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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湖南省
英文名称:Hunanairblu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所属申万行业:环保 — 环境治理
曾 用 名:- 公司网址: www.airbluer.cn
主营业务: 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投融资、咨询设计、工程承包、装备制造及销售、药剂和修复类植物生产及销售、运营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
产品名称: 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处理 、水生态修复 、工矿区生态修复 、面源污染防控 、耕地管控与修复 、项目运营 、设计咨询 、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控股股东: 钟儒波 (持有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17%)
实际控制人: 钟儒波 (持有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17%)
最终控制人: 钟儒波 (持有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1.17%)
董事长: 钟儒波 董  秘: 殷明坤 法人代表: 钟儒波
总 经 理: 游建军 注册资金: 1.56亿元 员工人数: 261
电  话: 86-0731-85585691 传  真: 86-0731-85585691 邮 编: 410000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979号天城商业广场8栋16-19层
公司简介: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投融资、咨询设计、工程承包、装备制造及销售、药剂和修复类植物生产及销售、运营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环境服务业试点企业、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副会长单位;被认定为“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有“湖南省洞庭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湖南省环境保护地下水重金属污染修复工...查看全部▼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等业务,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投融资、咨询设计、工程承包、装备制造及销售、药剂和修复类植物生产及销售、运营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环境服务业试点企业、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副会长单位;被认定为“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有“湖南省洞庭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湖南省环境保护地下水重金属污染修复工程中心”。公司是国内最早系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企业之一,是国内首批从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业务,较早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国家试点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农村工矿区生态修复的企业。收起▲

高管介绍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1 钟儒波 董事长,董事
4817万
44.83万(估)
2 游建军 董事
2764万
3.9万(估)
3 殷明坤 董事
36.57万
3.9万(估)
4 洪金明 独立董事
0
--
5 张林新 独立董事
0
--

注:点击高管姓名查看高管简历介绍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2013-02-04 发行数量:3000.00万股 发行价格:18.39元
上市日期:2022-04-26 发行市盈率:34.4400倍 预计募资:3.48亿元
首日开盘价:32.00元 发行中签率 0.02% 实际募资:5.52亿元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作出(湘)名私字[2012]第1109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2月4日,股东钟儒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并签署《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2月4日,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军验字[2013]第B0101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2月4日止,艾布鲁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以货币出资,全部由股东钟儒波缴纳。
  2013年2月4日,艾...查看全部▼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作出(湘)名私字[2012]第1109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2月4日,股东钟儒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并签署《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2月4日,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军验字[2013]第B0101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2月4日止,艾布鲁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以货币出资,全部由股东钟儒波缴纳。
  2013年2月4日,艾布鲁有限在长沙市工商局完成设立登记,长沙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301930000506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艾布鲁有限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C096房,法定代表人为钟儒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市政供排水、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及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7年9月14日,艾布鲁有限临时股东会决议将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艾布鲁环保,由艾布鲁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按艾布鲁有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按比例折合为艾布鲁环保的总股本,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艾布鲁环保的资本公积,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在艾布鲁环保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审[2017]2-451号《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6月30日,艾布鲁有限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6,374,441.15元,扣除专项储备后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5,014,244.59元。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第590027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按资产基础法,艾布鲁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771.24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湘验[2018]29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22日,艾布鲁环保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艾布鲁有限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1,360,196.56元后的净资产105,014,244.59元。按照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90,000,000.00元,资本公积15,014,244.59元。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环保获得长沙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062216325K的《营业执照》,艾布鲁环保成立。
