二
13.94亿 7.33%
供应商三
8.59亿 4.51%
供应商四
6.33亿 3.33%
供应商五
6.16亿 3.24%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49.4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68.15%
  • 客户一
  • 客户二
  • 客户三
  • 客户四
  • 客户五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客户一
11.36亿 15.67%
客户二
11.00亿 15.17%
客户三
10.09亿 13.91%
客户四
9.69亿 13.36%
客户五
7.28亿 10.04%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66.6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69.69%
  • 客户一
  • 客户二
  • 客户三
  • 客户四
  • 客户五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客户一
17.12亿 17.89%
客户二
13.77亿 14.40%
客户三
13.29亿 13.89%
客户四
11.62亿 12.15%
客户五
10.87亿 11.36%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35.49亿元,占总采购额的23.90%
  • 供应商一
  • 供应商二
  • 供应商三
  • 供应商四
  • 供应商五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供应商一
17.95亿 12.10%
供应商二
5.17亿 3.50%
供应商三
4.60亿 3.10%
供应商四
4.37亿 2.90%
供应商五
3.39亿 2.30%
前4大客户:共销售了25.4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60.40%
  • 客户一
  • 客户二
  • 客户三
  • 客户四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客户一
7.82亿 18.58%
客户二
6.51亿 15.47%
客户三
5.75亿 13.66%
客户四
5.34亿 12.69%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63.7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3.95%
  • 客户一
  • 客户二
  • 客户三
  • 客户四
  • 客户五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客户一
34.99亿 46.10%
客户二
10.91亿 14.37%
客户三
8.51亿 11.21%
客户四
7.12亿 9.38%
客户五
2.19亿 2.89%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39.47亿元,占总采购额的29.37%
  • 供应商一
  • 供应商二
  • 供应商三
  • 供应商四
  • 供应商五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供应商一
21.82亿 16.24%
供应商二
6.44亿 4.80%
供应商三
4.31亿 3.20%
供应商四
3.87亿 2.88%
供应商五
3.03亿 2.25%

董事会经营评述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概览
  我们是一家全球肿瘤创新公司,专注于发现和开发创新性疗法,旨在为全球癌症患者提高药物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我们目前共有3款自主研发并获批上市药物,包括百悦泽(泽布替尼,一款用于治疗多种血液肿瘤的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小分子抑制剂)、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一款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及血液肿瘤的抗PD-1抗体免疫疗法)和百汇泽(帕米帕利,一款具有选择性的PARP1和PARP2小分子抑制剂)。百悦泽已在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70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百泽安已在中国、欧盟和美国获批上市,百汇泽也已在中国上市。通过利用我们强大的商业化能... 查看全部▼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概览
  我们是一家全球肿瘤创新公司,专注于发现和开发创新性疗法,旨在为全球癌症患者提高药物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我们目前共有3款自主研发并获批上市药物,包括百悦泽(泽布替尼,一款用于治疗多种血液肿瘤的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小分子抑制剂)、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一款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及血液肿瘤的抗PD-1抗体免疫疗法)和百汇泽(帕米帕利,一款具有选择性的PARP1和PARP2小分子抑制剂)。百悦泽已在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70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百泽安已在中国、欧盟和美国获批上市,百汇泽也已在中国上市。通过利用我们强大的商业化能力,我们获授权许可在中国市场商业化另外14款已获批药物。在全球临床开发及商业化能力的支持下,我们已与世界领先生物制药公司(如安进公司(安进)及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建立合作,以开发及商业化创新药物。
  我们致力于通过内部研发或与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携手,推动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的临床候选药物研发,从而为全球患者提供具有影响力且可负担的药物。我们认识到临床试验活动对于行业的重要性,也深知将其外包给第三方合约研究机构(CR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我们打造了一支3,000多人的内部全球临床团队,基本实现了去CRO化。我们已自主开展超过130项临床试验,并在约45个国家和地区入组了22,000多名受试者。这些临床试验包括针对我们的产品组合所开展的超过40项关键性或潜在注册可用的临床试验。
  我们已经建立并正在扩大我们的内部生产能力,以支持我们的药物在当前和未来的潜在需求。我们位于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西普林斯顿创新园区的旗舰级生物药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即将完工,预计将于2024年7月投入运营。位于中国苏州的新建小分子创新药物产业化基地已完工启用,第一阶段的建设新增超过5.2万平方米,固体制剂产能扩大至每年10亿片(粒)剂次。位于中国广州的世界一流生物药生产基地总产能已达6.5万升,抗体偶联药物(ADC)生产设施和全新生物药临床生产大楼均已竣工。我们同时还与优质的合约生产机构(CMO)合作,生产我们自主研发的临床阶段和商业化产品。
  自2010年成立以来,我们已成为一家覆盖临床前研究、全球临床试验运营、自主规模化药物生产与商业化的全方位一体化的全球性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10,000名员工,主要分布于美国、中国及欧洲。
  2.最近的业务发展
  2024年4月23日,我们宣布欧盟委员会(EC)已批准百泽安用于三项非小细胞肺癌(NSCLC)适应症的一线及二线治疗。百泽安本次获批适应症为:
  (1)联合紫杉醇和卡铂或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和卡铂用于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接受含铂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2)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PD-L1表达≥50%且无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突变、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接受含铂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
  (3)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含铂药物治疗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成人患者。EGFR突变或ALK突变阳性的NSCLC患者在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前应当已接受过靶向治疗。
  2024年3月15日,我们宣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已批准百泽安作为单药治疗既往接受过系统化疗(不含PD-1/L1抑制剂)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的成人患者。替雷利珠单抗预计将于2024年下半年在美国上市。
  2024年3月8日,我们宣布百悦泽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授予加速批准,用于联合抗CD20单克隆抗体奥妥珠单抗,治疗既往经过至少二线系统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R/R)滤泡性淋巴瘤(FL)成人患者。
  2023年12月22日,我们宣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百悦泽进行说明书更新,纳入其在对比亿珂(伊布替尼)用于治疗既往经治的复发或难治性(R/R)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患者的3期ALPINE试验中所取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优效性结果。
  2023年11月21日,我们宣布与昂胜医药公司(昂胜)达成授权合作协议,获得其即将提交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的口服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2(CDK2)抑制剂的全球独家许可权利。昂胜将获得一笔预付款,并在达到特定研发、注册和商业化里程碑时有权获得额外付款,以及分级销售特许使用费。
  2023年11月17日,我们宣布欧盟委员会(EC)授予百悦泽上市许可,批准其联合奥妥珠单抗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性治疗的R/R滤泡性淋巴瘤(FL)成人患者。
  二、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经营模式、行业情况及研发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我们的商业化及注册阶段产品 
  我们对以下自主研发的抗肿瘤药物进行商业化:百悦泽百悦泽(泽布替尼胶囊,zanubrutinib)是新一代BTK小分子抑制剂,其设计旨在最大化BTK占有率、最小化脱靶效应。百悦泽是一种与BTK共价结合的口服活性抑制剂,可导致酶的不可逆失活。
  我们目前正在美国、中国、欧洲、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市场销售百悦泽。
  在美国,百悦泽于2019年11月获得加速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MCL)成人患者,随后获批用于治疗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含抗CD20治疗方案的复发或难治性(R/R)边缘区淋巴瘤(MZL)和既往经过至少二线系统治疗的R/R滤泡性淋巴瘤(FL)患者。
  MCL、MZL和FL适应症是基于总缓解率在加速批准条件下获批。针对这些适应症的后续正式批准将取决于确证性试验中临床获益的验证和描述。2023年1月,百悦泽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用于治疗CLL或SLL成人患者。2023年12月,FDA批准百悦泽进行说明书更新,纳入其在对比亿珂用于治疗既往经治的复发或难治性(R/R)CLL患者的3期ALPINE试验中所取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优效性结果。
  在欧洲,百悦泽已获得欧盟委员会(EC)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或一线治疗不适合化学免疫治疗的WM成人患者,以及用于治疗R/R MZL患者和CLL患者。2023年11月,欧盟委员会(EC)批准百悦泽联合奥妥珠单抗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性治疗的R/R FL成人患者。百悦泽已成为美国和欧盟地区适用患者人群最广泛的BTK抑制剂。
  在中国,百悦泽已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用于治疗初治CLL或SLL成人患者、初治WM成人患者、R/R CLL/SLL和R/R WM患者,并取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的MCL成人患者。目前,百悦泽获批的五项适应症已全部纳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目录或NRDL)。
  截至2024年4月,百悦泽已在70个市场获批用于多项适应症。
  百泽安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tislelizumab)是一款针对免疫检查点受体程序性细胞死亡蛋白1(PD-1)的人源化IgG4单克隆抗体,其设计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与Fcγ受体(FcγR)结合,FcγR被认为在激活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中发挥重要作用,百泽安的设计可尽量减少其对T效应细胞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结果。
  2020年,百泽安治疗cHL和UC的适应症纳入NRDL;2021年,非鳞状NSCLC、鳞状NSCLC和2/3L HCC纳入NRDL;2022年,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MSI-H实体瘤、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ESCC以及复发或转移性NPC一线治疗纳入NRDL;2023年PD-L1高表达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以及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ESCC的一线治疗纳入NRDL。
  此外,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在审评百泽安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一线治疗、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GC/GEJ)患者(无论PD-L1表达状态如何)一线治疗以及联合含铂双药化疗作为新辅助治疗用于NSCLC患者的三项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sBLA)。
  在欧洲,EC已批准百泽安作为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ESCC成人患者。EC也已批准百泽安联合化疗用于一线和单药用于二线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三项适应症。此外,EC已受理百泽安用于一线治疗ESCC成人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申请。
  在美国,FDA已批准百泽安作为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系统化疗(不含PD-1/L1抑制剂)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ESCC成人患者。此外,我们已经向FDA提交两项新药上市许可申请(BLA),包括百泽安用于不可切除、复发、局部晚期或转移性ESCC患者一线治疗以及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G/GEJ)腺癌患者一线治疗。
  我们正在全球就实体瘤及血液学适应症开展广泛的关键性临床项目对百泽安进行评估,已经开展了超过17项百泽安的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其中11项3期随机试验和4项2期试验已取得积极结果。至今全球已有超过95万名患者处方使用了百泽安。
  2023年9月,我们宣布百济神州已与诺华达成协议,重新获得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百泽安的全球权利。
  百汇泽百汇泽(帕米帕利,pamiparib)是一款选择性的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1(PARP1)及PARP2小分子抑制剂。百汇泽已在临床前模型中证明其具有血脑穿透性和捕获PARP-DNA复合物等药理学特性。
  在中国,百汇泽于2021年5月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携带胚系BRCA(gBRCA)突变的复发性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该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用于验证百汇泽可为该人群带来临床获益的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百汇泽的获批适应症已被纳入2021年版国家医保目录。
  从安进获得授权许可的产品根据安进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目前正在中国对以下抗肿瘤药物进行商业化:安加维安加维(XGEVA,地舒单抗,denosumab)是一款RANK配体(RANKL)抗体抑制剂,在全球范围获批用于预防实体瘤骨转移及多发性骨髓瘤(MM)引起的骨相关事件(SRE),以及治疗成人和骨骼发育成熟的青少年患者的骨巨细胞瘤(GCTB)。安加维已在全超过70个国家获得批准。在中国,安加维已于2019年5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GCTB适应症(已转为常规批准),于2020年11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SRE适应症。我们于2020年7月开始在中国销售安加维。
  2020年12月,我们宣布安加维用于治疗GCTB的适应症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并于2023年成功续约。自2024年1月起,SRE适应症也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倍利妥倍利妥(BLINCYTO,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blinatumomab)是一款双特异性CD-19导向CD3的T细胞衔接分子,也是首个且唯一一个获批的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分子(BiTE)免疫疗法。该产品目前已在60个国家获批用于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患者。在中国,倍利妥已于2020年12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R/R ALL成人患者(已转为常规批准),并于2022年4月获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儿童R/R前体B细胞ALL。我们于2021年8月开始商业化倍利妥。
  凯洛斯凯洛斯(KYPROLIS,卡非佐米注射液,carfilzomib)是一款蛋白酶体抑制剂,已在超过60个国家获批用于治疗R/R MM。凯洛斯于2021年7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R/R MM患者,我们于2022年1月开始商业化凯洛斯。凯洛斯在中国获批的适应症从2023年3月开始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从百时美施贵宝获得授权许可的产品根据百时美施贵宝(BMS)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在中国对以下抗肿瘤药物进行商业化至2024年:瑞复美瑞复美(REVLIMID,来那度胺,lenalidomide)是一款口服免疫调节药物,于2013年在中国获批与地塞米松联用治疗曾接受过至少一种疗法的MM成人患者。2018年2月,瑞复美获NMPA批准与地塞米松联用治疗此前未经治疗且不适合接受移植的MM成人患者这一新适应症。
  2017年6月,瑞复美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2019年11月,我们宣布瑞复美用于治疗R/RMM的适应症正式在中国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2020年11月,NMPA批准了瑞复美联合利妥昔单抗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滤泡性淋巴瘤成人患者的sNDA。
  维达莎维达莎(VIDAZA,注射用阿扎胞苷,azacitidine)是一款已证明可逆转DNA高甲基化作用并促进后续基因重新表达的嘧啶核苷类似物。维达莎于2017年4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中危-2及高危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慢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CMML)及骨髓原始细胞为20%至30%伴多系发育异常的急性髓系白血病(AML)。2018年1月,维达莎开始在中国商业化。
  除瑞复美和维达莎之外,我们还曾在中国商业化ABRAXANE(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至2020年3月,ABRAXANE在中国获批用于特定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无溶剂化疗。2020年3月25日,NMPA暂停在中国进口、销售及使用BMS此前向我们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BMS召回。此项暂停决定基于对BMS位于美国的合约生产机构的核查结果。ABRAXANE被暂停且被召回后,我们对BMS提起了仲裁程序,现已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涉及瑞复美和维达莎的许可和供应协议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本公司有权继续销售库存,直至售罄或2024年12月31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从EUSA Pharma获得授权许可的产品根据EUSA Pharma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在中国对以下药物进行商业化:萨温珂萨温珂(SYLVANT,注射用司妥昔单抗,siltuximab)是一款白细胞介素-6(IL-6)拮抗剂,已获批准作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阴性及人疱疹病毒-8(HHV-8)呈阴性的特发性多中心Castleman病(iMCD)患者的治疗方案。萨温珂于2021年12月在中国获批用于治疗HIV阴性和HHV-8阴性的多中心Castleman病(MCD)成人患者,该疾病也称为iMCD。自2024年1月起,萨温珂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凯泽百▼凯泽百(QARZIBA,达妥昔单抗β,dinutuximab beta)是一款人鼠嵌合单克隆GD2抗体,获得NMPA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12月龄及以上的高危神经母细胞瘤患者,这些患者既往接受诱导化疗后至少达到部分缓解,且随后接受过清髓性治疗和干细胞移植治疗,也可用于伴或不伴有残留病灶的R/R神经母细胞瘤患者。我们于2021年12月开始商业化凯泽百。
  从百奥泰获得授权许可的产品根据百奥泰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在中国对以下产品进行商业化:普贝希是一款由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安维汀(贝伐珠单抗)生物类似药。安维汀在中国已获批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肝癌、NSCLC、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及宫颈癌患者。
  普贝希于2021年11月在中国获得NMPA批准并于2021年末上市,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小细胞肺癌、宫颈癌、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
