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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等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蔡泽、蔡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蔡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福建铭冠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予蔡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对沈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