  2017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备案表》,对发行人前述整体变更自然人发起人相关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予以受理。
  综上,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东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历次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股权转让
  2017年6月8日,艾布鲁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股东钟儒波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熊燕、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吴学愚、3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何建陵;同意股东游建军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幸三生、11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喻宇汉、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铁儒;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7年6月8日,钟儒波与熊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燕;2017年6月13日,钟儒波与吴学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学愚;2017年6月19日,钟儒波与何建陵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30万元注册资本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建陵;2017年6月16日,游建军与陈铁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铁儒;2017年6月12日,游建军与喻宇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10万元注册资本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喻宇汉;2017年6月8日,游建军与幸三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幸三生。
  2017年6月29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
  2、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北京艾布鲁与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
  1、北京艾布鲁的历史沿革
  (1)2012年8月,北京艾布鲁成立
  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做出(京丰)名称预核(内)字[2012]第0112579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0日,尹义文、钟雪林共同签署《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因为看好环保产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双方各出资1.5万元。
  2012年8月20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润(验)字[2012]第21536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8月20日止,北京艾布鲁(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均系货币出资。
  2012年8月20日,北京艾布鲁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完成设立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1101060151792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登载信息,北京艾布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205室,法定代表人为钟雪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推广服务。
  2012年8月,钟雪林、尹义文各出资1.5万元,合计实缴出资3万元,成立北京艾布鲁。原因为看好环保行业,钟雪林、尹义文拟在北京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3,000万的环保公司并获取经营环保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本次出资以现金出资,于2012年8月支付并由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本次出资设立北京艾布鲁未签署协议。于2012年8月2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北京艾布鲁设立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雪林、尹义文确认:
  ①钟雪林当时就职于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丈夫为部队干部,因其家庭背景,产生了下海创业的想法。
  ②尹义文系部队自主再就业干部,与钟雪林系湖南籍老乡。
  ③钟雪林、尹义文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④北京艾布鲁成立时的3万元出资均已实缴到位。
  (2)2012年9月,北京艾布鲁第一次增资
  2012年8月31日,北京艾布鲁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艾布鲁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新增加的2,997万元由钟雪林以货币出资2,098.5万元,尹义文以货币出资898.5万元。原因为为满足资质申报要求增资。
  2012年9月5日,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永焱验字[2012]第27069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5日,北京艾布鲁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货币2,997万元;合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元,均系货币出资。北京艾布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2012年9月6日,北京艾布鲁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2年9月,钟雪林向北京艾布鲁增资2,098.5万元,尹义文向北京艾布鲁增资898.5万元,增资完成后北京艾布鲁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原因为为满足资质申报要求增资。本次增资未签署协议,本次增资为现金出资,已实际支付并由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于2012年9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9月6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雪林,尹义文确认:本次增资由工商代办机构办理,相关增资款在完成验资后并未实际存放在北京艾布鲁账户上。
  (3)2012年9月,北京艾布鲁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9月21日,北京艾布鲁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原股东钟雪林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新股东朱天成;同意将原股东尹义文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新股东朱天成;同意将原股东尹义文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150万转让给新股东秦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原因为尹义文另有其他事宜安排拟退出公司,朱天成、秦晶看好环保产业发展前景,且有一定资源,受让了钟雪林、尹义文的股权加入北京艾布鲁经营。
  其后,钟雪林、尹义文、朱天成、秦晶共同签订了《转股协议》,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150万转让给秦晶。
  2012年9月24日,北京艾布鲁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2年9月,钟雪林将其持有的750万元出资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750万元出资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秦晶。原因为尹义文因考虑资金等多方面原因,拟退出北京艾布鲁,故将股份分别转让给想加入公司的朱天成和秦晶,同时钟雪林也转让部分股份给朱天成。钟雪林、尹义文、朱天成、秦晶共同签订了《转股协议》,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150万转让给秦晶。本次朱天成、秦晶受让北京艾布鲁股权,因北京艾布鲁无实际资产均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本次股权转让于2012年9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①朱天成、秦晶系在湖南经商的钟雪林老乡。