  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对普贝希进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权利。
  从绿叶制药获得授权许可的产品根据绿叶制药的独家授权许可,我们在中国对以下产品进行商业化:百拓维(注射用戈舍瑞林微球)是一款由绿叶制药开发的全球首个且唯一获批上市的戈舍瑞林长效微球制剂。依托其创新微球制剂,百拓维可以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同时显著提升患者治疗体验。百拓维已于2023年6月在中国获得NMPA批准,用于需要雄激素去势治疗的前列腺癌患者,该适应症于2023年纳入NRDL。百拓维也已于2023年9月在中国获得NMPA批准,用于可用激素治疗的绝经前期及围绝经期妇女的乳腺癌患者。
  2.我们的商业化及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下文列示我们的商业化及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及部分临床试验的临床数据说明。我们过往已经并拟继续在我们的新闻稿中及/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中提供我们候选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数据及/或主要结果,相关文件副本可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专区”部分查阅。
  百悦泽(泽布替尼),一款BTK抑制剂我们目前正在全球开展广泛的关键性临床项目,以评估百悦泽用于治疗多种B细胞恶性肿瘤的疗效。百悦泽在患者外周血及淋巴结隔室中可持续24小时进行BTK靶点抑制。百悦泽是唯一一款对比亿珂(伊布替尼,一款已获批的BTK抑制剂)用于治疗R/R CLL取得无进展生存期优效性结果的BTK抑制剂。
  临床开发项目与药政状况概览我们已公布了百悦泽在全球多地的获批情况,包括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和瑞士。截至2023年12月,百济神州已自主或在我们5个经销商的支持下提交了另外32份百悦泽上市许可申请,申请正在审评中,经销商包括:Adium Pharma(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NewBridge Pharmaceuticals(中东和北非)、Erkim(土耳其)、Nanolek(俄罗斯)和Medison(以色列)。
  基于迄今为止的临床数据,我们认为百悦泽具备同类最佳的特性,我们已针对多种适应症开展广泛的全球关键性项目,包括11项注册性或注册可用的临床试验。11项研究中有6项为3期临床试验,3项设计为注册可用2期临床试验,2项为确证性临床试验。
  此外,Nature Medicine(2023年12月9日)发表了一项由研究者发起的多中心2期试验(NCT04271956)的联合用药数据,该试验旨在探究百悦泽联合我们的抗PD-1抗体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用于发生Richter's转化(RT)的CLL患者的疗效。ALPINE试验的扩展随访数据已在2023年美国血液学学会(ASH)年会上展示。2023年12月,我们在美国获批对说明书进行更新,纳入百悦泽治疗R/R CLL的PFS优效性结果(HR 0.65,p=0.0024);更新的延长随访结果也支持了此项数据。基于ROSEWOOD研究的积极结果,欧盟委员会及美国FDA已批准百悦泽用于治疗R/R FL。最后,我们还在进行几项联合治疗研究,以探索百悦泽以联用的方式针对治疗MCL、MZL和CLL/SLL的疗效,包括一项与sonrotoclax联合用药治疗一线CLL/SLL的3期试验。我们将继续探索百悦泽与sonrotoclax和百泽安联合用药的机会。
  我们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百悦泽的药政批准。除了百悦泽近期在美国获批针对CLL/SLL适应症的说明书更新(2023年12月)、获批FL适应症(2024年3月)以及在欧盟获批FL适应症(2023年11月)之外,我们预计今年将陆续收到全球各地监管机构针对其他申请做出的决定,包括潜在在10多个市场获得更多批准。
  市场机会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全球BTK抑制剂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132亿美元;中国BTK抑制剂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64亿元人民币。
  百泽安(替雷利珠单抗),一款抗PD-1抗体百泽安是一款针对免疫检查点受体PD-1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目前正于全球的关键性临床试验中进行评估,为此,我们计划开展更多百泽安作为单药及与标准治疗联用治疗多种实体瘤及血液肿瘤的关键性试验。
  临床开发项目与药政状况概览我们已在全球开展了超过17项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包括13项3期随机临床试验和4项2期临床试验,旨在支持全球的药政申请。
  截至2023年12月,我们已在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百泽安的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超过13,000例,其中超过3,500例受试者来自于中国以外地区。这些临床试验包括11项设计用于全球药政审批的多地区注册性临床试验。迄今为止,我们的试验数据表明,百泽安总体耐受性良好,并在多个肿瘤类型中展现出抗肿瘤活性。
  市场机会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全球PD-1/PD-L1单抗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613亿美元;中国PD-1/PD-L1单抗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381亿元人民币。
  百汇泽(帕米帕利),一款PARP1及PARP2抑制剂百汇泽是一款选择性的PARP1及PARP2小分子抑制剂,目前正在作为用于治疗多种实体瘤的潜在单药疗法和联合疗法进行评估。
  临床开发项目与药政状况概览在中国,百汇泽于2021年5月获得附条件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伴有gBRCA突变的复发性晚期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该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用于验证百汇泽可为该人群带来临床获益的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
  此外,我们的临床开发项目还包括一项百汇泽用于铂类药物敏感的复发性卵巢癌(OC)患者维持治疗的3期临床试验(NCT03519230)。
  Sonrotoclax(BGB-11417),一款Bcl-2小分子抑制剂BGB-11417是一款处于后期临床试验阶段的在研Bcl-2小分子抑制剂。我们已完成了BGB-11417的临床前研究,并有正在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报(IND)可用研究,研究显示出其针对促凋亡蛋白Bcl-2的强效活性及高选择性。该分子显示出比维奈克拉更强的效力,且具有克服常见的导致维奈克拉耐药性突变的潜力。此外,相对于Bcl-xL,其针对Bcl-2与维奈克拉相比具有更高的选择性。其设计缩短了药物的半衰期,我们认为这一性质可使药物具备更有利的耐受性特征和用药方便性。最后,我们认为其有望成为联合治疗方案中理想的支柱药物,尤其在固定疗程治疗策略中与泽布替尼及我们的BTK-CDAC联用。
  截至2024年2月,从已入组超过750例患者在多项适应症和多种联合治疗中获得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PK/PD)、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初步临床数据,符合临床前研究中该BCL2抑制剂与维奈克拉相比更强效和具有更高的选择性的同类最佳假设。在初治CLL患者中,sonrotoclax联合百悦泽安全且耐受,达到了深度且持久的缓解。
  用于治疗初治CLL/SLL、MZL患者的1期试验(NCT04277637)和用于治疗携带t(11,14)的MM患者的1/2期试验的临床数据已于2023年ASH年会上进行展示。基于这些令人鼓舞的结果,我们的BCL2抑制剂sonrotoclax(BGB-11417)项目正在关键临床阶段稳步推进。潜在注册性临床试验已启动,包括用于治疗R/R MCL患者的全球临床试验(NCT05471843)、用于治疗R/R WM患者的全球临床试验(NCT05952037)及用于治疗R/R CLL/SLL患者的中国临床试验(NCT05479994)。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近期启动了sonrotoclax联合百悦泽对比维奈克拉联合奥妥珠单抗的3期临床试验,以支持sonrotoclax在一线CLL适应症中的开发。该试验已开始患者入组。
  市场机会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全球Bcl-2抑制剂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41.5亿美元,至2030年将增长至58.7亿美元;中国Bcl-2抑制剂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8.7亿元人民币,至2030年将增长至20.3亿元人民币。
  BGB-16673,靶向BTK的CDAC BGB-16673是一款靶向BTK的在研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CDAC),对野生型和突变型BTK均具有活性。BGB-16673已在临床前的野生型BTK模型和BTK抑制剂耐药性突变模型中显示出了抗肿瘤活性,这些BTK抑制剂耐药性突变常见于既往接受BTK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目前,一项在R/R B细胞恶性肿瘤成人患者中进行的1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试验(NCT05006716)正在进行患者入组。该项临床试验的初步结果已于2023年ASH年会进行展示。我们已启动BGB-16673用于R/R CLL和R/R MCL的两项扩展队列研究,其中MCL队列具有潜在注册的可能性。
  市场机会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全球BTK抑制剂耐药后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23.2亿美元,至2030年将增长至32.0亿美元;中国BTK抑制剂耐药后市场规模在2026年将达到3.2亿元人民币,至2030年将增长至13.2亿元人民币。
  BGB-43395,一款CDK-4抑制剂BGB-43395是一款在研CDK4抑制剂,正作为单药治疗或联合氟维司群或来曲唑针对激素受体阳性(HR+)及人表皮生长因子2阴性(HER2-)乳腺癌(BC)和其他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在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6120283)中进行评估。
  BGB-10188,PI3Kδ抑制剂BGB-10188是一款在研PI3Kδ抑制剂,目前正在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4282018)中进行评估,作为单药治疗或与百悦泽联合用药治疗恶性血液肿瘤或与百泽安联合用药治疗实体瘤。
  BGB-21447,一款Bcl-2抑制剂BGB-21447是一款在研Bcl-2抑制剂,正作为单药治疗在一项针对成熟B细胞恶性肿瘤的1期临床试验(NCT05828589)中进行评估。在临床前研究中,相较sonrotoclax,BGB-21447显示出额外的效力和选择性,并有更长的半衰期。我们相信,sonrotoclax和BGB-21447的差异化特征可为这些项目带来独特的开发选择。
  欧司珀利单抗(BGB-A1217),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BGB-A1217)是一款针对TIGIT的在研人源化IgG1变体单克隆抗体。目前正在一项全球3期试验AdvanTIG-302(NCT04746924)中探索免疫检查点分子欧司珀利单抗与百泽安联合用药治疗一线PD-L1高表达NSCLC的疗效。截至2023年12月,欧司珀利单抗开发项目已入组超过2,000例患者,其中包括在肺癌、食管鳞状细胞癌和宫颈癌患者中进行的8项全球临床试验。
  2021年12月,我们宣布与诺华达成选择权、合作和授权协议,双方将在北美、欧洲和日本共同开发、生产和商业化欧司珀利单抗。2023年7月,双方终止该协议,我们重新获得了欧司珀利单抗的全部全球权利。
  由于治疗模式的变化,我们终止了AdvanTIG 301研究(NCT04866017),该研究为一项欧司珀利单抗联合我们的抗PD-1抗体百泽安对比阿斯利康的英飞凡(度伐利尤单抗)在同步放化疗后用于III期不可切除的NSCLC患者的3期试验。
  我们将在AdvanTIG-302研究中继续入组患者,同时评价所有可用数据,从而为欧司珀利单抗的未来开发机会提供信息。
  泽尼达妥单抗,靶向HER2的双特异性抗体泽尼达妥单抗是一款基于AzymetricTM平台开发的靶向HER2的新型在研双特异性抗体,我们目前正在与Zymeworks Inc.对其进行后期临床开发。百济神州拥有泽尼达妥单抗在亚洲(除日本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开发和商业化权利。我们参与了三项正在进行中的泽尼达妥单抗临床试验。第一项是针对HER2阳性乳腺癌及胃癌的1/2期临床试验(NCT04215978)。乳腺癌组的治疗方案是泽尼达妥单抗与多西他赛联用,胃癌组的治疗方案是泽尼达妥单抗与我们的PD-1抑制剂百泽安及化疗联用。第二项临床试验是泽尼达妥单抗单药治疗晚期或转移性HER2扩增性胆管癌(BTC)患者的2b期临床试验HERIZON-BTC-01(NCT04466891)。该试验的积极主要结果于2022年公布,并于2023年ASCO年会上进行展示。我们正在继续开展一项全球3期临床试验(NCT05152147),评估泽尼达妥单抗联合化疗加或不加百泽安用于治疗HER2阳性胃食管癌的疗效。
  Surzebiclimab(BGB-A425),TIM-3抑制剂Surzebiclimab(BGB-A425)是一款针对T细胞免疫球蛋白及黏蛋白分子-3(TIM-3)的在研人源化IgG1变体单克隆抗体。我们正在进行surzebiclimab与百泽安联用治疗NSCLC和HNSCC的2期临床试验(NCT03744468)。
  BGB-A445,OX40激动型抗体BGB-A445是一款作用于OX40抗原的在研激动型抗体。BGB-A445是一款非配体竞争性抗体,不会破坏OX40与OX40配体的结合。临床前实验表明,BGB-A445在较高剂量下有效性会提高,而配体竞争性抗体在较高剂量下会出现有效性降低。BGB-A445在临床前实验中也展现出与若干种药物联合用药的潜力。目前正在针对晚期实体瘤患者的1期试验(NCT04215978)、针对黑色素瘤、肾细胞癌和膀胱癌的2期篮式试验(NCT05661955)、针对一线NSCLC的2期伞式试验(NCT05635708)和针对2线及以上NSCLC的2期伞式试验(NCT06029127)中对BGB-A445进行评估。
  BGB-15025,HPK1小分子抑制剂BGB-15025是一款在研HPK1小分子抑制剂,HPK1是TCR信号的关键负反馈调节因子。临床前研究显示,对HPK1的抑制可增强T细胞的激活。此外,临床前研究表明,BGB-15025与百泽安联用具有活性,且治疗窗口较宽。我们已于2021年启动了BGB-15025单药及联合百泽安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1期临床试验(NCT04649385)。该试验正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已进入剂量扩展阶段。我们还在一项针对一线NSCLC的伞式研究中对BGB-15025与百泽安和其他新型药物联用进行评估。
  BGB-24714,一款SMAC模拟物BGB-24714是一款在研的第二线粒体来源半胱氨酸蛋白酶激活剂(SMAC)模拟物,目前一项BGB-24714单药或联合紫杉醇或联合放化疗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的1期临床试验(NCT05381909)正在进行患者入组。
  BGB-26808,一款HPK-1抑制剂BGB-26808是一款第二代HPK-1抑制剂,具有不同于BGB-15025的支架结构,正作为单药治疗或与百泽安联合用药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在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5981703)中进行评估。
  Lifirafenib(BGB-283)及BGB-3245,RAF抑制剂Lifirafenib是一款具有RAF单体及二聚体抑制活性的在研新型小分子抑制剂。Lifirafenib在临床前模型及携带BRAF V600E突变、非V600E BRAF突变或KRAS/NRAS突变的肿瘤患者中显示出抗肿瘤活性。我们在开发lifirafenib用于治疗丝裂原活化蛋白激酶(MAPK)通路畸变的癌症,包括BRAF基因突变及第一代BRAF抑制剂治疗无效的KRAS/NRAS基因突变。我们认为,lifirafenib作为单药治疗或联合其他药物具有治疗黑色素瘤、NSCLC及子宫内膜癌等多种恶性肿瘤的潜力。
  我们正与SpringWorks Therapeutics, Inc.(SpringWorks)开展一项全球临床合作项目,并启动1b期临床试验(NCT03905148),以评估lifirafenib与SpringWorks的在研MEK抑制剂mirdametinib(PD-0325901)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
  除该合作外,我们与SpringWorks另外成立了一家公司MapKure, LLC,以开发一款由百济神州科研人员发现的在研高选择性新一代RAF激酶抑制剂BGB-3245。MapKure目前正在进行BGB-3245治疗携带特定v-RAF小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系物B(B-RAF)基因突变的晚期或难治性肿瘤患者的1期临床试验(NCT04249843)。
  BGB-30813,一款DGKζ抑制剂BGB-30813是一款在研DGKζ抑制剂,正作为单药治疗及与百泽安联合用药治疗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在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5904496)中进行评估。
  BGB-A3055,一款抗CCR8抗体BGB-A3055是一款在研抗CCR8抗体,正作为单药治疗或与百泽安联合用药针对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在一项1期临床试验(NCT05935098)中进行评估。
  4.我们的临床前项目
  我们拥有专属的生物学研究平台,可用于研究和开发小分子药物及大分子生物药。过去十年,该平台已研究出超过10款临床阶段药物,包括三款自主研发的分子。这三款自主研发产品已获得美国、中国、欧盟及其他市场监管机构批准商业化上市,并在全球有其他正在审评中或计划递交的上市申请。该平台以可应用于肿瘤及其他领域的多种药物技术平台为基础,涵盖从抗肿瘤药物的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的全流程技术系统。我们拥有开发小分子和抗体药物的核心技术平台以及生产我们自研药物及潜在的其他药物的能力。我们目前有超过50个临床前项目,并且我们相信其中大部分具有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的潜力。
  我们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可将我们的临床前候选药物中的多款药物候选物推进至临床试验阶段。我们相信有机会能将百泽安与临床前候选药物联用,以针对癌症免疫周期中的多个节点。我们也可能尝试开发伴随诊断,以助于确定最有可能从我们的药物及候选药物中获益的患者。
  (二)主要经营模式
  我们是一家覆盖早期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全球临床试验、自主规模化药物生产与商业化全链条的全球肿瘤创新公司,成立以来建立了完善的组织架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临床、采购、生产、销售等体系。我们主要经营模式具体如下:
  1.研发模式
  我们开发了癌症生物学自有平台,着力研究肿瘤免疫系统相互作用和原发瘤活检在开发新的癌症模型中的作用与价值。目前,我们已建立多样的抗肿瘤靶点及药物技术平台,研发体系覆盖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肿瘤学疗法、联合疗法等,研发引擎可实现与生产和临床开发无缝衔接。
  我们创新药物的研发流程包括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试验阶段、上市申请阶段、产品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研究阶段。
  2.采购模式
  我们下设采购部,按照GMP的要求对我们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起始物料、辅料、包装材料,以及合同研发服务等进行采购。
  秉承“公平及公开”原则,我们已制定《全球采购政策》《全球合同政策》《供应商评估、选择和签订合同标准操作程序》等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明确采购流程、合同执行及质量控制相关操作指引,确保采购决策流程的透明。我们已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致力于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及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公司产品始终按照GMP等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3.生产模式
  我们的产品主要通过两种模式进行生产:自主生产及通过第三方CMO生产。我们及第三方合约机构的生产设施已通过环评审查和GMP认证,并严格按照新版GMP要求和药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我们已制定了一整套生产和质量管理标准操作流程和规范,并且在生产流程中严格执行。
  4.销售模式
  在中国,我们向多家分销商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而分销商在其授权区域内将产品销售给医院或药店,最终销售给患者。授权产品被售至一级分销商,其后或通过二级分销商将产品转售给医疗服务提供商及患者。在美国,我们通过专业药房及分销商销售百悦泽。专业药房及专业分销商将产品转售给医疗服务提供商及患者。
  (三)所处行业情况
  1.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我们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和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我们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1).行业的发展阶段与基本特点
  i.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蓬勃发展,尤其是在免疫治疗出现后,推动了抗肿瘤药物市场的进一步增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全球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3,287亿美元,至2030年将进一步增长到4,547亿美元,2026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8.4%。
  ii.美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美国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1,491亿美元,至2030年将进一步增长到2,099亿美元,2026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8.9%。
  iii.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发展情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在中国药物市场当中,抗肿瘤药物市场销售近些年来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癌症治疗方法的进展促使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未来几年继续处于上升态势。预计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在2026年将会达到人民币3,985亿元,到2030年达到人民币5,817亿元,2026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9.9%。
  iv.全球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在全球市场,肿瘤免疫治疗是一种相对新兴的肿瘤治疗手段,并因其相对更好的疗效逐渐给更多的患者群体带来新的治疗选项。相关产品包括细胞免疫治疗、细胞因子、肿瘤疫苗、抗体及其它肿瘤免疫产品。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全球肿瘤免疫治疗市场预计于2026年将会达到1,172亿美元,并将持续以16.0%的复合年增长率于2030年增长至2,124亿美元。
  v.美国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免疫治疗在美国因其良好的疗效而增长迅速。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美国肿瘤免疫治疗市场预计于2026年将会达到625亿美元,并于2030年增长至1,039亿美元,2026年至203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3.6%。
