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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浙江省
英文名称:Zhejiang Dibay Electric Co.,Ltd. 所属申万行业:电力设备 — 电机Ⅱ
曾 用 名:- 公司网址: www.dibei.com
主营业务: 家用、商用、车载压缩机密封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开展直流变频电机驱动控制器的研发、销售业务。
产品名称: 家用压缩机电机 、商用压缩机电机
控股股东: 迪贝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49.01%)
实际控制人: 吴建荣、吴储正 (持有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9.21、26.29%)
最终控制人: 吴建荣、吴储正 (持有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39.21、26.29%)
董事长: 吴建荣 董  秘: 丁家丰 法人代表: 吴建荣
总 经 理: 吴储正 注册资金: 1.3亿元 员工人数: 788
电  话: 86-0575-83368521 传  真: 86-0575-83368512 邮 编: 312400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66号
公司简介: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商用、车载压缩机密封电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开展直流变频电机驱动控制器的研发、销售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家用压缩机电机和商用压缩机电机。公司累计拥有授权专利85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报告期,公司共获专利授权10项,申请专利7项。

高管介绍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1 吴建荣 董事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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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万(估)
2 吴储正 董事
2144万
1275万(估)
3 丁家丰 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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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邢懿烨 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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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洪发 独立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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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俞俊利 独立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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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狄敏 独立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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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高管姓名查看高管简历介绍

发行相关

成立日期:1993-12-27 发行数量:2500.00万股 发行价格:9.93元
上市日期:2017-05-02 发行市盈率:22.9800倍 预计募资:2.11亿元
首日开盘价:11.92元 发行中签率 0.02% 实际募资:2.48亿元
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

  1、1993年12月公司设立。
  1993年12月8日,嵊县压缩泵与友联领呔厂签订《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合同》及《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章程》,双方拟设立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迪贝”),注册资本港币4,000,000.00元,其中:嵊县压缩泵以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现金出资港币3,000,000.00元,友联领呔厂以现金出资港币1,000,000.00元。经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嵊经贸(1993)字第152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590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查看全部▼