  ②朱天成、秦晶均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③朱天成、秦晶受让公司股份时,北京艾布鲁的注册资本中,最初的3万元已经亏损,钟雪林、尹义文自愿承担该部分亏损,其余2,997万元注册资本在完成验资后并未实际存放在北京艾布鲁账户上,且北京艾布鲁未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其他资产,故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
  ④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其他利益安排或权属纠纷。
  (4)2014年4月,北京艾布鲁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3月28日,北京艾布鲁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黄志红、游建军、钟儒波;朱天成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2014年3月17日,钟雪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约定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同日,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约定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
  2014年3月28日,朱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朱天成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2014年4月2日,北京艾布鲁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4月,朱天成将其持有的1,455万元出资转让给钟儒波;朱天成将其持有的45万元出资转让给游建军;钟雪林将其持有的1,350万元出资转让给游建军、秦晶将其持有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黄志红。原因为北京艾布鲁因资质申请进展缓慢(人员招募、专业能力、人脉资源欠缺等原因),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专业能力不足,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所需资质的申请并开展业务,且当时钟雪林丈夫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其家庭认为钟雪林不适合在外继续经商,钟雪林拟结束北京艾布鲁经营。钟儒波系钟雪林胞弟,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干部转业后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及古典家具生意,经钟雪林介绍后也认为环保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有发展前景,钟儒波当时与在中南院(央企环保子公司)任职的湖南老乡游建军、黄志红相熟,三人商议后拟共同创业进入环保行业。当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认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资源及资金优势可以把经营所需的资质申办下来,同时重新注册环保公司需要时间,故三人决定承接北京艾布鲁并出面办理相关资质。三人当时约定在北京艾布鲁的权益大致为:钟儒波50%,游建军45%,黄志红5%。2012年12月18日,三人协商,由钟儒波与北京艾布鲁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北京艾布鲁100%股权,游建军、黄志红未参与协议签署。鉴于当时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已经开始,为不影响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因此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12年至2014年期间,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通过北京艾布鲁及其子公司艾布鲁有限分别申请环保资质并寻求业务合作机会。2013年末,艾布鲁有限已基本取得了经营所需的资质,并于2014年初开始开展实质性业务。业务有实质性进展后,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的权益,于2014年4月参考之前三人约定的比例分别受让了仍登记在钟雪林等人名下的北京艾布鲁的股权,并完成北京艾布鲁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最终登记的比例为钟儒波持股48.50%、游建军持股46.50%、黄志红持股5.00%。
  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如下:2012年12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北京艾布鲁股权。2014年3月17日,钟雪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约定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约定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2014年3月28日,朱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朱天成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本次股权转让因北京艾布鲁的原资产、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人员由原股东清理,钟儒波等三人不就转让前北京艾布鲁的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仅受让了北京艾布鲁的“壳”,因此未支付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于2014年4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认定依据为2012年12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北京艾布鲁股权,但因当时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已经开始,为不影响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直至2014年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2012年12月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钟儒波已实际控制并经营北京艾布鲁。
  本次股权转让的代持或利益安排情况:2012年12月,由钟儒波作为代表与北京艾布鲁原股东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签署,受让北京艾布鲁股权的协议。签署后至2014年4月北京艾布鲁股权真实还原期间,存在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代持北京艾布鲁股权的情形,但游建军、黄志红作为实际持股人在并未通过任何协议形式体现,通过钟儒波与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仅能体现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波代持。直至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在公司的相关权益,于2014年4月受让了仍登记在钟雪林等人名字的北京艾布鲁的股权,并完成北京艾布鲁股权的工商变更,才体现游建军、黄志红的实际持有。本次股权转让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应缴未缴税务问题和其它法律风险。
  经中介机构查阅钟儒波简历及股东调查表,查阅北京艾布鲁工商档案,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①本次股权转让因北京艾布鲁的原资产、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人员由原股东清理,钟儒波等三人不就转让前北京艾布鲁的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仅受让了北京艾布鲁的“壳”,因此未支付对价。
  ②钟儒波已转业经商多年,具备依法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及资金实力。
  ③钟雪林、朱天成存在为秦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代持北京艾布鲁股权的情形,但游建
  军、黄志红作为实际持股人在并未通过任何协议形式体现,通过钟儒波与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仅能体现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波代持。
