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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安泰保险“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项”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根据第七十条,天津银保监局拟对安泰保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拟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2、安泰保险“超出核准区域经营业务”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根据该条,天津银保监局拟对安泰保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3、安泰保险“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第八十二条,天津银保监局拟对安泰保险给予警告并处罚金1万元;拟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金1万元。4、安泰保险“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问题,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五条,天津银保监局拟对安泰保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拟对时任总经理刘汶萱给予警告并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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