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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2013年12月26日修正,以下简称《非公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按照《非公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7月30日前达到如下要求:一是全面自查自纠。你公司应根据我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对挂牌以来历次年报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对发现的会计差错及时进行差错更正,全面梳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明确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如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应及时追回。二是健全财务内控,规范会计核算。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并严格对照执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加强培训学习。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你公司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内部问责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内容。该报告应由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你公司公章。我局将视你公司自查和整改情况考虑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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