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本次确认的关联交易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
1、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口发票融资等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2、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口发票融资等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
3、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洋(公司总经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3日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等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叁年。
4、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洋(公司总经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日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等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5、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华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2017年10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华发支行签订的编号为珠海行华发支行2017年进口TT总协议字第2001号《进口T/T融资总协议》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6、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2016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BC2016051100000471BG01《融资额度协议》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7、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洋(公司总经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等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
8、徐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洋(公司总经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签订的各类授信融资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0413: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