  1、1993年12月公司设立。
  1993年12月8日,嵊县压缩泵与友联领呔厂签订《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合同》及《中外合资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章程》,双方拟设立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迪贝”),注册资本港币4,000,000.00元,其中:嵊县压缩泵以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现金出资港币3,000,000.00元,友联领呔厂以现金出资港币1,000,000.00元。经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嵊经贸(1993)字第152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590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1993年12月27日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成立,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合浙绍总字第00077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吴建荣,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港币4,000,000.00元。
  1995年5月12日,经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嵊经贸(1995)第021号文《关于同意“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部分协议”的批复》同意,嵊县压缩泵将原出资方式更改为以机械设备折合港币2,250,000.00元及人民币现金折港币750,000.00元的方式。嵊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嵊会所外验字(1995)第15号《验资报告书》对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验证。
  根据绍兴迪贝成立时的合资合同及章程以及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绍兴迪贝自1993年12月27日获取营业执照至1995年5月30日嵊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嵊会所外验字(1995)第15号《验资报告书》,绍兴迪贝的注册资本缴纳到位超过了相关期限。但嵊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嵊经贸(1995)第021号批复已确认了1995年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且出资也已于1995年5月19日出资到位。2011年12月13日,嵊州市商务局出具《证明》认为绍兴迪贝的设立有效;2011年11月18日,嵊州市商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新星机电在中外合资企业期间能够合法经营,在该局没有因违反外商投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2012年2月7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因此,绍兴迪贝上述未按期限出资的情况对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影响。
  嵊县压缩泵电机厂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及现金为其自有设备及货币资金,自1994年1月6日起,嵊县压缩泵电机厂经过改制,其所有产权均归吴建荣所有。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出资为经营所得的自有资金。
  友联领呔厂系经嵊州乡镇企业局进行招商引资与嵊县压缩泵达成合作共识,投资新星机电。友联领呔厂成立于1971年12月11日,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从事领带制造业务。
  2、2003年7月修正中方股东、增资、吸收新股东。
  (1)修正迪贝集团为中方股东:
  2003年6月10日,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1998年6月26日,根据浙江绍兴迪贝机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将其持有新星机电3,000,000.00元港币股权以8,655,000.00元港币(其中股本金3,000,000.00元港币、未分配利润5,655,0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9,191,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6月15日,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与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鉴于,1998年7月6日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截至1998年6月25日的全部净资产已进入迪贝集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嵊经贸字(1998)第27号《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中同意原合资合同、章程中的中方投资者由原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变更为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该次股权变更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迪贝集团已于1998年7月6日以后成为新星机电中方股东的事实。公司2003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对该次股权变更进行的确认。基于上述原因,该次股权变更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2012年2月7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因此,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影响。
  因此自1998年7月6日起,新星机电的实际中方股东已变更为迪贝集团。1998年7月24日嵊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嵊经贸字(1998)第27号《关于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复》中同意原合资合同、章程中的中方投资者由原嵊州市压缩泵电机厂变更为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该次股权变更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迪贝集团已于1998年7月6日以后成为新星机电中方股东的事实。公司2003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对该次股权变更进行的确认。基于上述原因,该次股权变更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2012年2月7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现该局对上述事项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因此,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影响。
  (2)增资及吸收新股东:
  2003年6月10日,经新星机电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港币12,660,000.00元,注册资本增至港币16,660,000.00元,并吸收中国香港居民卢其洋先生为公司股东。该次增资中,经协商,各方按照每份出资额港币1元的价格,迪贝集团以未分配利润港币5,655,000.00元及现金港币3,840,000.00元,共计出资港币9,495,000.00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以未分配利润出资港币1,885,000.00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7.32%;卢其洋先生以现金出资港币1,280,000.00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7.68%。上述增资行为经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绍宏会验字[2003]第496号《验资报告》审核验证。迪贝集团用于出资的现金为其经营电机、油烟机等业务的经营所得;卢其洋为中国香港永久居民,生于1971年,其在国内寻找投资机会期间,对新星机电经营的电机业务产生投资兴趣,而决定入股新星机电。卢其洋用于出资的现金为其家庭经营餐饮业所得。
  经嵊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嵊外经贸[2003]70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并经2003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浙府资绍字[1993]005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公司于2003年7月8日,就股东修正、增资、吸收新股东等事项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3、2007年12月终止合资。
  经新星机电董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9月25日,吴储正女士分别与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卢其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与卢其洋先生因各自生意中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吴储正女士以每出资份额港币1元共计港币2,885,000.00元的价格受让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持有的新星机电17.32%的股权,以每出资份额港币1元共计港币1,280,000.00元的价格受让卢其洋先生持有的新星机电7.68%的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国香港友联领呔厂及卢其洋先生不再持有新星机电的股权。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提前终止了合资公司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吴储正女士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自其家庭积累。
  经嵊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嵊外经贸[2007]136号《关于同意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2007年12月27日,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了注册号330683000009331的营业执照。
  4、2008年7月股权转让。
  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8年6月26日,迪贝集团与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旷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3.29%的股权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14.12元共计人民币8,331,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旷达。2008年7月11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8年7月19日,迪贝集团分别与其控股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原副总经理施礼樵先生和财务负责人陈平洲女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4.81%的股权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8.82元共计人民币7,607,9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工业炉;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0.095%的出资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8.8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施礼樵先生;迪贝集团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0.095%的股权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8.8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平洲女士。2008年7月23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因2008年新星机电筹备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江苏旷达经考察认为新星机电具有上市成功可能性,因此决定受让新星机电股份。根据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8倍市盈率作价,江苏旷达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同时,新星机电允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部分股权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鼓励,因此副总经理施礼樵、财务经理陈平洲从受让新星机电股权,根据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5倍市盈率作价,施礼樵及陈平洲用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其薪酬所得及家庭积累。
  5、2008年7月增资。
  经2008年7月24日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创业”)以每出资份额人民币17.63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7,228,300.00元,认购新星机电新增注册资本410,000.00元。该次增资完成后,新星机电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8,349,855.31元,其中富鑫创业持有公司2.234%的股权。上述出资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和正信验字(2008)第2-024号验资报告审核验证。2008年7月30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因2008年新星机电处于发行上市的筹备阶段,富鑫创业经过考察认为公司具有成为上市公司的可能,以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10倍市盈率确定价格,增资新星机电。富鑫创业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6、2008年12月股权转让。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上市计划暂停,富鑫创业决定将其所持的新星机电股权转让给迪贝集团。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8年12月30日,迪贝集团与富鑫创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协商,富鑫创业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2.234%的股权,以7,228,300.00元的原出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迪贝集团根据该笔出资款的出资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了利息。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富鑫创业不再持有新星机电的股权。2008年12月31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7、2009年11月股权转让。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影响,上市计划暂停,江苏旷达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决定将其所持有的新星机电股权转让给迪贝集团。经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2009年11月6日,江苏旷达、施礼樵先生、陈平洲女士分别与迪贝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商,江苏旷达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3.22%股权以原入股价格8,331,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迪贝集团根据占有该笔股权转让款的时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了利息。因上市计划暂停,施礼樵先生、陈平洲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新星机电0.093%的股权以15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迪贝集团。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旷达、施礼樵先生、陈平洲女士不再持有新星机电的股权。2009年11月9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8、2011年2月增资。
  2010年末公司重启上市工作,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增大,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而增资入股新星机电。经2011年2月22日新星机电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资人民币2,038,872.81元,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0,388,728.12元。2011年2月18日,公司分别与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增资协议》。该次增资中,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4,400,000.00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11,661.84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600,000.00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07,774.56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民币24,000,000.00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19,436.41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5%。该次增资价格根据公司申报前一年预测每股收益的10倍市盈率确定。卧龙创业、嘉庆投资、太极投资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该次增资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XYZH/2010JNA2009-4号《验资报告》审核验证。2011年2月25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9、2011年4月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2011年4月1日,浙江迪贝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迪贝工业炉有限公司、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吴储正签署《发起人协议》,决定将浙江绍兴新星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1年2月28日,新星机电净资产为人民币105,572,241.33元,以此为基础设定迪贝电气股本为人民币75,000,000.00元,剩余计入资本公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YZH/2010JNA2018-1号《验资报告》对迪贝电气(筹)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201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11年4月27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迪贝电气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09331)。
  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36号《关于核准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数由7,500万股增加至10,000万股,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7,5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
  2023年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共4,512.0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数为130,025,724股。收起▲

参股控股公司

最新公告日期:2024-04-18
参股或控股公司:6 家, 其中合并报表的有:6 家。
序号 关联公司名称 参控关系 参控比例 投资金额(元) 被参控公司净
利润(元)
是否报表
合并
被参股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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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3.20亿 -1454.00万 电机及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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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迪贝电工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2081.02万 1098.00万 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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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贝(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1116.99万 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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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拓扑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孙公司 90.00% 未披露 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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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徕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孙公司 66.67% 未披露 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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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顿之星有限公司

孙公司 100.00% 未披露 未披露
主营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