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介绍

  • 主营业务:

    脱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

  • 产品类型:

    脱硝催化剂、工程业务

  • 产品名称:

    脱硝催化剂 、 工程业务

  •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租赁机械设备;投资管理;会议服务;企业策划;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催化剂(限分支机构经营);电脑图文设计;大气污染治理;专业承包;技术检测;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构成分析

报告期
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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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X

单位(%) 单位(万元)
业务名称 营业收入(元) 收入比例 营业成本(元) 成本比例 主营利润(元) 利润比例 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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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常在中报、年报时披露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您对此栏目的评价: 有用 没用 提建议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1.6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50.77%
  •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哈尔滨电气环保有限公司
  • 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7426.76万 23.61%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5373.11万 17.08%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159.29万 3.68%
哈尔滨电气环保有限公司
1053.10万 3.35%
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960.18万 3.05%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1.04亿元,占总采购额的60.17%
  •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四方化工有限公司
  •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池州中钼催化剂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46.58万 23.45%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3597.32万 20.85%
天津四方化工有限公司
941.95万 5.46%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31.10万 5.40%
池州中钼催化剂有限公司
863.82万 5.01%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1.0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3.09%
  •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 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822.37万 11.57%
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939.01万 5.87%
北京佰能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62.72万 5.64%
贵州黔西中水发电有限公司
1736.99万 5.26%
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1567.77万 4.75%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1.22亿元,占总采购额的66.01%
  •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四方化工有限公司
  • 江西铜鼓有色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4108.84万 22.19%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52.90万 21.88%
天津四方化工有限公司
1801.99万 9.73%
江西铜鼓有色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18.39万 6.58%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43.72万 5.64%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7287.7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27.94%
  • 哈尔滨电气环保有限公司
  • 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
  •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哈尔滨电气环保有限公司
1650.44万 6.33%
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
1648.42万 6.32%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32.11万 6.26%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1250.09万 4.79%
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106.71万 4.24%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9486.58万元,占总采购额的51.31%
  •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无锡市道恩不锈钢有限公司
  • 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752.21万 20.30%
无锡市道恩不锈钢有限公司
1795.14万 9.71%
大唐南京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573.46万 8.51%
宁波谷昱新材料有限公司
1398.21万 7.56%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67.56万 5.23%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5495.3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35.01%
  •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
  •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京能招标集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58.81万 13.12%
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
1273.27万 8.11%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780.75万 4.97%
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93.80万 4.42%
北京京能招标集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88.76万 4.39%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4017.83万元,占总采购额的35.30%
  • 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金堆城钼业贸易有限公司
  • 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 江西铜鼓有色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1952.96万 17.16%
宜昌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686.84万 6.03%
金堆城钼业贸易有限公司
591.54万 5.20%
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407.61万 3.58%
江西铜鼓有色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78.88万 3.33%
前5大客户:共销售了6288.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40.47%
  • 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
  •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东方凯特瑞(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 其他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比
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
1689.48万 10.87%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72.99万 8.84%
东方凯特瑞(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36.29万 8.60%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7.65万 6.48%
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882.13万 5.68%
前5大供应商:共采购了5982.45万元,占总采购额的47.94%
  • 无锡华骏宏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 金堆城钼业贸易有限公司
  • 无锡市国明不锈钢有限公司
  • 南阳汉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其他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比
无锡华骏宏科技有限公司
2373.86万 19.03%
重庆新华化工有限公司
1779.59万 14.26%
金堆城钼业贸易有限公司
671.24万 5.38%
无锡市国明不锈钢有限公司
610.73万 4.89%
南阳汉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547.03万 4.38%

董事会经营评述

  一、业务概要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计划实现情况  1、商业模式  公司所属行业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业,是致力于新型催化材料研发与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脱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SCR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以及相关服务,广泛应用于火电、钢铁、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水泥等行业和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新型催化材料相关产品的研发,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查看全部▼

