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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前莎普爱思有限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1、1978年,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
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成立于1978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平湖县工业局,1982年7月24日取得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平字1641号),企业注册资金为243,500元,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滋补品生产,注册地址为平湖县城关镇北门大街27号。
1986年9月26日,根据平湖县工业局确认的《资金资信证明》,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的注册资金增加至685,000元。1986年10月,企业在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989年7月2...查看全部▼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前莎普爱思有限的股本形成及变化情况
1、1978年,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
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成立于1978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平湖县工业局,1982年7月24日取得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平字1641号),企业注册资金为243,500元,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滋补品生产,注册地址为平湖县城关镇北门大街27号。
1986年9月26日,根据平湖县工业局确认的《资金资信证明》,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的注册资金增加至685,000元。1986年10月,企业在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989年7月22日,根据平湖县工业局确认的《资金资信证明》,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注册资金增加至1,474,700元。1989年8月,企业在平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1993年3月,企业名称由地方国营平湖制药厂变更为浙江平湖制药厂。
2、1997年,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
(1)改制背景
1997年3月3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意见》(平政发【1997】5号),其主要内容为:为了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根据党中央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中试行股份合作制。坚持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先改制后完善提高,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加快进度,保质保量。该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操作方式规定如下:
①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
②问题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呆账、财产损失等各种有问
题资产经资产评估的确认机构批准,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过程中,通过冲销企业资本公积、呆账准备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处理。
③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非经营性资产应从改制企业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经
营单位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
④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在5年内维持现状。
⑤提取呆账准备金:改制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前推10年,按每年应收账款余
额1%的比例冲减企业净资产,作为呆账准备金。
改制企业公有资产出让收益可实行分档收缴。改制企业应与原资产所有者签订协议,分档收缴的,欠缴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使用费。对整体购买公有资产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6%—15%的价格优惠。股份合作制企业正式职工个人入股一般应不少于5000元。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平湖市工业局、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国资办等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平湖制药厂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
(2)问题资产核销
1997年4月29日,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国资办联合出具《关于同意平湖制药厂报损部分资产同时核销其国有净资产的批复》(平财企【1997】66号、平国资办【1997】9号),同意核销问题资产总计3,596,571.88元,核销的国有资产在财政国资部门收缴前由平湖制药厂代管。
(3)资产评估
1997年4月9日平湖市国资办出具的《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1997】平国资评第10号),同意对平湖制药厂截至1996年12月31日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1997年4月29日,平湖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平资评【97】27号):“在评估基准日1996年12月31日,平湖制药厂的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34,346,087.49元,负债总额为28,258,047.49元,净资产为6,088,040.00元。”
(4)评估结果的确认及国有资产的提留、剥离
1997年5月27日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国资办及平湖市工业局联合出具《关于确认平湖制药厂国有净资产的批复》(平国资办【1997】5号),对平湖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平资评【1997】27号)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以经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为基础,进行提留、剥离后,最终确认平湖制药厂国有净资产为843,742.14元。
(5)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
1997年5月2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平湖制药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平政发【1997】81号),同意平湖制药厂的转制方案,将平湖制药厂的整体权益全部转让给该企业职工,平湖制药厂改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收回国有资金,并给予10%的优惠,转让价款按照90%收取,交易价格为759,367.93元。
