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业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塔头式塔机 、 平头式塔机 、 动臂式塔机 、 施工升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B级、施工升降机B级、普通塔式起重机A级的制造、租赁、销售;塔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B级的安装、维修、塔式起重机A级的改造;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建筑机械的销售及租赁;建材、钢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主营利润(元)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加载中... |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K-TECHCO.,LTD |
5097.25万 | 5.21% |
| K-TECHCO.,LTD |
5097.25万 | 5.21% |
|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2143.23万 | 2.19% |
|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2143.23万 | 2.19% |
| 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
370.98万 | 0.38% |
| 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
370.98万 | 0.38% |
| 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
294.27万 | 0.30% |
| 永州市三相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
294.27万 | 0.30% |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287.69万 | 0.29% |
|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287.69万 | 0.29%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弯型钢分公司 |
1.02亿 | 7.64% |
| 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弯型钢分公司 |
1.02亿 | 7.64%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8524.89万 | 6.39%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8524.89万 | 6.39%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5121.10万 | 3.84%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5121.10万 | 3.84% |
| 莱芜市研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
4577.86万 | 3.43% |
| 莱芜市研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
4577.86万 | 3.43% |
| 天津吉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4339.81万 | 3.25% |
| 天津吉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4339.81万 | 3.25%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Height Stower CO.,LT |
4346.19万 | 10.79% |
| Height Stower CO.,LT |
4346.19万 | 10.79% |
| Liftec CO.,LTD |
1950.16万 | 4.84% |
| Liftec CO.,LTD |
1950.16万 | 4.84% |
| Viet Phet Trading An |
1191.57万 | 2.96% |
| Viet Phet Trading An |
1191.57万 | 2.96% |
| 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1176.12万 | 2.92% |
| 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1176.12万 | 2.92% |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39.39万 | 2.58% |
|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39.39万 | 2.58%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2681.68万 | 3.15%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2681.68万 | 3.15% |
| 天津吉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403.12万 | 2.82% |
| 天津吉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403.12万 | 2.82% |
| 莱芜市研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
2085.65万 | 2.45% |
| 莱芜市研立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
2085.65万 | 2.45% |
|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
1966.56万 | 2.31% |
|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
1966.56万 | 2.31% |
| 上海宝钢型钢有限公司 |
1695.23万 | 1.99% |
| 上海宝钢型钢有限公司 |
1695.23万 | 1.99%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KAIMING INDUSTRY JOI |
983.34万 | 2.74% |
| KAIMING INDUSTRY JOI |
983.34万 | 2.74% |
| 1ITER |
604.75万 | 1.68% |
| 1ITER |
604.75万 | 1.68% |
| VIETPHE TRADING AND |
479.62万 | 1.34% |
| VIETPHE TRADING AND |
479.62万 | 1.34% |
| VIET PHAT PRODUCTION |
451.41万 | 1.26% |
| VIET PHAT PRODUCTION |
451.41万 | 1.26% |
| 江苏锴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17.44万 | 1.16% |
| 江苏锴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17.44万 | 1.16%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1397.77万 | 5.33%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1397.77万 | 5.33% |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690.86万 | 2.64% |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690.86万 | 2.64% |
| 泰安市晟永鑫物资有限公司 |
679.08万 | 2.59% |
| 泰安市晟永鑫物资有限公司 |
679.08万 | 2.59% |
|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
622.70万 | 2.38% |
|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
622.70万 | 2.38% |
| 济南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
606.22万 | 2.31% |
| 济南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
606.22万 | 2.31%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广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3808.67万 | 7.45% |
| 广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3808.67万 | 7.45% |
| 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751.50万 | 1.47% |
| 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
751.50万 | 1.47% |
| HEAVENLY LAND SDN BH |
421.64万 | 0.82% |
| HEAVENLY LAND SDN BH |
421.64万 | 0.82% |