  vi.中国肿瘤免疫市场发展情况在中国,由于肿瘤患者人数的增多,新一代免疫治疗药物的涌现,肿瘤免疫治疗市场增长迅速,中国肿瘤免疫治疗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在2026年增长至人民币957亿元,并将持续以28.3%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至2030年的人民币2,590亿元。
  (2).行业的主要技术门槛
  i.研发及生产工艺开发难度大就化学药物而言,通常其工艺开发涉及对于最优化的合成路线、工艺原理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的探索,而这一过程贯穿药物开发始终,技术要求较高,是药品生产者获得经济、高质量产品的关键保证。企业需要使用充足的资金和科学人员,以保证对于原辅料的质量把控,并不断进行工艺优化。生物药结构普遍较化药更为复杂,生物创新药需要10-15年的研发和临床试验时间;生物药的工艺开发流程也更为繁琐,总耗时更长,投入资金更大,结果的不确定性更高,带来更高的研发难度和更大的挑战。
  ii.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困难临床试验患者招募是药品研发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整个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所面临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发现、招募、入组并保证受试者顺利完成试验。受试者的入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临床试验(特别是注册试验)的完成进度,越早完成入组计划,意味着药物也将越快上市。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新药开发过程中,患者招募可能存在延迟,因此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临床试验计划完成的时间或结果,对推动在研药品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
  iii.规模化生产对供应链要求较高就生物药生产而言,生物大分子的复杂结构及对制造过程和储存环境的变化高度敏感,增加了对质量控制的挑战,规模化生产对工艺技术的要求高,且建立符合GMP的生物药生产设施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能否保证生物药产品及时和充足的供应成为了生物药成功商业化的挑战之一。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作为一家全球肿瘤创新公司,我们创造了诸多行业先例。通过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创新药研发能力,我们已成功研发出BTK抑制剂百悦泽,获美国FDA突破性疗法认定和加速批准上市、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市和欧洲EMA获批,目前已在70个市场获得监管批准。同时也是第一个在“头对头”对比伊布替尼治疗R/R CLL患者的全球三期临床试验中证明疗效和安全性优于伊布替尼的BTK抑制剂。我们自主研发的PD-1单抗药物百泽安获得国家药监局、欧盟EMA和美国FDA批准。成立以来,我们在中国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临床前研究团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早期临床研发管线,并已将10余款自主研发临床前候选药物推进到临床试验和商业化阶段。此外,我们在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等地区建立了一支执行能力强大的超过3,000名员工全球临床开发和医学事务团队,为全球临床布局和运营的领导者。我们已自主开展超过130项临床试验,并在约45个国家和地区入组了22,000多名受试者。这些临床试验包括针对我们的产品组合所开展的超过40项关键性或潜在注册可用临床试验。
  在全球临床开发及商业化能力的支持下,我们已与世界领先生物制药公司建立合作,以开发及商业化创新药物。2016年,我们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2018年登陆香港联交所;2019年6月,我们成为首家通过收入/市值测试,由创收前生物科技板块(Chapter 18A)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转为普通上市的公司。2021年12月我们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成为首个在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和上交所科创板三地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出色的创新药研发能力、丰富的管线产品储备、强大的内部能力、全球临床布局和运营的领导地位、与国际领先的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达成的多项合作以及来自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认可,使我们有潜力成为全球领先的肿瘤创新公司,惠及中国乃至全球更多患者。
  3.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1).创新靶点和创新疗法不断涌现
  现有免疫检查点药物如PD-1/PD-L1抑制剂,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PD-1/PD-L1抑制剂可能引发正常组织免疫攻击,造成脱靶损伤。另外PD-1/PD-L1抑制剂存在耐药问题而无法使所有患者持续获益,使得新的靶点药物成为重大需求。
  针对创新靶点的药物逐渐进入临床试验并取得快速发展,未来新靶点药物的上市将成为现有免疫治疗格局的极大补充,使更多的患者获益。
  (2).药物与靶点联合治疗成为趋势
  由于单一类型的药物使用存在各种局限性,药物的联合使用将成为发展趋势。临床研究表明PD-1/PD-L1抗体联合化疗药物或其它类型的免疫疗法可能获得明显的疗效提升。随着药物研究的持续进展以及用药经验的临床循证经验得到不断地丰富和补充,药物联合治疗的图谱将会越来越完善。
  (3).个性化精准治疗成为可能
  现有肿瘤免疫疗法难以使所有患者持续获益,原因之一是肿瘤免疫治疗的强度和响应时机由肿瘤细胞本身、宿主和肿瘤微环境决定,个体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异质性的差异。随着基因测序技术的发展和检测效率的提高,使得根据患者自身的肿瘤状况进行精确的免疫治疗成为可能。未来,个性化的药物选择和诊疗方案将会进一步扩大肿瘤免疫治疗的惠及比例。
  (4).产品适应症持续拓展
  以PD-1/PD-L1疗法为代表的肿瘤免疫治疗在临床上不断在新的适应症中进行疗效和潜能的探索。比如全球第一个PD-1抑制剂OPDIVO,在继最先获批用于黑色素瘤和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后,由于其在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结直肠癌、尿路上皮癌、头颈鳞癌、肾癌等癌种中的疗效,也逐步获得美国FDA在相关适应症中的批准。预计在未来,由于不断的临床探索,免疫治疗将被用于更多的肿瘤治疗领域,为更多的患者带来新的治疗方案。
  (四)核心技术与研发进展
  1.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基于已掌握的可应用于肿瘤学及其他领域的多种药物技术平台,我们已搭建起一套完整的从抗肿瘤药物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的全流程技术体系。
  我们同样重视将早期研发成果转化为创新药物的研究过程,并设立了相关的检测与分析平台,从而实现高效的项目管理,并达到研发与生产和临床之间的无缝衔接。
  2.报告期内获得的研发成果
  报告期内,我们的各项新药研发项目稳步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稳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在研发管线的研发进度。报告期内,新增中国发明专利14个、美国发明专利11个。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包括中国发明专利41个、美国发明专利58个、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个、中国外观设计专利3个、中国专利申请和美国专利申请若干个、PCT国际申请及其相应的国家申请若干个。
  三、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一)核心竞争力分析
  1.拥有全方位一体化平台的全球肿瘤创新公司
  自2010年成立以来,我们已由一家研发型生物科技公司成长为全面整合的一体化全球肿瘤创新公司,拥有涵盖早期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全球临床试验运营、自主规模化药物生产与商业化等创新药开发全周期的能力。
  我们建立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效率和成本优势的临床前肿瘤研究团队之一,拥有超过1,100名临床前科研人员。我们取得的商业化上市批准、临床数据及合作项目均证明了他们的实力,其中通过合作项目为公司带来了15亿美元的合作付款。凭借内部研发引擎,我们成功研发了3款药物并获批商业化上市,包括百悦泽和百泽安。此外,我们自主研发设计的每个研究项目均为具有差异化的生物学假设或同类首创的作用机制。我们的核心药物百悦泽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R/R)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的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缓解率(ORR)结果均优于伊布替尼。我们广泛的管线中还包括具备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潜力的自主研发产品,包括BCL-2抑制剂sonrotoclax和靶向BTK的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CDAC)BGB-16673,二者均在早期数据中显示出潜力。我们的管线中还包括许多早期产品,如针对泛KRAS、PRMT5、CDK4、CDK2等靶点的产品,以及B7H3-ADC、CEA-ADC、B7H4-ADC、MUC1×CD16A双特异性抗体和Claudin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还投入建设了包括CDAC蛋白降解剂、双特异性抗体、三特异性抗体、ADC、细胞疗法、mRNA等在内的技术平台。我们的研究和创新实力将确保我们实现为患者提供质量高、对治疗效果具有深远影响的药物的目标。我们目前有超过50个临床前项目,并且我们相信其中大部分具有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的潜力。在药物研究方面,我们的科学顾问委员会提供协助,该委员会由深耕癌症药物研发的全球知名专家组成,并由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所长、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Xiaodong Wang(王晓东)博士领导。此外,我们还与中国重要的癌症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开发针对特定癌症的药品组合。
  我们已建立全球化的临床开发能力,较国内其他肿瘤创新公司更加成熟。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由3,000多名员工组成的内部临床开发与医学事务团队,同时在中国、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都有临床团队布局,使我们能够在不依赖第三方合约研究机构(CRO)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通过自主进行临床开发活动,我们能够降低试验成本、加快入组速度,并运用技术确保各项试验和各个临床研究中心的工作质量与一致性。同时,内部临床开发让我们能够在更多地区设立临床研究中心并增加研究中心的数量,从而提升我们临床试验中的患者多样性。我们展示出了完成大规模、全球多区域临床试验的能力,这是我们最重要的战略竞争优势之一,潜在解决制药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们已建立先进的内部生产能力。我们位于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的普林斯顿西部创新园区的全新商业化阶段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即将完工,预计将于2024年7月投入运营。广州大分子生物药生产基地目前总产能已达6.5万升,ADC生产设施和全新生物药临床生产大楼均已竣工。苏州新建的小分子创新药物产业化基地已完工启用。我们也与优质CMO如Catalent和勃林格殷格翰订立商业化合约生产协议,包括与Catalent签订商业供应协议在美国生产百悦泽,以及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在上海生产百泽安。
  我们拥有一支独一无二的国际商业化团队,规模超过3,700人,其中500多人分布于北美和欧洲,致力于将药品带给全球患者。在北美,自百悦泽于2023年在美国和加拿大获批用于CLL和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适应症后,我们的商业化团队持续推动百悦泽的销售额增长。中国的商业化团队正在推广17款自主研发及授权许可的血液肿瘤和实体瘤药物。百悦泽和百泽安分别持续巩固其在中国BTK抑制剂和PD-1/PD-L1类药物市场的领先地位。在海外,百悦泽目前已在共计70个市场获批,并有其他正在审评中或计划递交的上市申请。百泽安已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和韩国的批准,并有其他正在审评中或计划递交的上市申请。我们的战略是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地商业化我们的药物。我们已通过关联公司或经销商伙伴将商业化能力拓展至亚太、拉美和中东地区。我们的全球商业化团队将致力于为全球患者提供疗效佳的差异化药物,并将持续与商业伙伴合作以提高健康的平等性。
  2.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已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开拓全球市场
  我们已有三款自研抗肿瘤产品获批上市,具备重大商业潜力。
  我们自主研发的BTK抑制剂百悦泽已在包括美国、中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和瑞士在内的70个市场获批多项适应症,其在全球建立了广泛的临床开发布局,已在29个国家和地区入组受试者超过5,000人。百悦泽“头对头”对比亿珂(伊布替尼)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性(R/R)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成人患者的全球临床三期ALPINE试验的最终无进展生存期(PFS)分析结果在2022年美国血液学会年会(ASH)作为最新突破摘要进行展示,并同时刊载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百悦泽对比亿珂在治疗R/R CLL/SLL成人患者中持续展示出PFS获益,且心血管事件发生率持续较低,中位随访39个月的积极数据已于2023年12月召开的ASH年会上进行展示。基于ALPINE试验PFS的最终分析结果,公司已在美国、欧盟和英国取得百悦泽更新说明书的批准,纳入其在3期ALPINE试验中对比亿珂治疗R/RCLL/SLL成人患者取得的PFS优效性结果(中位随访时间29.6个月),进一步巩固百悦泽作为首选BTK抑制剂的地位。百悦泽获得美国FDA、欧盟委员会和加拿大卫生部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性治疗的R/R滤泡性淋巴瘤(FL)成人患者,成为迄今为止首个在该项适应症获批的BTK抑制剂,也是同类产品中获批适应症最为广泛的BTK抑制剂。公司预计百悦泽将于2024年6月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性治疗的R/R FL成人患者。百悦泽在中国获批的5项适应症已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公司作为本土创新药出海的先行者,正持续推动自主研发药物的全球化进展,为患者改善治疗效果、提高药物可及性,公司将继续拓展百悦泽的全球药政注册项目。
  百泽安已在美国、欧盟和英国取得批准用于二线治疗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成人患者,并在欧盟获批联合化疗用于一线和单药用于二线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三项适应症,加速推进该基石疗法的全球注册战略。百泽安已在中国获批用于12项适应症,其中11项适应症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其广泛的全球临床布局包括在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入组受试者超过13,000人。公司已重获百泽安开发、生产和商业化的全球权利,加强公司在实体肿瘤领域的全球产品组合。公司持续扩大百泽安的全球足迹,目前正在接受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对百泽安的审评。NMPA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在审评百泽安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GC/GEJC)患者(无论PD-L1表达状态如何)一线治疗(预计将于2024年第二季度获批)、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一线治疗(预计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获批)以及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围术期(覆盖新辅助+辅助)治疗的三项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在美国,FDA正在审评百泽安的两项上市许可申请,包括用于一线治疗ESCC患者,根据《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PDUFA),预计FDA将于2024年7月对该项申请做出决定;以及用于一线治疗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根据PDUFA,预计FDA将于2024年12月对该项申请做出决定。在欧洲,EMA也正在审评百泽安用于一线治疗ESCC成人患者的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公司计划于2024年上半年在日本递交用于一线和二线治疗ESCC适应症的上市申请,计划于2024年第一季度在欧盟递交用于一线治疗不可手术、局部晚期或转移性GC/GEJC患者的补充新增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
  未来,我们将通过强大的临床开发能力和全球化商业销售能力,不断推进在研适应症的获批并进一步增强商业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最大化上述产品的商业化潜力。
  3.储备丰富、进度领先、快速扩张的在研药品管线,推动长期增长
  与此同时,我们也在大力推进其他自主研发管线产品的全球临床布局和进展。公司正在继续推进sonrotoclax(BGB-11417、BCL-2抑制剂)的四项注册性临床试验,包括sonrotoclax联合百悦泽用于一线治疗CLL患者的一项全球关键性三期试验、以及用于R/R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R/R套细胞淋巴瘤(MCL)和R/R CLL/SLL的三项潜在注册可用二期临床试验。公司已启动靶向BTK的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CDAC)BGB-16673用于R/R CLL和R/R MCL的两项扩展队列研究,其中MCL队列具有潜在注册的可能性。公司计划于2024年第一季度完成在研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ociperlimab)一线治疗NSCLC三期临床试验AdvanTIG-302的患者入组。公司还在2023年12月举行的ASH年会上,公布了25项摘要,突出公司在血液学领域的领导地位和实力。公司持续推动创新研发战略,已于2023年推进包括潜在同类最佳CDK4抑制剂BGB-43395在内的5个新分子实体进入临床阶段,其中CDK4抑制剂已经完成两个队列的入组。公司将继续推进其他自主研发项目和合作药物候选物的注册及临床进展,并且在2024年推进至少10个新分子实体进入临床阶段,包括泛KRAS抑制剂、MTA协同PRMT5抑制剂、EGFR-CDAC、CDK2抑制剂、多个抗体偶联药物(ADC)分子和双抗分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8日举办投资者研发日活动,围绕公司深厚且广泛的全球创新研发管线和平台,分享了最新进展,以及对公司愿景、差异化能力和价值创造驱动力的洞察。
  4.与全球知名医药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我们的全方位一体化创新药开发能力已获得业界普遍认可,并已与国内外知名生物科技或医药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商业化及在研产品管线,为我们未来发展提供更多驱动因素。我们已自合作伙伴引入14款授权商业化产品和20余款临床研发阶段产品。2017年,我们与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达成合作,获独家授权在中国大陆分销及推广瑞复美与维达莎等已获批癌症治疗药物。我们于2019年底与安进订立合作协议,负责安进抗肿瘤产品安加维、倍利妥及凯洛斯于中国大陆的商业化,并就一系列安进临床及临床前阶段抗癌管线产品的全球开发及中国商业化进行合作。2020年1月,我们与EUSA订立合作协议,授权我们在大中华地区开发和商业化萨温珂的权利和在中国大陆独家开发和商业化凯泽百的权利。此外,我们积极通过对外授权推进自主研发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发及商业化。我们于2021年1月宣布与诺华达成关于抗PD-1抗体百泽安的合作。2021年12月,我们扩大与诺华关于TIGIT抑制剂欧司珀利单抗的合作。我们还有权在中国广阔市场营销和推广诺华5款已获批且已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抗肿瘤药物,包括泰菲乐(达拉非尼)、迈吉宁(曲美替尼)、维全特(帕唑帕尼)、飞尼妥(依维莫司)以及赞可达(塞瑞替尼)。此外,我们还与Mirati Therapeutics、SpringWorks Therapeutics、Zymeworks、BioAtla、Seagen、Leap Therapeutics、Assembly Biosciences、百奥泰、维立志博、深信生物、绿叶制药、映恩生物等多家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合作范围涵盖小分子药物、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ADC等多种创新疗法的研发与商业化。通过广泛的研发与商业化合作,我们将能够有力扩充产品管线、进一步扩大产品布局。
  5.经验丰富、远见卓识的全球化管理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具有全球化背景的高级管理团队,他们拥有涵盖整个药品开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和出色的企业运营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创新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监管审批、生产运营、商业化等环节。我们的创始人Xiaodong Wang(王晓东)博士是倍受尊敬的癌症领域科学家,是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和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第一任共同所长。我们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主席John V.Oyler(欧雷强)先生是成功的创业家,拥有成功的创业与企业管理经验。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兼中国区总经理Xiaobin Wu(吴晓滨)博士为前辉瑞中国总经理和辉瑞基本健康Pfizer Essential Health大中华区的区域总裁,拥有超过25年的制药行业经验。具有深厚行业知识的高级管理团队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拥有将科学愿景成功转化为在研药物、解决临床开发难点、通过监管部门批准及商业化创新药物的强大能力,将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风险因素
  (一)尚未盈利的风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人民币576.88亿元。随着公司持续进行候选药物开发及寻求监管机构批准、扩张生产及制造设施、商业化在研药物(包括公司自主研发及获授许可的在研药物),公司存在未来继续亏损的风险,且该等亏损可能会在近期内进一步扩大。公司未来净利润规模部分取决于药物开发项目的数量及范围,以及该等项目相关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产生收入的水平、与第三方合作收取相关款项的时间和金额等。如果公司在研药物临床试验失败、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未能获得市场接受,则可能无法获得盈利。如公司未来无法保证持续盈利,则可能进而影响研发、生产及商业化等各项工作,从而可能使得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及持续运营能力受到影响。