(6)职工认缴出资
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为目的,平湖制药厂向职工公布《募股说明》,208名职工同意认购改制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并在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个人认股明细表》上签名确认,208名职工共计认缴出资201万元。
因平湖制药厂及其全资子公司平湖市德利公司曾向职工集资,本次改制时,将集资款全部清退。截至1997年5月,平湖制药厂清退职工集资款55,000元,职工将该款项作为本次改制的认缴出资款;同时平湖制药厂代其全资子公司平湖市德利公司清算所欠职工(均为平湖制药厂职工)集资款1,278,500元,其中直接退还职工现金326,700元,剩余951,800元由职工作为本次改制的出资款;另收到职工缴纳的现金出资款1,003,200元,共计201万元。其中759,367.93元用于购买平湖制药厂整体权益,余下1,250,632.07元用于增资。改制后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注册资金201万元。
平湖市德利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注册资金50万元,实际出资11万元,全部由平湖制药厂投入。平湖市德利公司主营药品、滋补品、水果、水产、医疗器件及仪器的批发及零售。在清退职工集资款后平湖市德利公司于1998年1月注销。
(7)浙江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成立
1997年6月3日,在上述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并由平湖市产权交易所鉴证,平湖制药厂代表职工与平湖市国资办签署《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平湖制药厂208名职工以759,367.93元受让了平湖制药厂整体权益,职工认缴资金201万元与受让款759,367.93元之间的差额1,250,623.07元作为增资款。平湖制药厂向认缴出资的208位职工发放了由平湖市产权交易所统一监制的《股权证》,对持股人的姓名、持股金额等信息予以明确。
1997年6月11日,浙江平湖制药厂在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为浙江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取得注册号为平法字14664411-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注册资金为20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宝华。
(8)股份合作制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
平湖制药厂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至2000年3月期间,由于原有职工股东职位变动、离职以及新聘用员工等原因,依据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章程及《浙江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职工持股管理办法》,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股东及认缴资金发生相应变动,股东人数由208人增加至209人,其中增加5人,减少4人,认缴资金由201万元增加至217万元。
(9)职工出资到位情况的验证
1997年5月平湖制药厂从全民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注册资金增至201万元,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注册资金的变更未经验资机构验资;股份合作制期间,平湖制药厂股东人数由208人增加至209人,实收资本由201万元变更为217万元,实收资本变更未经验资机构验资,股东及资本变更情况亦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1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天健验【2011】173号,以下简称“复核报告”):“截至1997年5月30日止,浙江平湖制药厂收到原浙江平湖制药厂任宝华等208位职工缴入的现金出资款201万元。其中:浙江平湖制药厂已于1997年5月30日以现第77号记账凭证代平湖市德利公司(系原浙江平湖制药厂全资子公司)归还清算所欠职工(均系原浙江平湖制药厂职工)集资款1,278,500.00元,其中951,800.00元由职工投入作为出资款;归还浙江平湖制药厂职工集资款55,000.00元,由职工投入作为出资款;另外收到职工缴纳的现金出资款1,003,200.00元,共计2,010,000.00元。浙江平湖制药厂于1997年5月30日以现第76号记账凭证收到原浙江平湖制药厂任宝华等208位职工缴入现金2,010,000.00元(通过上述代垫及缴入后,浙江平湖制药厂实际收到现金1,003,200.00元)。”
3、2000年7月,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
(1)改制背景
2000年5月9日,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试行意见》(平委【2000】1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平湖市前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①改制目标:全市所有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产
权制度改革工作,改制目标是将股份合作制改组为由经营者和骨干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和增资扩股。
②改制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以转让、收购或回购的方式使股权向经营
者和骨干集中,不断合理股权配置,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股权活力。
③审批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结合系统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后,报市企
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④产权转让的鉴证: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所
办理过户手续,并相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由平湖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平湖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平湖市工业局的主导下,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由股份合作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内部决策及行政审批
2000年2月13日,平湖制药厂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平湖制药厂改制为有限公司,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员工股本金全部回购,回购价格按实际经营业绩计算。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201万元,由主要经营管理层成员及技术骨干出资,其中陈德康出资103万元、任宝华出资27万元、王月淼出资17万元、刘有潜出资17万元、胡正国出资15万元、钱雷兴出资15万元、严汉英出资7万元。
2000年6月24日,平湖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平湖制药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职工身份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平企改办【2000】9号)确认并批准: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设立之初股本金为201万元,股东人数为208人。股份合作制存续期间股本金增加16万元,现有股本金为217万元,股东人数为209人,现对职工股权全部回购,股权回购价格以三年来经营业绩按实计算。