| HEIGHTS TOWER CO.,LT |
399.63万 | 0.78% |
| HEIGHTS TOWER CO.,LT |
399.63万 | 0.78% |
| 徐法政 |
392.51万 | 0.77% |
| 徐法政 |
392.51万 | 0.77%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2086.54万 | 7.86%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2086.54万 | 7.86%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1193.69万 | 4.50%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1193.69万 | 4.50% |
| 天津市仁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
944.63万 | 3.56% |
| 天津市仁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
944.63万 | 3.56% |
| 济南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
777.51万 | 2.93% |
| 济南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
777.51万 | 2.93% |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656.64万 | 2.47% |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656.64万 | 2.47%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HEAVENLY LAND SDN BH |
421.64万 | 2.29% |
| HEAVENLY LAND SDN BH |
421.64万 | 2.29% |
| HEIGHTS TOWER CO.,LT |
398.11万 | 2.17% |
| HEIGHTS TOWER CO.,LT |
398.11万 | 2.17% |
| K.T.I SDN BHD |
268.06万 | 1.46% |
| K.T.I SDN BHD |
268.06万 | 1.46% |
| GAIN HUB MACHINERY(M |
265.06万 | 1.44% |
| GAIN HUB MACHINERY(M |
265.06万 | 1.44% |
| 刘运停(经销商) |
192.30万 | 1.05% |
| 刘运停(经销商) |
192.30万 | 1.05%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882.45万 | 9.19% |
|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
882.45万 | 9.19% |
| 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
511.63万 | 5.33% |
| 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 |
511.63万 | 5.33%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411.95万 | 4.29% |
| 浙江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 |
411.95万 | 4.29% |
| 天津市仁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
365.96万 | 3.81% |
| 天津市仁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
365.96万 | 3.81% |
| 上海宝钢型钢有限公司 |
327.56万 | 3.41% |
| 上海宝钢型钢有限公司 |
327.56万 | 3.41% |
(一)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879.04万元、99,681.48万元、209,515.30万元和136,324.50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下游行业回暖、建筑机械设备周期性更新换代需求导致市场对塔机和施工升降机需求量增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强化逆周期调节、基建补短板力度加大、基建“稳增长”政策逐步落地,报告期内,房地产行业有所回暖,新开工面积和施工面积保持较高水平,叠加行业周期性产品更新换代,公司的收入规模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97%;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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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879.04万元、99,681.48万元、209,515.30万元和136,324.50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下游行业回暖、建筑机械设备周期性更新换代需求导致市场对塔机和施工升降机需求量增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强化逆周期调节、基建补短板力度加大、基建“稳增长”政策逐步落地,报告期内,房地产行业有所回暖,新开工面积和施工面积保持较高水平,叠加行业周期性产品更新换代,公司的收入规模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97%;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销售收入、设备出租产生的租赁收入,以及子公司中康融资的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非自制配件的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公司主营业务为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租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销售收入、经营租赁业务收入,以及子公司中康融资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报告期各期,公司核心产品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合计分别为80.45%、86.74%、90.68%和93.51%,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775.66万元、98,593.80万元、207,482.61万元和134,736.21万元,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1)产品销量提升,产品销售结构持续优化
报告期各期,公司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总销量分别为1,668台、3,506台、7,771台和5,342台,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产品销量增长率分别为110.19%和121.65%,销量大幅增长,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相应上升。
随着公司研发能力的提升,公司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高技术、高性能的产品规模持续增大,公司产品销售结构持续优化,大型号塔机的销售单价显著高于小型号,销售结构的持续优化提升了公司销售收入。
(2)下游行业需求增长
经过2015年至2017年的行业调整消化期后,随着国家一系列区域战略规划的实施、“一带一路”政策落地,叠加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和下游设备更新换代周期,建筑起重机械行业下游需求回暖,塔机、施工升降机产销量提升,行业迎来景气复苏期。
具体来看,公司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广泛用于房地产和基建领域。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房屋施工面积保持持续增长,房屋新开工面积与竣工面积剪刀差持续存在,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为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带来结构性发展机遇,一带一路政策落地带来建筑起重机械的海外需求,下游行业需求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受行业景气度逐渐恢复、产品更新换代需求旺盛影响,公司塔机及施工升降机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额均逐年大幅增长,且公司销售产品结构逐渐升级,QTZ50系列及以下塔机逐渐退出市场,由于QTZ80系列塔机产品性能可满足下游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且公司鼓励销售QTZ80系列及以上塔机产品,公司QTZ80系列塔机产品逐渐受到客户青睐,成为公司塔机销售的主力销售型号。
公开资料中并无QTZ80系列塔机销售量、销售额的统计数据,根据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数据,公司选取中联重科、徐工机械、三一重工的“起重机械”产品营业收入数据,选取柳工的“工程机械行业”产品营业收入数据进行对比。