  公司存在大额累计及持续亏损,公司未来在研管线配套的生产线及在研管线产品研发需保持金额较大的投入。如果公司的药物无法获得及维持市场认可度,且推出及销售自主研发及授权引进药物经验有限导致商业化结果不及预期,公司亏损状态可能持续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持续扩大。若公司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1条所述的“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之一,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则上交所将对公司A股股票启动退市程序;若公司触发《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2.4.2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上交所将对公司A股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公司触及终止A股上市标准,则其A股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公司计划保留大部分可用资金及盈利用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增长。因此,公司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会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有酌情权。即使董事会决定宣派及派发股息,派发股息的时间、金额及形式(如有)将取决于未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公司的资本要求及盈余、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分派金额(如有)、公司的财务状况、合约及监管限制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投资者投资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回报可能完全取决于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在将来的价格升值。公司无法保证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将会升值,也无法保证维持投资者购买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价格。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在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在普通股、美国存托股份及/或人民币股份上的全部投资。
  (二)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为人民币67.1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为人民币96.82亿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人民币576.88亿元,存在大额累计及持续亏损。
  公司报告期内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大部分产品管线仍处于新药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研发支出金额较大,该情形符合新药研发型企业的行业特征,具体原因为:
  (1)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研发管线较多,研发费用支出于报告期内呈现递增趋势;(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的自主研发药品以及授权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尚不能覆盖成本及费用。
  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我国继续加快实施已部署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目标、突出重点,攻克新药创制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技术和战略性产品,培育新兴产业。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创新药的研发,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匹配,所处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竞争力风险
  1、公司的药物无法获得及维持市场认可度的风险
  我们的药物可能无法获得并维持医学界医生、患者、第三方付款人及其他的足够市场认可。例如,目前医学界的癌症治疗如化疗及放射治疗已相当成熟,医生可能会继续依靠该等治疗而将我们的药物排除在外。如果我们的药物并未达到并维持足够的市场可接受水平,我们的药物销售或会受到限制且我们可能无法盈利。药物的市场认可度将取决于多项因素。
  即使我们的药物获得市场认可,如果新推出的新产品或技术更受欢迎、更具成本效益或导致我们的药物过时,我们可能无法维持该市场认可度。
  2、推出及销售自主研发及授权引进药物经验有限导致商业化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在商业化自主开发及许可药物方面的经验有限,包括建立及管理商业团队、进行全面的市场分析、获得许可证及医保报销,以及管理公司药物的分销商及销售队伍方面的经验有限。因此,公司成功商业化药物的能力相较于如果公司为一家有推出药物丰富经验的公司,会涉及更多的固有风险、花费更长的时间及更高的成本。
  如果公司无法或决定不再为公司的任何或所有药物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内部销售、营销及商业分销能力,公司可能将就我们的药物销售及营销寻求合作安排。然而,公司无法保证我们是否能够建立或维持该等合作安排,或合作方是否能够拥有有效的销售队伍。公司对该等第三方的营销及销售工作几乎无控制权,且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可能低于我们自身商业化药物的收入。
  公司无法保证我们能够进一步发展并成功保持内部销售及商业分销能力,或建立或保持与第三方合作者的关系以成功商业化任何药物,因此,公司可能无法产生可观的产品销售收入。
  3、公司的竞争对手较早或更为成功地研发、商业化竞争药物的风险
  新药的开发及商业化竞争激烈,公司面临来自全球主要制药公司、专业制药公司及生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公司正在为治疗多项癌症适应症商业化药物或开发候选药物,而目前有众多大型制药及生物科技公司也正在针对这些癌症适应症进行营销、销售或药物开发。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包括进行研究、寻求专利保护以及为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建立合作安排的学术机构、政府机构及其他公共及私人研究机构。
  如果公司竞争对手开发及商业化的药物相较于公司的药物更安全有效、产生更少或更轻微的副作用、更加方便或者更加便宜,则公司的商业机会可能会减少或消失。公司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更早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从而可能导致在公司进入市场之前竞争对手已建立强大的市场地位或减缓公司获批速度。
  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在研发、生产、临床/临床前试验、获得监管批准及营销方面的财务资源及专业知识可能远超公司。制药及生物科技行业的兼并及收购可能导致更多的资源集中于少数竞争对手。小型公司及其他早期公司也可能成为公司重要的竞争对手,尤其是通过与大型知名公司的合作安排更可能增强其竞争力。这些竞争对手与公司在招募及留住相关人才、建立临床试验场所、招募临床试验患者,以及获取必要技术等多个方面形成竞争。
  4、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市场机会有限的风险
  在已有获批疗法的市场中,公司曾经且预计将来仍会在公司候选药物最初申请批准时寻求作为晚期治疗方案,即用于已接受其他已获批治疗方案治疗但失败的患者。随后,如果该等药物被证明对患者充分有益,则公司将争取药物获批作为二线治疗或可能作为一线治疗方案。
  公司对于相关癌症的患病人数、准备接受晚期治疗的患者人群,以及有可能从公司药物或候选药物治疗中受益的人群的预测可能会被证明是不准确的,且新研究可能会改变该等癌症的预期发病率或患病率。此外,接受公司药物或候选药物治疗的患者人群可能有限,或不适合使用公司的药物或候选药物。即使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获得显著的市场份额,由于潜在的目标人群较少,如果公司无法获得其他适应症(包括用作一线或二线治疗)的批准,公司可能无法实现盈利。
  5、公司无法继续获得或延迟获得监管批准的风险
  在获得针对目标适应症的任何候选药物的上市批准之前,公司必须在临床前研究及控制良好的临床试验中证明候选药物对于目标适应症而言安全有效,或生物候选药物安全、纯度合格及有效,且生产设施、过程及控制充分。除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外,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亦须包含有关候选药物的化学、生产及控制的综合数据。公司无法确保其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将获得监管机构的受理及审查。
  获得国家药监局、FDA、EMA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药品上市批准的所需流程复杂、花费较高、不可预知,药品上市通常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开始后多年才会得到批准,且是否能够获批取决于包括监管机构的自主决定权在内的诸多因素。监管审批无法得到保证。此外,公司在药品获得监管批准方面经验有限,包括准备监管提交所需材料及开展监管审批流程方面的经验有限。因此,相较于如果公司为一家在获得监管批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公司,公司成功提交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并就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能力会涉及更多的固有风险、花费更长的时间及更高的成本。公司的候选药物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而延迟或无法获得监管批准,该等因素包括:
  (1)由于与监管机构的意见存在不一致,未能开始或完成临床试验;(2)未能证明候选药物安全有效或生物候选药物对其拟定适应症而言安全、纯度合格及有效;(3)临床试验结果不符合批准所需的统计显著性水平;(4)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报告或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5)监管机构不认可公司对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数据的解释;(6)审批政策或法规的变更导致临床前及临床数据不足,或要求公司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获得批准;(7)监管机构要求额外的分析、报告、数据、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或监管机构对数据、结果的解释以及对候选药物或其他产品产生的新数据的疑问;(8)未能满足公司临床试验的终点、患者群体、可用治疗方法及其他规定相关的监管条件以支持上市申请的加速审批,或根本无法支持上市申请;(9)监管机构延迟或未能完成对公司开发活动、药物的申报或生产运营的监管检查;(10)公司未能按照监管规定或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及(11)临床场所、研究人员或公司的临床试验中的其他参与者偏离试验方案、未能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试验或退出试验。
  NMPA、FDA和EMA等监管机构对药物的上市批准均有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于相关区域上市前遵守该等规定。不同国家的监管规定、审批流程及审评时限可能有所差异,这可能延迟或阻止公司候选药物进入相关区域。在某个国家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不被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接受,且获得某个国家的监管批准并不意味着将于其他国家获得监管批准。由于上述所有原因,公司存在无法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例如,2022年,针对百悦泽用于治疗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患者的新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FDA将其《处方药申报者付费法案》目标审评日期延长三个月,旨在就公司递交的百悦泽的补充数据进行充分的审评,该等数据为新适应症上市许可申请的重要修改。以及同年FDA延长百泽安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的二线治疗的新药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间,且仅提及了原因是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旅行限制无法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公司的开发活动、监管备案及生产运营可能因政府部门的自身原因而受到阻碍或延迟。例如,由于公共卫生事件及交通管制的影响,FDA无法在审查期间进行必要的预检或现场检查,导致审查时间延长。
  如公司在任何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方面出现延期,将增加公司的成本、减缓药物开发及审批流程,降低公司开始销售产品并创造收入的能力。上述事件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另外,导致临床试验延期启动或完成的诸多因素可能导致候选药物无法获批。
  6、无法成功完成或及时完成药物及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获得监管批准和商业化的风险
  临床开发耗时耗资庞大,且其过程及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及早期临床试验的结果可能无法预测后期临床试验的结果,试验的初始或中期结果也可能无法预测最终结果。即便药物已通过临床前研究或初步临床试验已取得进展,但候选药物在临床试验后期仍可能无法展现理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方案所载试验程序的变化、患者群体的规模及类型的差异,患者对给药方案的遵循程度以及临床试验参与者的退出率等诸多因素,同一候选药物的不同试验之间的安全性及/或有效性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在公司进行的任何试验中,由于临床试验涉及的病人数量、试验地点、国家、地区、试验分组不同,因此后期临床试验结果可能有别于早期试验。公司所处行业已有众多参与者于早期的试验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但于后期的临床试验中由于候选药物缺乏有效性或安全性而遭遇严重挫折。公司未来亦可能出现不利的临床试验结果。
  (四)经营风险
  1、公司用于联合用药的医疗产品出现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或出现严重的监管延期或供应短缺的风险
  公司拟开发若干候选药物作为联合用药,如果监管机构撤销联合用药中另一药物的批准,公司将无法销售联合用药中的公司药物和候选药物。如果公司联合用药出现安全性或有效性问题,相关的监管批准可能延期,且公司可能会被要求重新设计或终止相关的临床试验。此外,如果因生产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司的联合候选药物中任何成分的供应短缺,公司将无法按照当前的时间表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候选药物的临床开发,公司就已获批药物的商业化也可能被中断。例如,公司将第三方授权的候选药物与公司的候选药物联合进行临床试验时,可能依赖该等第三方生产许可候选药物,且可能无法控制其生产流程。如果该等第三方遭遇任何生产困难、中断或延误而不能提供足够数量的候选药物,公司的药物联合研究计划可能会延迟。
  2、CMO及CRO相关风险
  (1)CMO不能向公司提供足够数量的产品的风险
  虽然公司目前通过自有生产设施生产公司产品,且正在完成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新基地的建设,包括商业化生物制剂生产、临床研发中心及药物警戒创新基地,公司仍然继续依赖外部供货商生产部分药物并加工公司的部分药物。例如,公司与勃林格殷格翰中国就百泽安订立了委托生产协议,并与Catalent就百悦泽订立了商业供应协议。此外,公司基本依赖合作伙伴及其CMO向中国大陆供应许可药物。公司在商业规模生产、加工和管理制造流程方面的经验有限,且公司的工艺可能与目前业内使用方法相比较为困难或昂贵。
  尽管公司有意进一步发展自有药品生产设施,但仍考虑依赖CMO为部分生产流程及部分药物提供临床及商业供应。公司预计依赖数量有限的CMO会令公司面临以下风险:
  (i)由于潜在CMO的数量有限,且监管机构为对公司的药物进行监管必须评估(该评估可能要求进行新的测试及监管机构的GMP检查)及/或审批相关生产商,公司可能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或者根本无法找到生产商;(ii)CMO在生产公司的药物方面可能经验有限。因此,为实施及维持生产相关药物所需的基础设施及流程,公司可能需要向生产商提供大量支持;(iii)CMO可能无法及时生产公司的药物,或无法满足公司的临床及商业化所需药物的数量及质量。这可能需要我们在未来将生产技术转到不同的生产商或使用不同的工艺,不仅耗时且昂贵,并可能需要我们进行比较研究,以确定新旧生产商的产品或新旧工艺的生物等效性;(iv)CMO将受到国家药监局为确保严格遵守GMP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定期进行的突击巡查,其可能无法遵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可能导致罚款和民事处罚、暂停生产、暂停、延迟或撤回产品批准,或产品扣押或召回。公司并无对CMO就遵守该等法规及规定进行监管;(v)对于CMO就相关药物生产流程中使用的部分技术及作出的改进,公司可能并不拥有其知识产权,或必须与CMO分享知识产权;(vi)生产流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及成分,尤其是公司并无其他来源或供货商的原材料及成分,可能由于存在瑕疵而无法使用或不适用;(vii)CMO及药物成分供货商可能会遭受业务中断,包括原材料或成分的超额需求或短缺、针对供货商系统的网络攻击、劳动纠纷或劳动力短缺、恶劣天气、自然或人为灾难以及大流行病的影响;及(viii)生产合作伙伴可能会要求我们为设施的改进提供资金,以支持扩大生产和相关活动,直到我们的候选药物或药物获得商业销售批准。
  例如,2020年3月,国家药监局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之前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
  上述风险均可能延迟或阻碍公司的候选药物完成临床试验或取得审批,从而导致成本升高或对公司候选药物的开发或药物的商业化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将依赖第三方在向患者交付药物前对其进行若干规格测试。如第三方并未适当完成该等测试或测试数据不可靠,则患者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且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上述缺陷获解决前持续对公司施加重大限制。
  目前,公司生产活动所用原材料由多个来源的供货商提供,但部分供应链可能依赖唯一来源的供应商。如原材料供应中断,则公司的业务可能遭受重大损害。药物及生物制品生产商在生产中经常遭遇困难,尤其是在扩大生产规模、验证生产流程以及确保生产流程高可靠性(包括无污染)方面。这些问题包括物流及运输、生产成本及收益方面的困难,以及质量控制(包括产品的稳定性)、产品测试、操作错误、合格人员可用性及合规等方面的问题。此外,如公司供应的药物或生产设施中被发现污染物,则该等生产设施可能需要长时间关闭以调查及解决污染问题。公司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发生任何稳定性故障或其他有关生产公司药物的问题。同时,公司的生产商可能因资源限制、劳动纠纷或政治环境不稳定遭遇生产困难。若公司的生产商遭遇任何上述困难,或未能遵守其合同义务,则公司为商业销售提供药物及向临床试验患者提供候选药物的能力将受损。临床试验用品供应出现任何迟延或中断均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延迟完成或终止(视延迟时间而定)、成本增加及要求公司以额外开支开始新的临床试验。
  (2)CMO不遵守生产法规的风险
  在CMO开始商业化生产公司的药物前,需要接受对其生产设施、流程及质量体系的监管检查。由于生产药物和生物制品的流程复杂,任何潜在CMO可能无法首次就及时或高效地通过监管检查,以使公司的候选药物获得监管批准。如CMO未能通过相关监管机构检查,公司药品的商业供应将严重延迟并可能产生重大额外成本,包括候选药物的任何上市许可申请遭到延迟、拒绝或销售中断。此外,药物及生物药品生产设施在药物获批前后须持续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并遵守GMP。公司或其合作方的CMO可能在实现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方面遇到困难,且可能缺乏合格人员。此外,CMO未能按照适用监管规定实现并维持高生产标准或出现生产失误可能会导致患者受害、产品责任索赔、产品短缺、产品召回或撤回、延迟或未能通过产品测试或交付、成本超支或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业务的问题。对于某些商业处方药和生物制品,生产商和参与供应链的其他各方也必须满足分销链的要求,并建立电子化、多方共同操作的系统,用于产品跟踪和追踪,并向FDA通报假冒、挪用、失窃和故意掺假的产品或不适合在美国销售的产品。如公司或其合作方的CMO未能遵守生产法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意外合规开支、药物被召回或扣押、产品责任索赔、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及/或执法行动(包括禁令、刑事检控或民事责任)等后果。该等潜在制裁可能对公司的财务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之前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
  (3)CRO不能履行其合约义务的风险
  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并计划继续依赖CRO以监测及管理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前及临床项目的数据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公司依赖该等CRO实施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并仅监管其运营活动的若干方面。但是,公司有责任确保每项研究均按照适用的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公司对CRO的依赖并不能减轻公司的监管责任。公司、临床项目CRO及公司的临床研究人员均须遵守适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等规范为监管机构对公司临床开发中的所有药物实施的法规及指引。如公司或其任何CRO或临床研究者未能遵守上述规范及其他监管规定,公司临床试验中产生的临床数据可能被视作不可靠,且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可能在批准公司的销售申请前要求进行额外临床试验。此外,公司的关键临床试验必须使用符合GMP规范所生产的产品。如公司未能遵守该等法规,则可能被要求再次进行临床试验,导致延迟监管审批流程,也可能导致公司被要求接受政府调查及执法行动。
  如公司与上述CRO的任何关系终止,公司可能无法或根据合理商业条款与其他CRO订立协议。此外,CRO并非公司的员工,且除根据公司与CRO的协议采取救济措施外,公司无法控制CRO是否为公司正在进行的临床及非临床项目投入足够时间及资源。如CRO未能成功履行或未能在预期的期限内履行其合同责任或义务而导致其需要被更换,或相关临床研究人员获得的临床数据质量、准确性因未能遵守公司的临床方案、监管规定或其他原因而受损,公司的临床试验可能会被延长、延迟或终止,且公司可能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成功实现商业化;此外,变更或额外增加CRO亦将导致公司产生额外成本,并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按照预期时间表完成临床开发,进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商业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授权与合作相关风险
