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为落实投资交易约定事项,积极促成敷尔佳IPO计划,满足监管政策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第2.3条约定:“哈三联对基于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权/股份享有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赋予哈三联的各项权利。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如基于中国法律的限制,交易文件赋予哈三联的任何权利无法充分实现,敷尔佳及其实际控制人将采用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尽最大努力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交易文件规定的哈三联的权利和利益。在敷尔佳聘用证券公司申报内核时或敷尔佳向IPO审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时或申请前,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IPO审核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协议》项下哈三联相关特殊权利的,哈三联同意按照IPO审核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但如发生《投资协议》9.5款约定的触发股份回购的任一情形,或敷尔佳的上市申请未被IPO审核监管机构受理,或敷尔佳从IPO审核监管机构撤回上市申请,或IPO审核监管机构不予核准/注册敷尔佳的上市申请的,哈三联享有的《投资协议》项下的特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哈三联的特别权利”)自对应情形出现时自动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股东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对此,根据目前敷尔佳IPO工作进度,各方拟签订《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哈尔滨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哈三联就投资敷尔佳所享有的若干特殊权利和利益安排自敷尔佳就首发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批文且完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期间的安排作出调整。鉴于敷尔佳为公司参股公司,且公司于2021年3月委派现任董事担任敷尔佳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与敷尔佳构成关联关系,故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