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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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6 | 增发A股 | 2017-12-28 | 1.10亿 | - | - | - |
| 2016-10-21 | 增发A股 | 2016-10-26 | 6522.00万 | - | - | - |
| 2016-07-15 | 增发A股 | 2016-07-20 | 2138.50万 | - | - | - |
| 2016-01-14 | 增发A股 | 2016-01-19 | 1034.00万 | - | - | - |
| 2015-12-18 | 增发A股 | 2015-12-23 | 780.00万 | - | - | - |
| 公告日期:2025-09-03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公司应收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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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 | ||
| 卖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由于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过长(2015年至2019年间),因我司多次催要,一直无果,现因我司无多余精力处理此事。由于二期项目、3#生产线建设停工,结合目前企业的资金情况,短期内无法复工,预付的工程款及设备款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将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出,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属我方违约)。为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上述应收账款公司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拍卖的转让方式出售上述债权。交易完成后最终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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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2-02-25 | 交易金额:0.00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金银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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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黄伟斌 | ||
| 卖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出售方: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树股份”) 交易对方:黄伟斌(350783******0732) 交易标的:金银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山”) 交易事项:利树股份向自然人黄伟斌出售金银山 55%的股权。 交易价格:0.00 万元(利树股份对金银山投资为认缴金额,至交易日实缴金额为 0.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利树股份不再持有金银山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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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03-06 | 交易金额:638.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诸建华,陈时升,诸时茂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关键人员,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利树浆纸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续授信638万元,其中:利树股份333万元,利树浆纸305万元。由诸建华、陈时升、诸时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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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4-03-11 | 交易金额:328.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诸建华,陈时升,诸时茂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关键人员,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福建利树浆纸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续授信额度328万元,由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诸建华、陈时升、诸时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由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设备抵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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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20-01-21 | 原始质押股数:20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20-01-10至 2021-01-25 |
| 出质人:诸建华 | ||
| 质权人: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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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诸建华质押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1%。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20,0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厦门银行南平分行500万贷款反担保,质押权人为南平市融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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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19-07-03 | 原始质押股数:30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9-06-28至 2019-12-02 |
| 出质人:陈时升 | ||
| 质权人: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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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陈时升质押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82%。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28,812,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188,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公司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款质押担保,质押权人为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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