  公司已签署授权与合作协议并计划未来继续与公司认为能够补充或促进公司产品研发及商业化工作的第三方订立其他合作、授权安排或战略联盟关系。任何该等安排均可能要求公司承担非经常性及其他费用、增加公司近期及长期支出、发行摊薄公司现有股东的证券或干扰公司的管理及业务。
  公司的战略合作涉及诸多风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促使公司达成上述合作的财务目标及其他目标。此外,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公司就该等合作所预期的收入及成本协同效应,且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力可能从公司的药物发现及开发业务中转移。上述合作的协同效应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会受到重大业务、经济及竞争不确定因素及偶发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多数难以预测并超出公司的控制范围。公司可能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实现战略合作的利益。最后,战略合作可能因多种原因而终止。例如,在2017年公司与新基的授权中,公司就百泽安的开发及商业化与新基订立的战略合作已于2019年在百时美施贵宝收购新基之前终止。
  在寻求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方面,公司面临激烈竞争,且协商过程费时且复杂。此外,由于药物及候选药物可能被视为处于合作发展早期阶段,因此公司未必能够成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且第三方未必认可公司的药物具有安全性、有效性或商业可行性。如公司已经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及商业化药物,公司能够合理预期会将该等药物开发成功后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就公司可能寻求从第三方获得许可的任何药物而言,公司可能面临来自比公司拥有更多资源或能力的其他公司的激烈竞争,且公司订立的任何合作协议均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收益。
  此外,涉及公司药物的合作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
  (i)合作方在很大程度上有权决定其投入合作的工作及资源;(ii)合作方可能由于临床试验结果、因收购竞争性药物而变更其战略重点、资金可用性或其他外部因素(如因业务合并导致的资源转移或产生有竞争性的其他优先事项)而不再追求公司药物的开发及商业化,甚至选择放弃或变更开发及商业化计划;(iii)合作方可能推迟或停止临床试验、未能为临床试验提供足够资金、放弃候选药物、重复或进行新的临床试验或为临床试验要求新的候选药物处方设计;(iv)合作方可能独立开发或与第三方共同开发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药物构成竞争的药物;(v)拥有一种或多种药物营销及分销权的合作方可能无法为其营销及分销提供足够的资源,或者可能设定降低药品盈利能力的价格;(vi)合作方可能无法适当维护或捍卫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可能无法以实际或威胁诉讼的方式使用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数据,这些可能使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数据受到损害或失效,或者可能使公司面临潜在责任风险;(vii)公司与合作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导致公司药物的研发或商业化受到延迟或终止,或可能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或仲裁,进而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及资源;及(viii)合作方可能拥有或共同拥有公司与其合作产生的药物的知识产权,该等情况下公司将无法独占该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权利。
  综上,如公司无法成功将合作开发产品与其现有业务及文化融合,则可能无法从目前或未来的合作、授权安排或战略联盟关系中受益,进而可能延迟业务发展速度,或以其他方式对其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确定在战略交易或许可后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履行所有合同义务、实现支持该交易的收入、特定净收入或其他目标。如公司无法及时按可接受的条款与适合的合作方达成协议,或根本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可能必须限制候选药物的开发、减少或延迟其开发项目、延迟其潜在的商业化、减少销售或营销活动的范围、增加开支及自行承担开发或商业化活动费用。
  (2)无法成功开发及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并实现合作的预期利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安进达成的合作协议,公司与安进同意在下列方面合作:
  (i)在中国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安加维、倍利妥及凯洛斯;及(ii)全球开发及在中国商业化多款安进的临床及临近临床阶段的管线产品。由于组合优先发展的策略,安进已暂停或停止若干管线药物的开发,且各方预期管线药物的开发计划将随时间继续发展。根据公司对合作协议成本分担投入的持续评估,公司认为进一步投资开发AMG510对公司来说不再具有商业可行性。因此,2023年2月,公司对合作协议进行了修订,约定(i)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的期间内,停止与安进分担AMG510的进一步开发成本;以及(ii)就安进合作协议下AMG510终止合作事项,本着诚意共同合作准备过渡计划。此外,2020至2022年期间,安进已告知公司,其为管线药物在中国开展临床研究而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遗传办”)递交的相关申报发生延迟。在中国,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的临床试验必须获得遗传办许可才能开展。除安进合作中涵盖的管线药物外,公司的候选药物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预计将不会受到该等药物的遗传办申报延迟的影响。
  公司与安进交易涉及诸多风险,包括无法预计的成本及公司管理层的注意力从公司其他药物的发现及开发业务上分散的风险。公司无法保证将能够成功开发及在中国商业化安进的抗肿瘤产品,而这可能会扰乱公司的业务并损害公司的财务业绩。
  4、公司的生产设施未及时完工及获得监管批准、生产设施损坏、损毁或中断的风险
  公司目前在北京、广州及苏州设有生产设施,并正在美国新泽西州霍普韦尔建设新的基地,包括商业化生物制剂生产、临床研发中心及药物警戒创新基地。由于包括监管规定在内的诸多因素,该等设施可能会遭遇意外延迟及产生意外开支。如公司生产设施的建设或扩建、监管评估及/或批准延迟,公司可能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药物,这将限制公司的开发、商业化活动及发展机会。与建设或维护设施相关的成本超支可能会要求公司从其他来源筹集额外资金。例如,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或者经济地完成新泽西州的新的生产基地和临床研发中心的建设或广州工厂的扩建、或及时通过验证,取得监管审批。
  公司的生产设施还将接受国家药监局、FDA、EMA或其他监管机构与临床开发及批准新药相关的检查及持续定期检查,以确保其符合GMP及其他法律法规。历史上曾有一些生产设施难以满足FDA、国家药监局和EMA的标准。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临床或商业用途的产品供给严重延迟,从而导致临床试验终止或暂停,进而延迟、阻碍公司候选药物上市申请或药物商业化。公司还可能遇到以下挑战:
  (i)以稳定且可接受的产量及成本获得符合监管机构标准或规格的临床级别物料;及(ii)缺乏合格人员、原材料或关键承包商等问题。
  未能遵守适用法规可能导致公司被制裁,包括罚款、禁制令、民事责任、暂停或停止公司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公司的候选药物未获监管机构授予的上市许可、延迟、暂停或撤回批准、中断供应、撤销牌照、扣押或召回药物、运营限制及刑事诉讼,上述任何一项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
  为满足对公司已上市药物的商业供应,足量生产公司认为可以满足预期市场需求的药物,以及供应临床药物材料以支持公司临床项目的持续增长,公司需要扩大生产规模,这将需要大量的额外支出以及各种监管批准及许可。如公司未能或延迟扩大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规模在经济上不可行或公司未能找到第三方供应商,公司可能无法生产足够数量的药物以满足未来的需求。此外,开发先进生产技术及流程控制措施需要充分利用公司的设施。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公司的设施及设备可能已趋过时或不足以满足所需。
  如公司的生产设施或其中的设备受到损害或破坏,公司可能无法或无法快速或以较低成本恢复相关生产能力。如设施或设备暂时或长期故障,公司可能无法向第三方转移生产流程。由于新的生产设施需要遵守必要监管规定且公司须在销售由新设施生产的任何药物前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生产流程的转移可能颇为耗资费时。公司生产设施的任何生产中断均会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临床试验或商业化的需求。任何阻碍公司及时生产药物的中断均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目前,公司以合理金额对其财产、工厂和设备的损失进行投保,但是其保障范围可能无法弥补或足额弥补公司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或损失。如发生灾难性事件或公司的生产设施或工艺发生中断或故障,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对药物的需求。
  5、分销及销售相关风险
  (1)公司不能维持有效分销渠道的风险
  公司依赖第三方分销商进行部分药物的分销。例如,公司依赖独家第三方分销商在中国分销公司的部分许可药物,并依赖多个第三方分销商分销公司的自主研发产品。公司预期将依赖第三方分销商分销公司其他自主研发药物和授权引进产品(如获批准)。公司维持及发展公司业务的能力将取决于公司维持相关市场分销渠道的能力。然而,公司对分销商的控制相对有限,故分销商可能无法按公司拟定的方式分销药物。如政府的价格控制或其他因素导致分销商在转售医院、医疗机构和次级分销商时所能获得的利润大幅降低,则其可能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尽管替代分销商选择众多,但是如药物分销中断,将可能导致公司的销售量及业务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2)第三方非法分销及销售公司药物的假冒品或被窃产品对公司的声誉及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第三方可能非法分销及销售公司药物的假冒品或不符合生产标准的不合格药物。使用假药或不合格药物的患者可能面临一系列危害健康的后果,公司的声誉及业务可能因此受损。此外,仓库、工厂或运输途中未妥善存储的存货被盗且通过未经授权的渠道销售,可能对患者的安全、公司的声誉及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6、突发事件相关风险
  公司的全球业务及第三方承包商和合作方的业务可能面临自然或人为灾难,如地震、飓风、洪水、火灾、爆炸,公共卫生危机,如流行病,以及恐怖主义活动、战争或其他超出控制范围的业务中断。此外,我们为部分楼宇、车辆及设备只投了财产保险。因此,灾害造成的意外业务中断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从而造成大量费用和资源转移。
  我们的生产过程需要电力持续供应。我们过去曾遇到过电力短缺,原因是供电网络受损,而用电量大,供电量有限,所以夏季工业用户的电力供应受到了限制。由于这些电力短缺的持续时间很短,对我们的营运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更长时间的电力供应中断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停产、重启生产造成的成本增加和现行生产中断产生的损失。任何重大暂时或永久停电或其他意外业务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部分依赖第三方生产商生产及加工我们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如果该等供货商的营运受到人为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或其他业务中断的影响,我们的药品及候选药物供应可能会中断,这可能导致我们延迟或停止部分或全部药物和候选药物的开发或商业化。此外,公司部分依赖与第三方研究机构的合作以进行公司候选药物的研发,对方亦可能受到业务中断、政府停摆或撤回资助等事件的影响。例如,FDA审评和批准新产品的能力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预算和资金水平,以及法律、监管和政策变化。因此,该机构的平均审批时间近年来有所波动。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我们的业务可能依赖的其他政府机构(包括那些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的政府机构)的政府资金都受到政治进程的影响,政治进程本质上是不稳定和不可预测的。FDA和其他机构的中断也可能延长新候选产品被必要的政府机构审评和/或批准所需的时间,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政府长期停摆,可能会严重影响FDA及时审评和处理我们的监管申报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的政府停摆可能会影响我们进入公开市场的能力和为了我们的运营提供资本并继续我们的运营而获得必要资本的能力。特别是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已造成并可能继续造成负面影响,一些公共卫生事件还可能造成全球金融市场波动、使全球经济面临放缓威胁,这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数据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事件影响公司业务的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事态发展,公司现阶段无法合理预计上述财务影响,且该等影响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组织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相关风险
  2023年末,公司拥有将近10,500名员工。随着公司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计划及策略的发展,公司必须在中国、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增加大量额外的管理、运营、药物开发、临床试验、药政事务、生产、销售、营销、财务及其他人员。公司近期及未来的增长均要求管理层成员承担更多重大责任。公司的管理层也可能必须从日常活动中转移过多的注意力以投入大量时间来管理该等增长活动。
  若公司无法有效地管理公司的增长,并根据需要通过聘用新员工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以及壮大公司的顾问及承包商团体,公司可能无法成功进一步对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进行开发、生产及商业化,且公司可能因此而无法实现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目标。
  2、关键管理人员及合格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关键管理团队(包括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John V.Oyler(欧雷强)先生、联合创始人、科学顾问委员会主席兼董事Xiaodong Wang(王晓东)博士、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兼中国区总经理Xiaobin Wu(吴晓滨)博士、首席财务官Aijun Wang(王爱军)女士以及公司管理及科学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对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尽管公司与各位关键管理人员签署了聘用协议或聘书,然而该等协议并不妨碍其随时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未给任何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投保“关键人员”险。聘用及挽留合格的科学、临床、生产及销售及营销人员对公司的成功亦至关重要。为鼓励有价值的员工继续为公司服务,除薪酬及现金奖励外,公司也向员工提供随着时间归属或基于业绩表现的股份认购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价格的变动可能会对向员工提供的该等股权激励带来显著影响,而公司无法控制该等变动,且该等股权激励可能不足以抗衡其他公司所提供的具更丰厚报酬的职位。
  另外,公司依赖顾问及咨询人士(包括科学及临床顾问)协助公司制定及执行公司的发现、临床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策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及顾问离职可能会对实现公司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目标造成阻碍并严重损害公司成功实施业务策略的能力。
  此外,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中,具备成功开发获监管部门批准并实现商业化的产品所需的全面技能及经验的人员十分稀缺,因此更换管理人员、主要员工或顾问可能困难且耗时较长。从有限人力资源中招聘人才的竞争非常激烈,且鉴于很多制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也在争夺类似人员,公司可能无法按可接受条款招聘、培训、留住或动员该等关键人员或顾问。
  公司也面临来自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有关招聘科学及临床人员的竞争。公司的顾问及咨询人士可能会被除公司外的单位聘用,而且可能会在与其他实体的顾问或咨询合同中出具承诺限制向公司提供服务。如果公司无法继续吸引及留住高素质人才,公司追求增长策略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3、信息技术系统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
  尽管公司已采取安全措施,然而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及公司的合作方和承包商的信息技术系统容易受到损害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内外部事件(如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的访问、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战争、电信及电力故障)所带来的损害。尽管据公司所知,公司至今尚未出现任何重大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但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并导致公司的运营中断,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研究、开发、生产、药政及商业化等工作以及业务运营受到严重干扰。
  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集及存储敏感数据,其中包括受法律保护的患者健康资料、关于员工的可识别个人身份数据、公司的供应商的银行信息、知识产权及专有业务资料等。公司利用当地系统与外部供货商来管理与维护公司的应用与数据。由于信息系统、网络及其他技术对公司的诸多运营活动至关重要,因此公司或向公司提供数据系统、网络或其他服务的供货商出现故障或服务中断会增加风险。该等事件可能会导致数据丢失,设备及数据损坏,从而使公司无法使用关键业务系统或访问运营公司业务所需的重要数据。公司的CRO、CMO或其他合作方和承包商可能会出现类似的风险,其系统的服务中断或安全漏洞可能会对公司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无法获取重要系统、产品、原材料、成分、服务或信息或暴露公司的机密数据。此外,系统备份可能无效或不足,且公司的灾难恢复计划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重大事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运营中断、声誉受损或收入损失。此外,公司的保险保障范围可能不足以弥补与该等事件相关的任何损失。
  公司可能面临因公司及公司的供货商数据系统及网络中的数据(包括员工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公司及供货商的机密数据)被盗用、滥用、泄露、伪造、故意或意外泄露或丢失而导致的风险。此外,外部人员可能试图入侵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系统或用欺骗手段诱导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员工披露敏感数据以获取公司的数据及/或入侵公司的系统。例如,公司的一家第三方供应商曾发生商业电子邮件泄露,导致公司向一个欺诈性银行账户汇款。在这起事件中,公司成功追回了资金,但如果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则有可能无法追回资金。如果公司或公司供货商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严重漏洞,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及其他资源以应对该等威胁或漏洞并修复或更换数据系统或网络,并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或丢失有价值的机密数据。此外,公司可能会在涉及与数据收集、使用方法及其他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有关的隐私问题中被采取监管行动,及/或被个人及团体在私人诉讼中提出索赔。尽管公司采取措施,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公司的远程工作环境可能并不足够安全,更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因此可能会增加网络攻击或其他隐私或数据安全事件的风险。
  随着公司将向供货商外包更多数据系统、与付款人及患者进行更多电子交易且更依赖基于云端的数据系统,相关安全风险将会增加且公司将需要花费额外资源以保护公司的技术及数据系统。此外,公司无法确保公司或其合作方、承包商的内部信息技术系统为实施足够的安全及监控措施所做的努力,将足以保护公司免受系统故障所导致的服务中断、服务延误、数据毁坏或丢失;亦无法确保此等努力将使公司免受恶意代码及病毒、网络钓鱼、商业电邮入侵、勒索软件或其他网络攻击导致的数据被窃及损坏,此类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公司丢失或暴露关键、专有、私有、机密或其他敏感数据。上述事项均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法律、业务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4、未能实现ESG目标的风险
  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议题,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相关风险;人力资本管理;多样性、公平和包容;负责任采购和供应链;人权和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和监督。鉴于公司在ESG方面的承诺是公司长期战略的一部分,公司积极管理这些问题,并已建立和公开宣布公司未来可能改进的某些目标。这些目标反映了公司目前的计划和愿景,但并不能保证公司能够实现这些目标。利益相关者不断变化的期望,以及公司管理这些期望并实现目标的能力,带来了运营、监管、声誉、财务、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风险,其中任何一个风险都可能会超过公司的控制能力,都可能会对包括公司股票价格在内的公司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与新出台的ESG规则和报告要求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气候相关披露,以及遵守新出台法规的相关成本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实现公司的ESG目标,或未能遵守ESG规则,可能会使公司面临投资界和执法机构越来越多的审查。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在ESG相关问题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看法也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