  ④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应缴未缴税务问题或其它法律纠纷。
  (5)2015年7月,北京艾布鲁注销
  2015年7月6日,北京艾布鲁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丰二国通(2015)995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同意北京艾布鲁的注销申请。
  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地方税务局出具京地税(丰)销字(2015)第01161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证明北京艾布鲁已在该局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因北京艾布鲁决议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经其核定,准予北京艾布鲁注销。
  2015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确认单》,确认北京艾布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丰路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91320154740000784销户。
  2015年7月,处理好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及税务问题后,北京艾布鲁依法注销。
  原因为2013年末艾布鲁有限取得了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并于2014年初开始取得相关业务机会。2014年10月,因北京艾布鲁和艾布鲁有限的资质不能重复共用,且两个公司办理相同资质需要的成本较高,同时综合考虑市场、资质、管理和成本等因素继续在北京办理相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成本较高,故三人决定将经营主体改为艾布鲁有限,并注销北京艾布鲁。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注销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中介机构核查:
  ①北京艾布鲁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合规注销;
  ②北京艾布鲁注销,相关股东不存在税务和法律风险。
  ③北京艾布鲁原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但已过处罚时效,且与2015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北京艾布鲁历史股东至今未因上述情形受到过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现在对于北京艾布鲁相关股东均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2、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
  (1)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成立
  2013年2月,钟儒波出资1,000万元成立艾布鲁有限。原因为2012年底,因看好未来环保行业的发展趋势,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拟共同创业,当时钟儒波胞姐钟雪林经营的北京艾布鲁因资质申请进展缓慢(人员招募、专业能力、人脉资源欠缺等原因),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专业能力不足,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所需资质的申请并开展业务,且当时钟雪林丈夫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其家庭认为钟雪林不适合在外继续经商,钟雪林拟结束经营。钟儒波系钟雪林胞弟,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干部转业后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及古典家具生意,经钟雪林介绍后也认为环保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有发展前景,钟儒波当时与在中南院(央企环保子公司)任职的湖南老乡游建军、黄志红相熟,三人商议后拟共同创业进入环保行业。当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认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资源及资金优势可以把经营所需的资质申办下来,同时重新注册环保公司需要时间,故三人决定承接北京艾布鲁并出面办理相关资质。因此,三人与北京艾布鲁原股东协商一致,钟儒波受让北京艾布鲁全部股权,暂不办理工商登记。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承接北京艾布鲁后,计划以北京艾布鲁为母公司,在全国各省份开设子公司的模式开展业务。因游建军在湖南从事环保行业多年,有一定的业务基础,故决定在湖南设立艾布鲁有限,作为北京艾布鲁的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业务及相关资质办理。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由钟儒波于2013年2月实缴出资1,000万元设立艾布鲁有限,并在艾布鲁有限设立后便转让给北京艾布鲁作为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出资设立艾布鲁有限未签署协议。出资已实际支付并由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于2013年2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3年2月4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设立不存在代持,其他利益安排为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共同创业并受让了北京艾布鲁股权,艾布鲁有限为登记方便由钟儒波一人设立。
  经中介机构核查艾布鲁有限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①钟儒波已转业经商多年,具备依法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②艾布鲁有限1,0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2)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年2月25日,钟儒波与北京艾布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北京艾布鲁。原因如上文“(1)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成立”中所述。因两家公司当时均由钟儒波控制,转让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于2013年2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4)2014年10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2,8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2,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游建军。原因为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仍未取得资质,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质不能重复共用,且两个公司办理相同资质需要的成本较高,同时综合考虑市场、资质、管理和成本等因素,三人对继续在北京办理相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性价比产生了顾虑,故三人决定将经营主体改为艾布鲁有限,并注销北京艾布鲁。同时,因黄志红另有打算准备退出,经三人协商一致,将北京艾布鲁持有的艾布鲁有限股权转让给钟儒波、游建军,两人给予黄志红一定补偿。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与钟儒波、游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全部转让给钟儒波、游建军。两人商议的比例为钟儒波56%、游建军44%。游建军当时未实际缴纳过任何注册资本或支付过转让对价,为保障游建军的利益,确定游建军持股的合法性,钟儒波与游建军当时还签署了《股权赠予协议》,确认游建军持有的44%艾布鲁有限股权为钟儒波赠与。