  一、业务概要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计划实现情况
  1、商业模式
  公司所属行业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业,是致力于新型催化材料研发与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脱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SCR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以及相关服务,广泛应用于火电、钢铁、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水泥等行业和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新型催化材料相关产品的研发,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资质等资质,并获得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铜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等多个奖项。目前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大中型燃煤电厂、钢铁集团、生物质发电企业、垃圾焚烧企业等及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环保工程公司。
  公司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开拓业务。报告期内,公司的商业模式较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计划实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巩固电力行业优势的基础上,继续拓展钢铁、铝、镁、垃圾发电、焦化、水泥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等领域的销售市场,大力推进多种烟气治理的新型催化材料相关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持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专注新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开拓,确保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在CO氧化催化剂的商业化进程中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大突破,成功实现了该产品的商业化落地。这是公司CO氧化催化剂业务从“技术成功”走向“商业成功”的关键转折点,为后续市场的快速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607,619,314.70元,较上年度末增加18.31%;净资产304,265,353.77元,较上年度末增加10.46%。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104,884.91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212,783.63元,同比增长15.38%;实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21,957,773.64元、20,575,865.8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分别为11,293,122.31元、10,711,776.80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05.89%、108.59%。公司管理层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强化研发创新、完善和拓展市场渠道、引进和培养人才、优化结构、强化管理,在稳健发展的基础上,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做好整体战略布局。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2,779,619.90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2,632,548.60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32,960,453.58元。
  (二)行业情况
  (1)报告期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
  国内脱硝催化剂行业经过十余年发展,已从电力行业为主转向电力、非电行业全面治理阶段。随着环保政策趋严和超低排放标准升级,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技术迭代加速:SCR脱硝技术主流地位稳固,宽温(250-420℃)、低温(<200℃)及抗中毒催化剂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钢铁、垃圾焚烧、生物质、水泥等特殊工况的国产化解决方案取得突破。市场需求分化:电力行业继续推进深度调峰改造,非电行业成为新增需求主力。
  政策驱动强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出台超低排放地方标准,2025年为“十四五”规划收官年,改造进度加速。
  大气治理行业经过十余年发展,已从单一领域转向多领域综合治理阶段。在环保政策趋严和排放标准持续升级的推动下,行业呈现技术加速迭代、市场需求结构优化的显著特点。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涵盖工业制造、能源电力、城市固废处理等多个板块,其中非电行业成为拉动需求增长的新引擎。各地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密集出台,结合“十四五”规划收官节点,重点行业改造进度明显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技术创新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不仅满足传统领域的深度治理需求,也为新兴环保市场提供了多元化解决方案。未来,随着双碳目标推进和环保产业政策持续落地,下游各领域对绿色转型的需求将进一步释放,驱动行业向高质量、集约化方向发展。
  电力行业: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弃风(光、水)问题,提高新能源的消纳能力,提高火电机组的运行灵活性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国家能源局2016年年初连续召开会议和发文,对开展火电灵活性改造提出明确要求,计划“十三五”期间我国实施2.2亿千瓦燃煤机组的灵活性改造,使机组具备深度调峰能力,并进一步增加负荷响应速率,部分机组具备快速启停调峰能力。2022年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优先提升3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推进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系统调峰。在“十三五”期间,灵活性改造规模已达2.2亿千瓦,其中热电机组1.33亿千瓦(主要在三北地区),纯凝机组0.87亿千瓦,约占现有煤电装机的25%左右。
  目前绝大多数燃煤机组参与电网调度,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尤其是非用电高峰时,机组常常不能满负荷运行,甚至在30%以下的负荷区间运行。虽然机组在满负荷运行时省煤器出口温度大于350℃,但在中、低负荷下的SCR反应器入口烟温经常会低于SCR催化剂的最佳反应温度窗口,此时氨气将与烟气中的三氧化硫反应生成铵盐,造成催化剂堵塞和磨损,降低催化剂的活性,使SCR脱硝系统无法正常运转,难以满足全负荷下低NOx排放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大气污染物控制日益提高的要求,保证全负荷下氮氧化物满足超低排放,常规催化剂更换为能够适应更宽温度范围的SCR脱硝催化剂(250-450℃),成为现阶段电力企业更为倾向的选择。
  据能源部官网数据,截至2025年6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36.5亿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占总装机45%。新能源装机容量增长较快,电网对新能源发电消纳压力持续增加,需要灵活性改造的煤电机组容量会逐年增加,宽温差催化剂市场需求仍然很大。
  钢铁行业: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继落地,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多种污染物。2023年11月,湖南省发布《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烧结(球团)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不大于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50mg/立方米;2022年5月1日起,天津市发布实施地方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中规定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50mg/立方米;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发布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烧结(球团)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100(50)mg/立方米;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也发布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立方米,热风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0mg/立方米;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2021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指出全面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完成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基础上,2021年底前完成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水平,推动46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公示;2021年6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保厅也印发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要求不高于50mg/立方米。