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牌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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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0-09-09 资产出售: 拟出让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宁果胶”)目前持有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兰明”)100%股权,因上海兰明连年亏损。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兰明和100%的股权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陈中华。
2020-06-30 参控公司: 参控上海兰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淮北凯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97.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2019-11-25 监管问询: 2019-11-25收到半年报问询函
2019-09-02 监管问询: 2019-09-02收到问询函
2019-08-12 监管问询: 2019-08-12收到年报问询函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1 担保金额:175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11-08至2020-11-08
担 保 方:刘革兰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2 担保金额:175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11-08至2020-11-08
担 保 方:谢保明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3 担保金额:175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11-07至2020-11-07
担 保 方: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4 担保金额:8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10-29至2020-10-28
担 保 方: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5 担保金额:1796.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8-11-13至2019-11-13
担 保 方:刘革兰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6 担保金额:1796.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8-11-13至2019-11-13
担 保 方:谢保明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7 担保金额:1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8-10-31至2019-10-29
担 保 方: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1-08-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革兰,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浩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给予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刘革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1-08-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日期:2019-12-0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革兰,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浩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一)给予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二)给予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革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对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19-05-2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刘革兰,董事会秘书黄任知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的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决定:(一)给予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二)给予刘革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对黄任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