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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要求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一)采取有效措施敦促控股股东关联方归还所占用的资金。(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认真核查近年财务资料,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信及行为合法合规。(四)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决策程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同时要求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交整改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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