2025年以来,相关标准进一步加严:1月,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新标准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替代2012年版标准,新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预计可使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分别减排50%、40%、70%和50%,现有企业有两年过渡期至2027年1月1日;4月1日起,《钢铁工业烧结废气超低排放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408—2024)作为钢铁行业烧结工序废气治理的最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正式实施,通过加严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进一步推动超低排放改造;4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辽宁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4119—2025),新建企业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有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涵盖钢铁工业全部工艺及33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细化部分生产工序有组织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5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提出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60%的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焦化产能完成改造,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
  CO作为参与光化学烟雾形成、加剧雾霾的重要大气污染物,其热值约为高炉煤气的4倍,通过催化氧化/燃烧利用其热量可替代部分燃料,成为节能减污的理想技术路径。钢铁行业对CO的排放限制持续收紧:2021年,邯郸市规定烧结机机头烟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4小时平均限值不高于4mg/立方米;2023年,河北省印发《环保绩效A级标准(试行)》,要求烧结机机头CO排放浓度不高于6000mg/立方米;2025年,河北省办公厅发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钢铁企业CO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石家庄、邯郸、邢台、辛集实施限产,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标准进一步严格至不高于2800mg/立方米;2025年,晋城市要求钢铁冶铸企业烧结机一氧化碳排放浓度8月底前不超过6000mg/立方米、2027年底前不超过3000mg/立方米,其他工序如球团焙烧烟气、炼铁热风炉等也设定了对应控制目标(2027年12月底达成);邯郸市则明确2025年全市一氧化碳年度值目标为1.1mg/立方米,烧结机(先脱硫后脱硝工艺)机头一氧化碳小时浓度需低于2800mg/立方米,焦炉及干熄焦排口烟气CO浓度需低于2500mg/立方米。利用烧结烟气CO反应热替代高炉煤气或焦炉煤气的技术升级,既能满足日益严格的排放限制要求,又可为钢铁行业节省成本,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应用潜力。
  城镇生活垃圾行业:
  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规划首先对“十三五”时期生活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总结。“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500多座,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处理能力超过127万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2%,全国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国共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厂254座,累计在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超过500座,焚烧设施处理能力58万吨/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约45%,初步形成了新增处理能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发展格局。“十四五”规划对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出了具体目标,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鼓励利用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可见垃圾焚烧发电仍将保持迅猛发展态势。
  各省地方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标准也在制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150mg/立方米;2023年10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开始对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与现行的DB31/768-2013相比,收严了NOx,CO,SO2、HCl部分排放限值要求,将NOx的1小时均值限值收严到150mg/立方米,24小时均值限值收严为80mg/立方米。而在DB31/767-2013中,NOx小时均值限值250mg/立方米,日均值限值200mg/立方米;2021年12月15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规定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150mg/m3,24小时均值100mg/m3的标准。河北省在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150mg/m3,24小时均值120mg/m3的标准。浙江省在2024年,执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80mg/m3,24小时均值50mg/m3(新建项目)的标准,计划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部改造。江苏省(征求意见稿)提到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标准与浙江省一致,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80mg/立方米。
  长期以来,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由于其烟气特殊性,国内已有的普通中高温催化剂无法适用,长期被国外产品所垄断。但不同于国外垃圾焚烧行业,我国由于垃圾分类不彻底,焚烧后烟气工况波动大且成分较为复杂,进口SCR脱硝催化剂稳定性较差且运行成本高,再加上催化剂单价高、项目投资也大,垃圾焚烧脱硝领域亟待一份中国化的解决方案。
  水泥行业: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生产国,2024年,我国水泥产量约为18亿吨,产量同比有所降低,但水泥行业仍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我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把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有力举措。
  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主要指标是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50mg/立方米。
  2023年12月28日浙江省环境厅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年4月1日起执行I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NOx≤100),2025年7月1日起执行II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NOx≤50);2024年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重庆市地方标准,其中包括DB50/65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中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控制区(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区、县)10、35、100mg/立方米,其它区(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区、县)10、50、150mg/立方米。2024年1月1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到2025年底,江苏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和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1年12月,四川省发布《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其中攀枝花市、阿坝、甘孜、凉山州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150mg/m3,其他城市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100mg/m3。2021年12月,江苏省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分别为10mg/立方米、35mg/m3、50mg/m3。2024年10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发布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要求新建企业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水泥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水泥制造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35、50mg/立方米。2025年5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改造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生物质行业:
