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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特耐股份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2.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2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高经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公司未进行更换,违反《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公司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披露,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七条。张长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担保进行了审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军营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特耐股份、张长喜、张军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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