  (五)财务风险
  1、公司需要额外融资以完成候选药物的开发及实现盈利的风险
  公司候选药物需完成药物早期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监管审查、生产、商业化推广等多个环节,且各项环节均需资金投入,才能产生药品销售收入。另外,公司为已上市药物的生产及商业化环节同样投入大量资金。自成立以来,公司运营已投入大量资金。于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77.93亿元。2021年末,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境内发行股票总数11,505.526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63,015.49万元。
  公司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负现金流量净额的重大不利影响,而公司无法保证可从其他来源获取足够现金作为营运资金。如果公司通过其他融资活动产生额外现金,将会产生融资成本,而公司无法保证能以可接受条款取得融资,也可能根本无法取得融资,如果公司以发行更多股本证券的方式融资,股东权益可能会被摊薄。如果公司将来的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公司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自2017年9月以来,公司已从百时美施贵宝许可药物在中国的销售中获得收入,且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公司已开始从自主研发药物中获得收入。上述收入不足以支持公司的业务。尽管根据公司目前的运营计划难以预测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但基于当前的经营计划,公司认为有足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其他债权投资以满足公司至少于未来12个月的预计运营需求。然而,公司现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其他债权投资可能不足以使公司完成全部目前预期的适应症的所有药物及候选药物的全球开发或商业化推出以及对额外项目的投资。因此,公司可能须通过公开或私募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及许可安排或其他来源进一步募集资金。
  由于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无法按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充足的额外资金。如果公司无法在有需要时按照具有吸引力的条款筹资,公司将会被迫延迟、减少或取消公司的研发计划或商业化进程,进而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发展。
  2、募集额外资本导致公司的股东权益被摊薄、运营受到限制或放弃对技术或候选药物的权利的风险
  公司可能通过股权发行、债务融资、合作及许可权利安排以寻求额外资金。如果公司通过出售股权或可转换债券筹集额外资本,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被摊薄,且该等融资安排可能包括清算优先权或其他优先权等不利于股份持有人的条款。发生额外债务或发行若干股本证券可能导致固定付款责任增加,并可能导致公司受限于若干额外限制性条款,例如限制公司产生额外负债或发行额外股权的能力、限制公司收购或许可知识产权的能力及其他可能对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运营限制。此外,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有关发行的可能性可导致公司的股份的市场价格下跌。如果公司为筹集资金而订立合作或许可安排,则公司可能被要求接受不利条款,包括放弃或按不利条款向第三方授予公司对技术或候选药物的权利,而公司本可以自行开发或商业化这些权利,或为在未来以更有利的条款作出潜在安排而保留这些权利。
  3、分销商、客户的信贷资质恶化或违约或因涉及金融机构(包括美国政府)流动性、违约或不履约的实际事件或担忧而受到的风险以及公司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值的风险
  公司面临分销商及客户因破产、缺乏流动资金、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违约所造成的风险。由于公司继续扩展业务,预期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所涉金额及持续期将会增加,而公司对其有信贷风险敞口的实体的广度也会增加。尽管公司定期就其认为可能存在信贷问题的特定分销商及客户进行核查,但仍有可能因难以察觉或预见的事件及情况而发生违约风险。
  此外,涉及流动性减少、违约、不履约或其他影响金融机构的不利发展的实际事件,或对任何此类事件的担忧或传言,在过去已经导致且将来也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问题。例如,2023年3月,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拉霍亚(La Jolla)的Silvergate Bank(银门银行)宣布决定自愿清算其资产并关闭业务,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Santa Clara)的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被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关闭,纽约签名银行被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关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都被指定为接管人。从那之后,更多的金融机构经历了类似的关闭,并已经被接管。这些事件导致银行股票市场的波动和下跌,以及对存款机构信心的质疑。无法保证美国联邦政府在未来银行关闭的情况下会为储户提供担保。投资者对美国或国际金融体系的担忧可能导致不太有利的商业融资条款,包括更高的利率或成本以及更严格的财务和运营约定事项,或对获得信贷和流动性来源的系统性限制,从而使我们更难以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融资或难以获得融资。可用资金或获得现金及流动性资源机会的任何下降都可能对我们支付运营费用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违反我们的财务或合同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预计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不确定的政治、信贷和金融市场状况,包括美国政府可能因联邦债务上限限制或其他未解决的政治问题而在一段时间内拖欠债务,对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金融工具的投资会引起信用违约和流动性风险。美国政府拖欠或延迟付款,或围绕美国债务上限的持续不确定性,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市场参与者以及美国和全球经济状况造成各种不利影响。此外,美国债务上限和预算赤字担忧增加了美国政府信用评级下调的可能性,并可能导致美国经济放缓或经济衰退。我们不能保证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投资的公允价值不会发生损失或重大恶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大约11亿美元投资于政府货币市场基金,260万美元直接投资于美国国债,4,290万美元投资于定期存款。美国信用评级下调可能会影响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的稳定性,以及我们此类投资证券投资组合的估值或流动性。
  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其他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了因信贷风险而产生的最高亏损金额。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150.38亿元,其中部分存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要求,科创板发行股份所得的募集资金净额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董事会批准的《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来使用。尽管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存放在多家信誉良好的大型金融机构,但存放在该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受法定或商业保险的保障。如果其中一家金融机构破产,公司可能无法全数索回存款。于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主要包括美国国库债券。
  尽管公司持续关注这些机构的信誉,但只要市场有一家或以上机构引发市场担忧或出现违约,则会引致其他机构出现严重流动资金问题、亏损或违约,继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收购或战略合作导致公司资金需求增加、股东权益摊薄、产生债务或承担或有负债及其他负债的风险
  公司会不时评估各种收购及战略合作,包括授权或收购补充产品、知识产权、技术或业务。任何已完成、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收购或战略合作均可能涉及很多风险,包括:(1)营运开支及现金需求的增加;(2)承担额外债务。
  此外,如果公司进行收购或战略合作,公司可能发行具有摊薄性质的证券、承担或产生债务义务、产生一次性高额费用,或收购可能在未来产生重大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就安进交易而言,在股份发行生效后,2020年公司以美国存托股份的形式向安进发行合计206,635,013股普通股,占公司彼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5%,安进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且公司现有股东的所有权被摊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等中国有关并购的法规及条例对并购设定了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因并购交易或合同等方式使得允许某一经营者取得另一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另一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且达到一定标准时,须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和《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项下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投资某些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国家发改委下设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此外,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如果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证券以购买资产,此类发行将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公司也须遵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审查及规定,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管辖的美国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包括《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公司未来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性业务实现业务拓展。按照上述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该等交易可能费时,且交易所需的任何审批或备案程序可能会延迟或限制公司完成该等交易。公司暂不确定该等未来可能收购的互补性业务是否将被视为属于会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行业。此外,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商务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做出进一步决定加强对公司未来在中国及美国的收购活动的监管。公司通过未来收购活动扩张公司的业务,维持或扩张公司的市场份额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财政补贴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接受地方政府授予的若干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时间、金额及标准由地方政府部门酌情决定,在实际收到之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通常无法影响地方政府的补贴决定。地方政府可能决定减少或取消补贴。此外,部分政府按项目授予财政补贴,补贴的下发以若干条件的满足为前提,这些条件包括遵守相关政府协议及完成协议项下的特定项目。公司无法保证会满足所有相关条件,而如果公司无法满足相关条件将可能无法再享有相关补贴。公司无法保证公司目前享有的政府补贴具有持续性。补贴的减少或取消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行业风险
  1、制药行业受到高度监管且监管法律法规可能变化的风险
  公司在中国开展大量业务。中国的制药行业在新药研发、审评、注册、生产、包装、经营、流通、推广、市场准入、价格等方面受到监管。中国制药行业的监管架构处于持续发展之中。公司在中国的制药研发、生产及商业化战略符合相关政策,公司在未来可能会随着主管政府部门政策的变化调整公司的战略。这些调整可能增加公司的业务合规成本,延迟或影响公司成功研发、生产或商业化公司药物并减少公司可从在中国开发及生产药物获得的现时利益。
  如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取得及维持所需资质及许可,将可能导致公司暂停或终止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2、公司药品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均受严格监管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制药行业相关业务集中于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主要市场。前述地区均严格监管制药行业,在产品开发及批准、生产、营销、销售及经销等方面有全面的监管政策。然而,不同监管地区的监管制度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更复杂及更昂贵的监管合规成本。国家药监局的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获得监管批准及合规工作需要大量时间及财力。不论是在药品研发、批准过程中或是批准后,未能遵守相关要求均可能使公司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该等制裁可能包括监管机构驳回申请、撤回批准、吊销执照、临床限制、要求自愿或强制性召回产品、扣押产品、全部或部分暂停生产或分销、禁令、罚款、禁止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赔偿、没收所得或刑事处罚等。无论何时,获得监管批准并不意味着公司药物商业化工作的成功。
  3、公司药物及候选药物上市后受到持续监管审查的风险
  公司的药物及其他待批准的候选药物,将在生产、标签说明、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宣传、推广、抽样、记录保存、进行上市后研究及提交安全性、有效性及其他上市后资料等方面持续受到包括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在内的监管关注。因此,公司及其合作方将继续对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及定期核查。如公司拟对获批药物及其产品说明书或生产流程作出若干更改,则须向监管机构提交新的申请或补充文件供其审批。
  CMO及其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国、美国、欧洲等监管机构的全面要求,包括确保质控及生产程序符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等。因此,公司及CMO需要不断检查并评估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并且需要遵守其在新药上市申请或生物制品许可申请、其他上市申请时作出的承诺以及对之前检查结果所出具的承诺。因此,公司及CMO必须持续在包括制造、生产及质控在内的所有监管合规领域付出时间、金钱及精力。未能遵守该等要求可能导致对公司业务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国家药监局基于对百时美施贵宝一家位于美国的CMO的核查结果,决定暂停在中国大陆进口、销售和使用新基公司(现隶属于百时美施贵宝)之前向公司供应的ABRAXANE,该药物随后被百时美施贵宝实施召回。
  公司的药物受其监管批准所指定的用途或批准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对药物的商业潜力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要求为监测药物或候选药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而进行昂贵的上市后测试及监测要求。在执行上市后要求时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可能导致产品批准被撤销。中国、美国、欧洲的监管机构可能还要求把风险评估减缓策略计划或类似计划作为批准候选药物的批准条件或批准后要求。此外,如监管机构批准公司的候选药物,公司将须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提交安全性及其他上市后数据及报告、进行注册、持续遵守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如公司未能遵守监管规定,或公司的药物在上市后出现问题,则监管机构可能会寻求实施同意判令或撤销药物的上市许可。如监管机构发现公司的药物存在先前未知的问题,或是公司的药物生产流程未能遵守监管规定,则可能变更原本已批准的适应症,以增加新的安全信息、强制进行上市后研究或临床研究,以评估新的安全风险或根据风险评估减缓策略计划强制进行经销限制或其他限制。除前文所述后果以外,其他潜在后果包括:
  (i)限制药物上市或生产、从市场撤回药物、自愿或强制性的产品召回;(ii)罚款、公函或警告函、暂停临床试验;(iii)驳回未决申请,要求对公司已提交的经批准申请进行补充,暂停、撤销许可批准或撤回批准;(iv)扣押或没收产品,或不允许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的进出口;及(v)禁制令、刑事处罚或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FDA、EMA及其他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已上市药物的营销、说明、广告及其他推广。药物仅可推广用于其已获批准的适应症并按批准要求使用。监管机构严禁药物在获批的适应症外被推广使用,因此,公司如果被发现存在此类不当推广的情形,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管机构的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如出台新的阻止、限制或延迟候选药物监管批准的法律法规。公司无法预测未来的立法或行政政策可能产生何种法律法规,以及该等法律法规的性质或范围。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适应现有规定的变化,或无法持续遵守监管要求,则可能会无法获得监管批准,从而导致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
  此外,如公司获得任何候选药物的加速批准或附条件上市批准,监管机构会要求公司进行验证性研究或其他类似研究以验证预测的临床获益,还可能要求公司进行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在授予加速批准之前或在批准加速批准日期后的指定时间段内进行一项或多项获批后验证性研究。未能及时进行此类研究或此类研究未能验证临床益处,则可能导致撤回对加速批准的药物的批准。在加速批准后的经营活动中,公司尚需遵守若干在常规批准下无须遵守的限制性条件。
  4、公司目前正在并可能在未来为候选药物在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临床试验,而FDA及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可能不接受该等试验的数据
  公司目前正在并可能在未来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对候选药物进行临床试验。FDA或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对在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进行的临床试验数据的接受可能受制于某些条件或根本不被接受。FDA通常不会考虑非根据IND进行的外国临床试验的数据,除非(1)该试验是按照GCP要求精心设计和进行的,包括对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表现、监测、审计、记录、分析和报告,以保证数据和报告的结果是可信的和准确的,以及试验对象的权利、安全和福利得到保护,以及(2)如果有必要,FDA能够通过现场检查验证该试验的数据。如果将外国临床试验数据作为在美国上市批准的唯一依据,FDA一般不会批准该申请。除非(1)数据适用于美国人口和美国医疗实践;
  (2)试验是由具有公认能力的临床研究人员进行的;以及(3)数据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不需要FDA的现场检查,或者,如果FDA认为这样的检查是必要的,FDA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验证数据。此外,必须满足FDA的临床试验要求,包括足够规模的病人群体和统计学基础。许多国外监管机构也有类似的审批要求。公司不能保证FDA或任何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将接受在美国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以外进行的试验数据。如果FDA或任何类似的外国监管机构不接受该等数据,这将导致进行额外的试验,这可能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可能导致公司可能开发的候选药物在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得不到商业化的批准。
  1、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未能证明安全性及疗效符合监管机构要求或未产生积极结果的风险
  在获得销售候选药物所需的监管批准之前,公司须进行广泛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对人体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诸多延迟或阻止公司获得候选药物的监管审批或者商业化资质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监管机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包括不符合监管要求),不授权公司开展临床试验,或可能要求公司或公司的研究人员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或不依赖公司的临床研究结果;(2)公司无法与CRO及试验场所按可接受条款达成协议,这些条款可能须经深入协商,且不同的CRO及试验场所适用的条款可能差异显著;(3)公司无法确保药品的供应质量、无法遵守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无法获取临床试验所需的足够数量的候选药物等;(4)公司的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产生负面或不确定结果,且公司决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其他临床试验或放弃药物开发项目;(5)临床试验所需的患者数量比公司预期的更多,患者招募不足或慢于公司预期,或患者的退出率高于公司预期;(6)公司的第三方承包商(包括临床调查员)无法及时遵守或根本不遵守监管规定,或无法履行其对公司的合约义务;(7)公司因各种原因须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包括发现缺乏临床反应或其他意外特征,或发现参与者面临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8)公司的候选药物临床试验成本高于公司预期;及(9)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或临床试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供应及质量不充足或不适当。