  随着环保政策的持续加严和“双碳”目标的推进,生物质锅炉作为清洁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氮氧化物(NOx)的治理需求显著提升。氮氧化物控制是生物质锅炉面临的主要挑战。尽管生物质燃料本身氮含量不高,但由于燃烧温度控制等因素,NOx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我国生物质锅炉的排放管理主要依据锅炉规模和用途执行不同的国家标准体系,呈现出分级分类管理的特点。
  国家标准GB/T44906-2024《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执行。我国各地区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需求,对生物质锅炉排放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特别是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已出台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引领行业向超低排放方向发展。京津冀地区作为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对生物质锅炉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天津市在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50mg/立方米,这些限值同样适用于相关生物质锅炉。浙江省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这是目前国内对生物质锅炉要求最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之一。该标准要求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城市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mg/立方米、35mg/立方米、50mg/立方米。在用锅炉则给予5个月缓冲期,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相同标准。浙江省地标还新增了氨的排放浓度指标,并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严格要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改扩建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并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颗粒物10mg/立方米、二氧化硫35mg/立方米、氮氧化物50mg/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质锅炉烟气成分复杂,含有碱金属、氯等物质,易导致常规SCR脱硝催化剂中毒失效,需要开发专用脱硝催化剂。
  其他行业:
  平板玻璃、制药、有色金属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标准相继出台。2023年,湖北省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在200mg/立方米以下。河南省发布《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3232-2025),规定平板玻璃NO排放≤100mg/立方米(所有燃料类型,基准氧含量8%),较国标严格75%以上。新建线立即执行,现有企业2026年1月1日执行,引领NO限值进入“100时代”,倒逼SCR技术普及。2021年5月,江苏省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炸药、火工及验货产品制造中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立方米,规定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氮氧化物最高运行排放浓度为200mg/m3,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2021年5月,安徽省、江苏省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200mg/m3标准外,还应满足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2021年11月,天津市发布《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在200mg/m3以下。
  大气污染的治理步伐加快,一系列政策规划密集出台,监管趋严、标准提升,以当前的政策趋势来看,未来超低排放改造将在更多的非电力行业领域推广实施。
  (2)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环保是全球性议题,是所有工业领域必须应对的挑战。在国家政策刺激下,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环保设备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公司始终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公司自主研发了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对应类型的产品,真正掌握了催化剂配方和工艺的核心,当面对非常规烟气治理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烟气工况量身定做催化剂,满足客户的使用需求。截至目前,公司产品涵盖了从低温到高温的全温区催化剂,包括低温、中低温、宽温、中温和高温SCR脱硝催化剂,另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煤质还有专门的特种催化剂,如钢铁专用低温抗碱金属中毒、抗砷中毒、氧化铝行业超强耐磨催化剂等,公司产品和技术也获得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公司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一等奖”“2023年度电力科技创新二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铜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北极星杯’2023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服务匠心企业”等多个奖项,公司研发的“新型多温区SCR脱硝催化剂与低能耗脱硝技术及应用”被纳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极致能效能力清单(2023版)》。公司在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确保了公司能不断创新并抓住行业发展机遇,行业的发展将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
  公司可根据不同行业特有的生产工艺及烟气工况的特殊性,量身定制催化剂,能够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烟气条件下的脱硝要求,因此,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的变动会让公司的产品优势更加趋显,对经营情况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脱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环保产业。国家政策对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具有重大影响。近些年来,由于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使得多项环保政策逐步推行,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由于环保政策的制定和推出牵涉的范围较广,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较复杂,因此其出台的时间和力度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公司自主研发了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对应类型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真正掌握了催化剂配方和工艺的核心,当面对非常规烟气治理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烟气工况量身定做催化剂,满足客户的使用需求。
  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截至2025年0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07,856,170.90元(扣除坏账准备前),应收账款规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本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779,619.90元,经营现金投入较大,存在现金短缺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系大中型电厂和国有钢铁集团,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回款周期较长,业务快速增长将面临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包括金融贷款、股份增发等。2020年7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款》,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有积极作用;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经营周期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SCR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以及相关服务,目前主要客户大中型电厂,公司的经营会受到电力行业周期性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周期性。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拓展电厂外其他领域的板式脱硝催化剂产品及烟气脱硝治理工程中的应用,包括:钢铁、焦化、石油、化工、玻璃窑炉、水泥等行业。
  本期重大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本期重大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