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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奥莎动力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决定:一、对奥莎动力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0万元;二、对李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三、对刘梅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一)给予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二)给予李汉军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针对公司不具备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350,000元罚款;2、针对公司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3、针对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152,7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拾万零贰仟柒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