游建军为此向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本次股权转让于2014年10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经中介机构核查艾布鲁有限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钟儒波与游建军签署的《股权赠予协议》,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①艾布鲁有限实际出资1,000万元均来自于钟儒波,钟儒波将艾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时,北京艾布鲁未支付对价,本次转让钟儒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游建军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股权赠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③三人就艾布鲁有限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2016年12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6年12月,麻军增资430万元,蓝方合伙增资280万元,邓朝晖增资270万元,殷明坤增资20万元,增资完成后艾布鲁有限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原因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新增股东看好艾布鲁有限发展前景,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各方均签署了增资协议,蓝方合伙、殷明坤的增资价格为2.2元/注册资本,麻军、邓朝晖的增资价格为2.5元/注册资本,已实际支付并由中审华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本次增资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6)2017年6月,艾布鲁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钟儒波将其持有的25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燕、50万元出资转让给吴学愚、30万元出资转让给何建陵,游建军将其持有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幸三生、110万元出资转让给喻宇汉、5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铁儒。原因为新增股东看好艾布鲁有限发展前景,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5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中审华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本次股权转让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7)2017年11月,艾布鲁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签订《湖南艾布鲁环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变更于2017年11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变更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8)2017年11月至今
  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至今公司股权结构未再进行变更。
  3、实际控制人将艾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情况
  (1)本次交易是否作价及作价依据
  本次交易作价为1元/出资额。作价依据为艾布鲁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已实缴,并经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核验并出具“湘军验字[2013]第B01016号”《验资报告》。
  (2)北京艾布鲁未支付对价的原因
  如“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所述,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承接北京艾布鲁后,计划以北京艾布鲁为母公司,在全国各省份开设子公司的模式开展业务。因游建军在湖南从事环保行业多年,有一定的业务基础,故决定在湖南设立艾布鲁有限,作为北京艾布鲁的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业务及相关资质办理。
  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由钟儒波于2013年2月实缴出资1,000万元设立艾布鲁有限,并在艾布鲁有限设立后便转让给北京艾布鲁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因两家公司当时均由钟儒波控制,因此钟儒波将艾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时,未支付对价。
  (3)2014年4月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承接北京艾布鲁时与北京艾
  布鲁原股东就资产、债务、人员达成的协议内容及签署时间2012年12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股权转让给钟儒波,北京艾布鲁没有机器设备\资产\债权债务\及其它经营产生的责任,若有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北京艾布鲁人员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负责清理。如有需要,钟儒波可以留用并重新签署聘用协议,钟儒波或本次转让后的北京艾布鲁不就转让前北京艾布鲁的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北京艾布鲁不存在未披露的其它或然的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钟儒波对未被披露但已实际发生或因股权转让日之前的事由而致将来产生的全部债务向钟儒波承担等额的返还赔偿责任。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儒波、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工商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钟儒波与钟雪林、朱天成、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未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例》规定,但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4年完成工商变更,工商主管部门并未对钟儒波、钟雪林、朱天成、秦晶或北京艾布鲁进行处罚,不会对股权权属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4)北京艾布鲁的股权转让为零对价的原因
  根据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中介机构访谈钟儒波等相关人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艾布鲁除主体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及债务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享有或承担,钟儒波不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公司任何事项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等人自行处理。因此,北京艾布鲁转让时,仅有一个“壳”主体,不存在任何的资产或价值的转移,经各方商议后为零对价转让。
  (5)钟儒波等三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2012年9月5日,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永焱验字[2012]第27069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5日,北京艾布鲁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货币2,997万元;合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元,均系货币出资。北京艾布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于2012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为受让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经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且已在协议中约定不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公司任何事项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等人自行处理,因此钟儒波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
  2014年,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的权益,钟雪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2014年3月28日,朱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该等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落实文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受让的股权形式上均为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实质上,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受让北京艾布鲁股权时,北京艾布鲁增资时已验资的2,997万元并未实际存放于公司。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未要求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因此,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无需再承担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4、北京艾布鲁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取得资质的情况