2000年3月31日,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所有者权益为2,918,694.85元,每股净资产为1.35元。据此,职工股权回购价格确定为1:1.35(按1:0.35的比例进行分红后,每1元出资额按1元平价回购)。
2000年7月3日,平湖制药厂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的改制方案,将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从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经营者和骨干持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3)职工股的回购、莎普爱思有限成立
截至2000年7月10日,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向股东支付了全部股金本息。
209名股东在领取股金本息时,均在《平湖制药厂经济补偿金及股金本息发放明细表》上签名确认,企业统一收回了股东所持的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股权证;其中6名股东因股权证遗失,在领取股金本息款项时向企业出具了股权证遗失作废声明及股金本息领取申请。至此,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完成了回购209名股东所持217万元股权。
因股份合作制期间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实收资本由201万元增加到217万元未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故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回购209名股东之217万元股权后将其中16万元内部注销。
2000年7月10日,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已收到陈德康现金出资103万元、任宝华现金出资27万元、王月淼现金出资17万元、刘有潜现金出资17万元、胡正国现金出资15万元、钱雷兴现金出资15万元、严汉英现金出资7万元,共计201万元。
2000年7月17日,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在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号为33048200104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201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德康。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委【2000】11号文件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产权转让双方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0年7月18日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与陈德康等7人在平湖市产权交易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平湖市产权交易所出具了产权交易成交凭证。
(4)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证由于从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改制为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未进
行验资,2011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核报告:“2000年7月,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01万元实际到位情况如下: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分别收到自然人陈德康缴入现金的出资款103万元、收到自然人任宝华缴入现金的出资款27万元、自然人王月淼缴入现金的出资款17万元、自然人刘有潜缴入现金的出资款17万元、自然人胡正国缴入现金的出资款15万元、自然人钱雷兴缴入现金的出资款15万元、自然人严汉英缴入现金的出资款7万元。公司已于2000年7月以现第36号记账凭证入账,用以支付原浙江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的职工股权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在平湖市产权交易所办妥股权交易手续。”
(5)职工安置情况的说明:
2000年5月10日平湖市国资办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存量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企业由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提取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而统一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身份转换金、离退休职工未统筹部分费用和精简退职、遗属、土地保养、长临工晚年生活补助对象等人员生活费等。同时,原1997年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提取的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扣减企业实际列支数,作为存量国有资产统一由企业购买。
根据2000年6月经平湖市国资办、平湖市劳动局、平湖市工业局、平湖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平湖制药厂《改制企业(含离退休人员)计提费用申报表》,企业应支付的身份置换金(包括补偿金、带资安置费、医疗费、养老保险金、生活补助费)总计2,139,493.79元,其中国资负担1,861,438.89元,企业负担278,054.90元。上述身份置换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6)存量国有资产的购买
2000年5月10日平湖市国资办下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存量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该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原改制时的存量国有资产全部作价转让给企业。
存量国有资产的范围为:原提取的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核销的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实物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存量国有资产的作价原则为:原提取的职工医疗养老保险金按改制时提取数扣减经市国资办批准列支数后的余额确定,剥离的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按改制时评估价的50—70%确定;核销的应收账款按核销时账面价值的5—10%作价确定;核销的实物资产按核销时账面价值的10—50%作价确定;其他国有资产视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004年8月3日平湖市国资办、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经贸局、平湖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出具《关于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平国资办【2004】7号):经核实,截至2000年5月31日企业存量国有资产总计为3,158,816.45元,扣除经平湖市国资办、平湖市劳动局、平湖市工业局、平湖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企业改制提留的身份置换金国资负担部分1,861,438.89元,公司存量国有资产出让价格确定为1,297,377.56元。
