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一、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二、关联租赁情况本公司作为出租方:公司将其位于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唐槐路89号的一间厂房(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199平方米)出租给太原向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赁价格为37.41万元/年(含税),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公司收取租金并代收其水费、电费及暖气费等,上述房屋已完成房屋租赁备案,备案证编号为晋综示房租字第2022-008号。公司代收水费、电费及暖气费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租赁价格系参考出租房产所在地市场平均价格经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向太原向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水电暖费,与公司向水电公司等缴纳的金额一致,价格公允。三、关联担保与反担保情况1、关联担保注1: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光大银行6,00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在授信协议中约定,未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注2:2023年3月,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新签署了“晋学府街综2023001”《综合授信协议》,担保方式变为信用担保,原授信于其项下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失效(2023年5月),因此上述第一项担保虽未到期但截至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注3:根据山西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于2023年3月出具的《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对本公司的授信变更为信用担保,授信额度及授信到期日不变,即该授信项下新增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因此上述第二项担保虽未到期但截至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2、关联反担保对于上述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取得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股东艾克赛勒及范巷民相应提供了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4月20日,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签署了反担保承诺函,针对太重集团为公司光大银行6,00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由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以其持有的太重向明股权为太重集团提供反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1,024.20万元和1,915.80万元。因前述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截至报告期末,该项股权质押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且已解除。2021年10月26日,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与太重集团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针对太重集团为公司山西银行10,00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由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以其持有的太重向明股权为太重集团提供反担保,金额分别为1,707.00万元和3,193.00万元。因前述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截至报告期末,该项股权质押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且已解除。2022年6月18日,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与太重集团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针对太重集团为公司光大银行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提供10,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由范巷民、艾克赛勒分别以其持有的太重向明股权为太重集团提供反担保。因上述为光大银行6,000.00万元授信、山西银行10,0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后,可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金额不足。2022年6月30日,公司提前偿还了山西银行贷款,范巷民、艾克赛勒再次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质押(反担保)补充协议书》,补足了上述不足的部分。截至报告期末,该项股权质押尚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四、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五、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1、关联方委托贷款2023年3月21日,公司与山西艾克赛勒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兴银晋(委贷)2023-晋阳街-001号”),约定艾克赛勒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太重向明发放短期贷款2,000.00万元用于公司归还贷款,借款期限1个月,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3.80%。公司已于到期日全额归还上述贷款。2、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本公司与海南瑞博泰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签订了关于本公司持有的太原向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14.67%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交易对价为3,549.42万元。双方于同一天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取得了关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成交确认书。太原向明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六、关联交易说明晋能集团/晋能控股控制的企业自2021年11月起不再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北交所招股书准则要求,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的,公司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要求持续披露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因此,自2021年11月起,公司将与晋能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全部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0231009: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