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较高,主要由于起重机械产品包括汽车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产品,不同产品的应用场景、行业周期不同,各年度不同产品的增长率不同,公司专注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无汽车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等其他起重机械产品,产品结构的差异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相对较高。
聚焦到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即塔机、施工升降机产品),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协会建筑起重机械分会的统计数据,2019年建筑起重机械行业产品总销量超过7万台,行业规模同比2018年增长80%,远高于工程机械行业整体增幅,2020年1-5月,建筑起重机械行业25家主要公司实现塔机和施工升降机销售台数2.4万元,同比增长约35%,公司与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可比公司整体产品销售额增长趋势基本一致,无重大差异,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更新替代需求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国内实行全流程监管,其使用寿命一般为8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力度持续加大、监管日益严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需求有望加速。此外,近年来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商持续加大技术投入和智能制造投入,产品性能不断提高,技术含量更高,有望加速淘汰老设备,持续创造建筑起重机械的更新换代需求。
(4)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为行业带来结构性发展机遇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获得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地方相关政策不断出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针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作为建筑工业化重要载体的装配式建筑已全面进入新的发展机遇期。中大型塔机作为装配式建筑市场的主要起重设备,其下游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行业带来结构性发展机遇。
3、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情况
(1)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429.86万元、7,575.51万元、8,786.52万元和1,822.31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07%、7.60%、4.19%和1.34%,占比较小。公司员工代收款金额分别为1,363.07万元、1,522.10万元、2,082.65万元和0.0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85%、1.53%、0.99%和0.00%,占比较小且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开始,公司已无员工代收款情况。
(2)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客户以中小型工程机械租赁商为主,客户较分散,客户规模一般较小,部分客户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夫妻、父子、兄弟等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为主,基于交易习惯,部分客户存在由其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客户员工以及商业伙伴、服务商等第三方使用个人账户代客户支付货款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员工代收款的主要原因为:
1)公司业务员长期经营所在辖区内的建筑起重设备销售工作,一般会与当地主要的设备租赁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有时客户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会将货款直接打给业务员,再由其转付给发行人;
2)公司每年会以年会、联谊会等形式开展优惠活动,在活动期间缴纳一定比例预付款订购特定机型,可获得优惠价格,为锁定优惠价格,部分意向客户因未能现场参加而存在委托业务员支付预付款情形。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产生的原因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特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所对应的销售具备真实性,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公司已建立健全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公司内销业务以预收款销售模式为主,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于第三方回款的条款,未约定明确的回款第三方。但公司制定了关于第三方回款的管理制度,若客户款项中存在第三方回款,客户需提交与回款方签署的《委托付款确认书》,公司核实确认款项用途无异议后入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纠纷、诉讼事项。
(3)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的规范情况
为了规范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情形,在保荐机构的辅导下,2019年底公司梳理并完善了销售回款内部管理制度,对客户指定第三方支付的内部控制程序进一步强化,并严令禁止员工代收款情形。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模式,公司制定了如下内控措施以限制第三方回款及员工代收款:
1)直接销售模式
客户预收款项到账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银行付款方做好核查及账务登记,及时录入财务ERP系统,以实际打款人进行往来核算。设备发货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销售订单,只有该笔销售业务的销售合同、来款方、收货人一致,才可制作发货单予以发货,否则不允许设备发货;
2)融资租赁业务
客户相关款项到账后,由子公司中康融资资金监管部审核来款方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列明的客户或担保方,若来款方不一致,不能冲减客户往来款,需要退原打款人并要求客户重新打款;
3)经营租赁业务
客户相关款项到账后,由公司经营租赁业务财务人员负责审核来款方是否为经营租赁合同列明的客户,非客户打款一律不允许冲减应收欠款,需要退户原打款人并要求客户重新打款。
特殊情况下,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客户、第三方及公司签署《代付款三方协议》。
2020年1-6月,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822.31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1.34%,第三方回款占比大幅下降,2020年1-6月公司不存在员工代收款,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规范、有效。
(4)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康与宙承诺:若因公司的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行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则康与宙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客户签收单情况
根据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内销产品以客户签收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由于公司内销产品销售以预收款销售模式为主,辅之以融资租赁销售模式,预收款销售模式下,产品销售款项在发货前已全额收到,部分客户签收单配合意愿较低,导致2017年、2018年公司客户签收单取得比例较低,2019年及2020年1-6月,公司加大客户签收单催收力度,客户签收单取得比例较高;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由于客户需持续回款,客户对签收单配合意愿较高,报告期内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的客户签收单100.00%取得。