  如果应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无法进行额外的临床试验或对候选药物进行其他超出公司目前考虑范围的测试,或公司进行该等试验或测试的结果不甚正面或产生安全性问题,公司可能会:
  (1)延迟获得公司候选药物的监管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监管批准;(2)获得不符合公司预期范围的适应症批准;(3)获得首次监管批准后又被要求将药物退市;(4)须遵守额外的上市后测试要求;(5)须遵守药物分销或使用方式的警示标签或限制;或(6)就该药物的使用无法获得用药报销或无法获得商业上可行水平的用药报销。
  重大的临床试验的延迟也可能增加公司的开发成本、缩短公司商业化的专有权期限或使竞争对手先于公司将药物推向市场。这会削弱公司商业化候选药物的能力并损害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
  2、因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出现困难导致临床开发活动出现延迟的风险
  公司临床试验能否及时完成取决于公司能否招募足够数量且直至临床试验结束一直接受试验的患者。公司曾经并可能继续出现临床试验患者招募方面的困难,其原因包括:患者人数规模、性质以及方案中定义的患者合格标准、来自其他公司的竞争、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危机等。
  公司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可能与竞争对手在相同治疗领域的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构成竞争,而该竞争将减少公司招募患者的数量及类型,原因在于部分本会选择参加公司试验的患者可能参加竞争对手开展的试验。由于合格临床研究人员及临床试验地点的数量有限,公司预期会与部分竞争对手在相同地点进行临床试验,这将减少公司的临床试验在这些地点可招募的患者数量。即使公司能招募到足够数量的患者,患者招募的延迟将可能导致临床试验成本的增加或影响临床试验的时间及结果,对公司推动候选药物开发产生不利影响。
  3、药物及候选药物发生不良事件的风险
  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导致的不良事件可能导致公司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迟或暂停临床试验以及更严格的说明书标签要求,或可能导致国家药监局、FDA、EMA或其他同类监管机构延迟或拒绝作出批准,或限制或撤回已作出的批准。如果药物获批后的后续临床试验或患者用药过程中显示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发生率较高且不可接受,公司的临床试验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而上述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公司停止候选药物的进一步开发,或拒绝作出批准,或于批准后要求公司停止商业化。
  公司在临床试验中曾报告相关药物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部分上述事件导致了患者死亡,上述情况在抗癌药开发中较为常见。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影响患者招募或已招募的受试者完成试验,并可能导致产品责任索赔。任何该等事件均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前景。公司披露的定期及最新公告、新闻报道及科学和医学报告中会披露候选药物的临床结果,包括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每份披露文件仅截至该报告使用数据的日期为止,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否则公司不承担更新此类数据的责任。此外,很多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包括免疫媒介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内分泌病、肾炎及肾功能衰竭、皮肤不良反应及脑炎)均与利用检查点抑制剂(例如百泽安)进行治疗有关。这些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可能在某些患者群体(可能包括老年患者)中更为常见,且在检查点抑制剂与其他疗法结合时可能会恶化。
  此外,由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引起或由公司的药物及候选药物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引起的不良副作用可能会导致重大负面后果,包括:
  (1)监管机构延迟或暂停尚未完成的临床试验;(2)公司暂停、延迟或改变候选药物的开发或药物的销售;(3)监管机构撤回批准或撤销相关药物的许可证;即使监管机构未作出决定,公司也可能做出相关决定;(4)监管机构要求于说明书增加额外警告;(5)要求公司实施该药物的风险评估减缓策略,或如果已实施风险评估减缓策略,则需要于风险评估减缓策略下纳入其他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相似的策略;(6)要求公司进行上市后研究;(7)公司被起诉并为对受试者或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上述任何事件均有可能阻止公司实现或保持特定药物或候选药物的市场接受度,并可能严重损害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及前景。
  (七)宏观环境风险
  1、境外监管法律法规变化及与境内监管要求存在差异的风险
  (1)公司注册地、上市地和子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适用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公司设立于开曼群岛,须遵守开曼群岛相关法律。公司通过境内控股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等地设有子公司。因此,公司除了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法规外,还须遵守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产生实质影响。例如,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要求,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应当满足有关要求,否则可能受到相关处罚。公司无法预测该法律或其解释于日后的任何变动。如果公司未来须根据《经济实质法》或其修订而变更业务,则公司的业务及营运业绩可能遭受负面影响。如果公司未能遵守该规定,则公司可能受到处罚。
  作为一家三地上市公司,公司需要同时接受三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同时遵守包括《纳斯达克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三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则可能受到处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美国及中国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与境内存在差异的风险
  适用于公司的境内外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公司始终将尽可能保证三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但是仍然难以保证三地信息披露完全相同。A股投资者可能会因为信息披露的差异而影响其投资决策,从而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2、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提交的年度报告10-K表格中的审计报告过往由未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全面检查的审计师编制,因此,投资者此前无法受益于该等检查。
  作为在美国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师及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公司于2014年财政年度至2021年财政年度的审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须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上述年度内,由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位于中国,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过去在未取得中国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检查,因此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检查,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为公司在中国进行的审核工作过往无法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独立全面检查。
  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在中国境外对其他审计师进行的检查曾发现审计师的审核程序及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可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处理以提高日后审核质量。过往缺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在中国开展的审核工作的检查使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无法定期评估审计师审核及其质量控制程序。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以来,双方监管机构执行各自法律法规和协议的有关约定,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检查和调查活动,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该等合作的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及以前的财政年度进行的审核工作,公司及投资者无法受益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检查,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审计程序、所报告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质量失去信心。鉴于Ernst&Young LLP自2022年以来一直担任审计公司综合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师,公司认为公司目前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这种风险。
  3、先前已经实施的立法使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面临潜在退市的风险。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除牌或面临被除牌的威胁均可能对股东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已于2020年12月签署生效,其中规定,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判定公司已提交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审计报告,而该会计师事务所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并未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调查,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禁止公司的股份或美国存托股份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在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年年度报告10-K表格(该年度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被临时命名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AHFCAA”)签署生效,将未经检查年数从三年缩短至两年。
  然而,随着公司的全球业务扩张,公司在中国境外建立了强大的组织能力,并且已评估、设计及实施业务流程及控制变更,这使得我们聘请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Ernst&Young LLP担任本公司的审计机构,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开始对公司拟提交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公司认为,这满足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两年期限之前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有关审计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检查要求。
  鉴于Ernst&Young LLP自2022年起已担任审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师,公司遵守《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以及《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并能够证明公司聘请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能进行检查或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Ernst and Young LLP,这将阻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将公司认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从而阻止将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从纳斯达克除牌。
  公司可能会受到将来可能被制定为法律或行政命令的类似立法的强制执行。尽管公司致力于遵守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的规则及规例,但目前公司无法预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采纳的规则对公司上市地位的潜在影响。如果公司无法遵守该等规则,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可能将被除牌。与潜在除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普通股及人民币股份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4、全球业务相关风险
  (1)公司在全球开展业务的风险
  公司的业务面临与全球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挑战。公司的业务及财务业绩可能因各种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包括:特定国家或地区政治及文化环境或经济状况的变动;当地法律法规的意外变动,在复制或调整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以适应相应地区的运营环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在当地能否有效执行合同条款的风险;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反腐败及反贿赂法的执行及合规;贸易保护措施或纠纷、进出口许可规定及罚款、处罚或暂停、撤销出口特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管辖的美国外国投资法律法规;适用当地税务制度的影响及潜在不利税务后果;公共卫生危机对雇员、公司的运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国际旅行及商务受到限制以及本地货币汇率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此外,于2017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其规管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宣布其将不再要求银行向LIBOR管理者提交利率用于计算LIBOR。2023年6月30日起,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停止发布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的美元LIBOR定价。在美国,替代参考利率委员会(“ARRC”)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其任务是确定替代LIBOR的替代参考利率。AARC选择并被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推荐将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作为LIBOR的替代方案。SOFR是隔夜美国国债市场借入现金成本的广义衡量标准。LIBOR和SOFR有显著差异:LIBOR是无担保贷款利率,SOFR是担保贷款利率,SOFR是隔夜利率,而LIBOR是前瞻性利率,反映了不同期限的期限利率。目前,无法预测市场将如何应对SOFR或其他替代参考利率,因此,取代LIBOR可能会对与LIBOR挂钩的金融工具市场或有关金融工具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未能管理该等风险及挑战或会对我们扩张业务及营运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因开展全球合作而面临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额外风险
  公司目前正通过自有团队、与第三方或经销商合作以开发和商业化或计划将相关药物推向国际市场。国际业务关系也会令公司面临额外风险,可能对公司实现或维持盈利的运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风险包括:
  (i)在当地无法有效执行合约条款的风险;(ii)潜在的第三方专利权或潜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减少;(iii)关税、贸易壁垒及监管规定方面出现意外变动,或美国或中国主管部门对于在美国和中国拥有重要业务经营的公司所采取的行动;(iv)经济疲软;(v)海外员工的税收、就业、移民及劳动法方面的合规风险;(vi)适用不同的税收结构的影响及潜在的不利税收后果;(vii)可能导致经营开支增加、收入减少的汇率波动;(viii)劳动力方面的不确定和劳资纠纷;(ix)员工及合约第三方在遵守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规章制度、FCPA以及其他反贿赂及反腐败法律方面的合规风险;及(x)地缘政治行为、疾病或公共卫生危机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业务中断;(xi)国际军事冲突及相关制裁。
  (3)国际关系变动的相关风险
  由于公司在中国、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拥有大量业务,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可能受到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关系变动的重大影响。整体而言,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关系的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在该等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5、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通过多种货币产生开支、获得收入,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受外汇汇率波动影响,导致公司面临外汇风险。货币波动可能受到(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以及某些政府提议或采纳的外汇政策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并未为防止特定货币与美元之间未来汇率的不确定影响而定期进行对冲交易。美元兑换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所在国家的货币价值的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无法预测外汇波动的影响,未来外汇波动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绝大部分的收入均以人民币及美元计价,而公司的成本以人民币、美元及澳元计价,公司的大部分金融资产及很大部分债务以人民币及美元计价。如果公司需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公司的运营,则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公司收取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公司决定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以支付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则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公司收取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可用于以合理成本降低外汇风险的工具有限,公司目前在将大量外币兑换为人民币之前也须获得政府机构或指定银行的批准或登记。上述所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降低公司以外币计价的任何股份及其应付股息的价值。
  6、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风险
  公司的大量经营活动通过境内子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公司的境内子公司须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外商投资方面的总体原则,后续可能会有各种其他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法变动以实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的解释及实施可能不断发展。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投资某些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国家发改委下设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不断发展变化,公司尚不确定所处的制药行业是否属于该办法项下的重要领域。如果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报告,则公司日后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可能会被详细审查,从而产生相应合规成本。