  (1)北京艾布鲁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北京艾布鲁自成立至注销期间,因未取得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资质,未实际经营。
  (2)北京艾布鲁取得资质的情况,以及未能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名称及原因
  北京艾布鲁至注销拟取得但未取得的资质为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资质、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乙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资质的原因为①该等资质的申请需要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北京地区此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要求更高且北京地区考施工资质人员较少,同时北京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人才竞争,北京艾布鲁一直未招聘到足够数量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②在北京办理上述资质需要更强大的人脉资源及更高的成本;
  ③艾布鲁有限取得所需资质并开展实质性业务后,三人对继续在北京办理相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性价比产生了顾虑。
  5、艾布鲁有限首次取得经营所需资质的时间、资质名称、内容情况
  艾布鲁有限自成立至首次取得经营所需资质时,期间未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形。
  (五)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演变涉及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支付凭证、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显示,发行人于2013年2月4日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综上,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六)公司股东缴税情况
  1、游建军接受钟儒波赠予艾布鲁有限股权的缴税情况
  2014年10月29日,北京艾布鲁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56%的股权(56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钟儒波;北京艾布鲁与游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44%的股权(44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游建军。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股权赠予,为简化工商变更流程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受赠方游建军已缴纳了本次股权赠予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25,186.03元,核定依据为艾布鲁有限2014年10月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税收完税证明,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款44.73万元,其中游建军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44.50万元(根据2014年10月的净资产乘44%的持股比例),其余为印花税,相关税金已全部实缴到位。本次股权转让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无期限和未来缴纳安排。除本次股权受让外,游建军无其他受让股权的情形。
  综上,游建军已缴纳完毕上述股份受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股份受让(赠予)所涉及的缴税情况外,游建军其他行为的缴税
  情况
  (1)游建军转让艾布鲁有限股权的缴税情况
  2017年6月8日,游建军与幸三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以7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幸三生;2017年6月12日,游建军与喻宇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10万元注册资本以5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喻宇汉;2017年6月16日,游建军与陈铁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以2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铁儒。游建军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上述受让方后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游建军应纳税所得额为1,240.00万元,核定依据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根据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完税证明,游建军应纳税款248.00万元,实缴248.00万元。
  (2)艾布鲁有限股份制改造游建军的缴税情况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等额划分为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游建军应纳税款189.00万元,实缴0.00元。
  综上,游建军在艾布鲁有限历史沿革中,除股份制改造时产生的应纳税款尚未缴纳并办理了延期缴纳手续外,其余受赠予股权、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均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税款并取得了税收完税凭证。
  3、除游建军外,其他股东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况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等额划分为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自然人发起人尚未缴纳相关所得税的情况。
  2022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证监许可(2022)495号文《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97号)同意,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000万股。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的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0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36,0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6,000,000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600万股。收起▲

参股控股公司

最新公告日期:2024-04-23
参股或控股公司:3 家, 其中合并报表的有:3 家。
序号 关联公司名称 参控关系 参控比例 投资金额(元) 被参控公司净
利润(元)
是否报表
合并
被参股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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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未披露 5000.00万 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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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未披露 4500.00万 1108.71万 水污染治理;环保项目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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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未披露 2600.00万 未披露
主营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