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追缴增值税7,835,769.20元。2.根据《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5)50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之规定,分别追缴城建税391,788.46元、教育费附加235,073.08元、地方教育附加150,537.35元、河道管理费72,179.66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按照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