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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1)给予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2)给予朱建武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3)对陈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