  国家药监局对药物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该等改革的时机及其全面影响尚未确定,并可能对公司候选药物商业化的及时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执行已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从数据安全、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和跨境执法司法协作。此外,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市场增发,均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送所需资料。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如公司未能就增发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或存在任何国务院规定的禁止在境外发行的情形,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发行或可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上述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之中。主管部门可能颁发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前述方面对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
  7、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相关风险
  (1)公司须接受监管机构对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监督
  中国监管机构有意完善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外国对境内公司的投资的监督。
  例如,2021年7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证券违法活动的管理以及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议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推动有关监管体系建设),应对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和事件。
  2021年7月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寻求注册的中国公司实施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在试行办法生效前已经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后续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应遵守相关报告要求。由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可能会不断发展,公司无法保证不会被视为《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下的间接境外上市中国境内公司。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如果被认定为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但未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后续发行的备案手续或未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报告要求,公司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罚款。公司目前正在评估《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影响和潜在影响,并将继续密切关注其进展与实施情况。由于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上市,任何未来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规对公司筹资活动的限制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或增发证券的能力,且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或普通股的价值或将大幅下跌或完全丧失价值。
  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中国主管部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修订版保密规定”),该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版保密规定,直接或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若该等资料包含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中国境内企业应当首先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这些文件或资料泄露后,将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境内企业在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和资料时,还应当提供特定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书面说明,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修订版保密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不断发展。
  目前,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对我们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或者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或其他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证券的能力不存在任何影响。然而,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如何进一步解释、修订或者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否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这些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经营、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中国香港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们的证券的能力产生哪些潜在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主管部门对境外上市的监管仍处在发展之中,如果相关主管部门此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就未来境外发售事宜获得其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该等批准。而且,即使已获得该等批准,也可能依法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形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止我们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该等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业务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
  (2)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需履行备案手续的风险
  根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国监管机构需要加快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及在中国境外证券上市相关规则,并对有关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和涉密信息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该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证券违法活动的管理以及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
  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作为该等法律的补充,众多法规、指引和其他办法已经通过或预计将获得通过。由于对该等监管指引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之中,我们无法向投资者保证我们能遵守与我们未来在中国境外开展海外融资活动相关的新的监管要求,并且我们可能在数据隐私、跨境调查和法律索赔的执行等事项上受限于更严格的要求。
  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明确在试行办法生效前已经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或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后续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应遵守相关报告要求。由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可能需为我们在纳斯达克或香港联交所的再融资发行事项履行申报手续,在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如果我们未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后续发行的备案手续或未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报告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罚款。
  截至本报告之日,我们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对我们的业务经营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出具的任何与我们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事项需要完成备案或其他程序相关的问询、通知、警告或处罚。但是,有关境外发行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的监管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如果未来认定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发行我们的证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或其他手续,我们是否能够以及多久才能办妥备案或其他手续,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因任何原因无法完成必要的备案或其他手续,或者在此方面出现重大延误,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处罚。任何与此相关的规定的发展和变化以及有关该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都有可能对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普通股和人民币股份的交易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运营我们目前在中国开展的一般业务活动,我们每家中国子公司均须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我们每家中国子公司均已获得有效营业执照。我们所在制药行业在中国亦受监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均须取得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我们相信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取得对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经营活动至关重要的一切相关执照和许可证。
  8、兼并与收购可能面临的复杂流程所带来的影响
  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开展的并购活动需要遵循中国关于兼并和收购的法规和规则。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会产生高额成本,并且公司的管理层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满足合规要求,包括建立和维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公司无法遵守关于兼并和收购的规则要求,公司可能会面临潜在风险。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或在军事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或将导致收购某些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资产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如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及其他重要领域,必须事先获得指定政府机构的批准。由于关于该等办法的正式实施指引细则尚待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之中。如公司的任何业务运营属于前述类别,公司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这可能对公司当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公司认为公司的业务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但不能排除相关监管部门与公司的理解不一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和投资(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达成协议控制安排的方式)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如达到一定的申报标准,应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公司可能通过在中国收购互补性业务发展部分业务。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关审批流程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耗时并迟滞公司完成该等交易的进程,这可能影响公司拓展业务或者维持或扩大市场份额的能力。
  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7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2.13%;实现净亏损67.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9.3亿元;报告期内,本集团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7.9亿元;报告期内,本集团全年研发投入为128.1亿元。
  六、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
  (二)公司发展战略
  我们以创立一家综合性生物制药公司为愿景,致力于解决制药行业所面临的挑战,为全球更多患者提供具有影响力、可及且可负担的药物。在公司创立后的13年中,我们以实现这一愿景为目标,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建立了五项战略竞争优势,帮助我们取得短期和长期成功:
  1.我们建立了一支大型全球开发和医学事务团队,该团队由位于五大洲的3,000多名同事组成,使我们能够在不依赖第三方合约研究机构(CRO)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通过自主进行临床开发活动,我们能够降低试验成本、加快入组速度,并运用技术确保各项试验和各个临床研究中心的工作质量与一致性。同时,内部临床开发让我们能够在更多地区设立临床研究中心并增加研究中心的数量,从而提升我们临床试验中的患者多样性。我们展示出了完成大规模、全球多区域临床试验的能力,这是我们最重要的战略竞争优势之一,潜在解决制药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2.我们建立了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效率和成本优势的肿瘤研究团队之一,拥有超过1,100名临床前科研人员。公司取得的商业化上市批准、临床数据及合作项目均证明了他们的实力,其中合作项目为公司带来了15亿美元的合作付款。凭借内部研发引擎,我们成功研发了3款药物并获批商业化上市,包括百悦泽和百泽安。我们自主研发设计的每个研究项目均为具有差异化的生物学假设或同类首创的作用机制。我们的核心药物百悦泽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R/R)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的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缓解率(ORR)结果均优于伊布替尼。我们广泛的管线中还包括具备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潜力的自主研发产品,包括BCL-2抑制剂sonrotoclax和靶向BTK的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CDAC)BGB-16673,二者均在早期数据中显示出潜力。我们的管线中还包括许多早期产品,如针对泛KRAS、PRMT5、CDK4、CDK2等靶点的产品,以及B7H3-ADC、CEA-ADC、B7H4-ADC、MUC1×CD16A双特异性抗体和Claudin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还投入建设了包括CDAC蛋白降解剂、双特异性抗体、三特异性抗体、ADC、细胞疗法、mRNA等在内的技术平台。我们的研究和创新实力将确保我们实现为患者提供质量高、对治疗效果具有深远影响的药物的目标。
  3.我们以百悦泽和百泽安两款核心药物为基础,建立了强有力的商业化产品组合,这两款药物是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支持我们开发未来管线及更多联合疗法。我们血液学产品组合的基石药物为百悦泽,其广泛的临床项目包括在29个市场进行的37项试验,共入组超过5,000例患者。我们进行了两项与伊布替尼对比的大规模头对头研究,入组患者超过800例。ALPINE头对头试验的数据显示,百悦泽是首个且唯一一个有效性优于伊布替尼的BTK抑制剂,该试验数据也入选了2022年末美国血液学会(ASH)年会中久负盛名的最新突破板块进行展示,同时获《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刊发。基于我们试验的汇总安全性数据,百悦泽显示出非常有利的安全性特征,尤其在心血管安全性特征方面
  (包括房颤、室性心律失常和高血压)与伊布替尼相比更具优势。2023年12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百悦泽进行说明书更新,纳入其在对比亿珂用于治疗既往经治的R/R CLL患者的3期ALPINE试验中所取得的无进展生存期(PFS)优效性结果。我们认为百悦泽的差异化优势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百悦泽可以帮助我们在血液肿瘤学领域建立强有力的地位,我们计划凭借sonrotoclax(BCL2抑制剂)和BTK-CDAC巩固我们在CLL治疗领域的领先优势,并通过固定疗程及合理治疗顺序等前沿治疗策略增强我们在其他B细胞恶性肿瘤治疗领域的影响力。我们实体瘤产品组合的基石药物为抗PD-1单克隆抗体百泽安,其目前已经在中国获批用于12项适应症,并已在中国PD-1/PD-L1类药物商业化市场取得了领先地位。在中国境外,百泽安已在美国、欧洲和韩国获批,并预计将于2024年7月或之前在美国获批用于一线治疗ESCC。凭借百泽安以及潜在同类最佳或同类首创的管线药物(包括针对泛KRAS、PRMT5、CDK4、CDK2等靶点的产品,以及B7H3-ADC、CEA-ADC、B7H4-ADC、MUC1×CD16A双特异性抗体和Claudin6×CD3双特异性抗体),我们已做好准备打造实体瘤业务,并为患者提供创新疗法及联合疗法。
  4.我们拥有一支具有差异化的全球商业化团队,规模超过3,700人,其中500多人分布于北美和欧洲,致力于将药品带给全球患者。在北美,自百悦泽于2023年在美国和加拿大获批用于CLL和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适应症后,我们的商业化团队持续推动百悦泽的销售额增长。中国的商业化团队正在推广17款自主研发及授权许可的血液肿瘤和实体瘤药物。百悦泽和百泽安分别持续巩固其在中国BTK抑制剂和PD-1/PD-L1类药物市场的领先地位。在海外,百悦泽目前已在共计70个市场获批,并有其他正在审评中或计划递交的上市申请。百泽安已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和韩国的批准,并有其他正在审评中或计划递交的上市申请。我们的战略是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地商业化我们的药物。我们已通过关联公司或经销商伙伴将商业化能力拓展至亚太、拉美和中东地区。我们的全球商业化团队将致力于为全球患者提供疗效佳的差异化药物,并将持续与商业伙伴合作以提高健康的平等性。
  5.我们具备财务实力。在资本成本增长的背景下,我们的财务状况具有优势。2023年全年产品收入为155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来自核心产品的收入。我们预计在2024年产品收入将继续增长,并且产品收入增长将超过经营费用的增长,使我们能够持续提升经营优势。我们将继续谨慎且战略性地部署资金,并致力于为我们的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三)经营计划
  1.核心产品适应症的拓展及商业化
  我们计划依托强大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优势,积极拓展百悦泽以及百泽安的适应症开发。针对百悦泽,我们计划积极开发其在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滤泡淋巴瘤及边缘区淋巴瘤等B细胞淋巴瘤适应症的全球临床试验以及商业化。针对百泽安,我们积极扩展该药物在更多实体瘤领域的临床适应症范围,包括肺癌、肝细胞癌、胃癌、食管鳞状细胞癌、鼻咽癌等高发癌种的全球临床试验。此外,我们也将加强对管线产品的开发,如继续推进sonrotoclax(BGB-11417、BCL-2抑制剂)、靶向BTK的嵌合式降解激活化合物(CDAC)BGB-16673和其他管线产品的全球临床试验。
  2.通过研发平台积累以提升技术实力,不断拓展产品管线
  药物临床试验研发属于技术密集型研究,药品研发成功与否主要依靠实验研发平台积累等方面辅助。基于已掌握的可应用于肿瘤学及其他领域的多种药物技术平台,我们已搭建起一套完整的从抗肿瘤药物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的全流程技术体系,并已成功将10余款自主研发临床前药物候选物推进到临床阶段,其中3款已获批在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上市。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研发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业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我们未来计划持续投入研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研发平台积累,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开发出更贴近客户需要的创新药物。我们计划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技术升级,从研发基础设施、生产基地建设、仪器设备、配套软件、工作环境等多方面提升产能、改善研发条件、提高技术开发实力,为核心临床产品的适应症拓展提供更好的创新平台,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全球化发展的进程。
  3.人才团队建设
  人才是持续提升我们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关键。我们采用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人才战略方针,系统地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实现未来发展目标,保障我们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我们拟根据三到五年后的药物研发及商业化计划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不断引进新人才和调整人才结构,制定和实施持续的培训计划,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并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人才激励机制,从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我们的人才激励措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