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客户签收单获取比例相对较低,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采用函证、走访方式在客户确认各年度销售设备型号、台数、销售金额、往来款项是否正确的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货日期数据,在函证上填列了月度发货设备型号、台数,客户在函证中填写设备对应签收月份确认设备已签收,发行人以函证中客户确认的设备对应签收月份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补充依据。
由于函证中客户补充确认的月度发货设备型号、台数、签收信息为客户签收单的核心确认信息,因此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函证中客户确认的签收日期可作为客户签收单的补充确认依据,作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补充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针对报告期各期未签收且未回函的客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补充执行了销售收入穿行测试,检查销售合同、发货单、销售发票;检查银行资金流水,查验客户付款的银行单据,核对付款方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款项性质与收入是否相关。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真实、准确。
由于客户需要在函证中填写各月发货设备型号、台数对应的设备签收月份,部分客户回函时存在漏填情况。虽然部分客户漏填设备签收月份,但客户对函证中的设备发货月份、发货设备型号、台数、各期末往来款余额均认可,确认信息无误予以回函。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虽然客户回函时存在漏填设备签收月份情况,但客户对发行人的设备发货月份、发货设备型号、台数、各期末往来款余额认可,由于公司设备从发货至运至客户处一般不超过一周,运输时间较短,因此部分客户漏填签收月份不对客户设备签收信息构成实质影响。
针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截止性问题,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取得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前后10天的销售出库单,与设备出门证、客户签收单、报关单、提单、记账凭证等进行核对,证实产品出库日期、出门日期、客户签收日期、出口日期与营业收入记账日期是否处以同一会计期间,检查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会计期间,经核查确认,发行人各期予以跨期调整金额分别为841.37万元、531.84万元、326.64万元和53.56万元,金额较小。
5、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核查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核查情况如下:
(1)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明细表,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台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全部银行流水,逐笔核对销售收入合同签订客户与回款方的一致性,核实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和员工代收款金额的完整性。
针对第三方回款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看了相关业务合同、发货单、货物签收单、资金流水凭证、委托付款确认书、付款方与客户的亲属证明文件等文件,网络查询付款方与客户的关联关系,付款方是否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相关人员。并在客户走访过程中向走访对象进行访谈核实,并要求客户提供对应设备的产权备案证,以确认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对于员工代收款情况,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额外的核查程序,获取存在代收款情况的主要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流水,共计13人,进一步核查员工代收款业务中销售的真实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第三方回款、员工代收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销售业务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明细表,并对不同类型的第三方回款进行了细分。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07%、7.60%、4.19%和1.34%,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
(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部分第三方回款客户及付款方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客户以中小型工程机械租赁商为主,客户较分散,客户规模一般较小,部分客户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夫妻、父子、兄弟等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为主,基于交易习惯,部分客户存在由其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客户员工以及商业伙伴、服务商等第三方使用个人账户代客户支付货款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员工代收款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业务员长期经营所在辖区内的建筑起重设备销售工作,一般会与当地主要的设备租赁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有时客户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会将货款直接打给业务员,再由其转付给发行人;发行人每年会以年会、联谊会等形式开展优惠活动,在活动期间缴纳一定比例预付款订购特定机型,可获得优惠价格,为锁定优惠价格,部分意向客户因未能现场参加而存在委托业务员支付预付款情形。
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产生的原因符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特点,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将第三方回款、员工代收款业务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关联方进行比对,并访谈了主要第三方回款支付方,获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的声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经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不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
(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主要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客户及回款方进行访谈,对发行人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检索。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7)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销售合同,经核查不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交易安排。
(8)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对于资金流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实了发行人全部第三方回款业务的来款情况,获得了委托付款确认书,对于员工代收款核查了主要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共计13人。对于实物流核查,核查了销售合同、签收单、相关设备的产权备案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销售业务的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资金流由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具有一定商业合理性,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第三方回款和员工代收款销售业务真实,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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