2004年8月5日,莎普爱思有限与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平湖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上述存量国有资产转让予莎普爱思有限,转让价款为1,297,377.56元,由莎普爱思有限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其中,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计390,000元,付款期为2004年8月10日前,剩余907,377.56元自合同签订日起60日内付清,同时以2004年8月10日为计息基准日,由莎普爱思有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月息4.2‰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莎普爱思有限于2004年8月10日支付首期应付款390,000元,剩余款项907,377.56元及应计利息7,621.97元已于2004年10月8日支付完毕。
(7)平湖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确认
2011年5月12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批复》(平政发【2011】60号),对发行人历次改制、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资产的核销、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及存量国有资产的购买等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①莎普爱思股份前身平湖制药厂是平湖市(县)工业局所属地方国有企业,
其资产全部为国有。至1996年12月31日止,经资产评估、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平湖制药厂资产总额为34,346,087.49元,负债总额为28,258,047.49元,净资产为6,088,040.00元;市财政局、国资办按市政府《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意见》的规定同意报损有问题资产、提取养老保险金、剥离土地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资产后,确认平湖制药厂净资产为843,742.14元。1997年,经市政府批准平湖制药厂208名职工募集201万元,按优惠10%后的759,367.93元,受让平湖制药厂的整体权益(白内障新药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无形资产除外),剩余资金用于改制后主体进行增资,并整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合规。同时,核销、提取、剥离的资产由平湖制药厂按规定使用。
1997年平湖制药厂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规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至2000年期间,股东变化和职工身份置换及股份分红、回购、注销、转让均符合当时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②2000年6月经市工业局、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国资办同意,平湖制药厂足额提取职工安置费2,139,493.79元(包括在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障费用及生活补助费等),并履行了职工身份置
换相关手续和支付义务。
2004年8月,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莎普爱思有限存量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问题进行批复。按基准日2000年5月31日,莎普爱思有限存量国有资产3,158,816.45元(包括白内障新药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无形资产价值914,118.62元),扣除职工身份置换金国资负担部分1,861,483.89元后,莎普爱思有限存量国有资产出让价格确定为1,297,377.56元。莎普爱思有限分两次以现金形式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1,304,999.53元(其中利息7,621.97元)。
③2000年6月平湖制药厂(股份合作)经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职工身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在职工身份置换,股份分红、回购、注销、转让和存量国有资产处置的基础上,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陈德康、任宝华、王月淼、钱雷兴、刘有潜、胡正国、严汉英等7位自然人受让201万元之股权),注册资本201万元。
该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转让和企业改制操作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产权纠纷,不存在职工身份置换纠纷和利益纠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确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1日出具了浙政办发函【201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同意平湖市政府对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确认意见。
(9)莎普爱思有限存续期间股权变动
①2001年6月股权变更
由于股东严汉英去世,2001年6月7日莎普爱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严汉英持有的莎普爱思有限股权变更为其配偶张银娣持有。
②2004年5月股权转让
2004年5月10日莎普爱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任宝华、刘有潜、王月淼、钱雷兴、张银娣分别将其所持有的莎普爱思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泉平。任宝华、刘有潜、王月淼、钱雷兴、张银娣于2004年5月10日分别与王泉平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及《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前一年末莎普爱思有限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截至2003年12月31日,莎普爱思有限的净资产为2,198.86万元,每元出资对应的净资产为10.9元,经协商确定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10元。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莎普爱思有限于2005年3月1日就上述股权变更在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9)公司名称的变更
2006年1月1日,公司名称由浙江平湖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
(二)整体变更设立莎普爱思股份
2008年9月28日,莎普爱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确定以2008年9月30日为改制的审计基准日。
2008年12月3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08】第1270号):截至2008年9月30日莎普爱思有限的资产总额为172,483,156.05元,负债总额为82,127,117.93元,净资产为90,356,038.12元。
2008年12月6日,莎普爱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由莎普爱思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将莎普爱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意以200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莎普爱思有限账面净资产90,356,038.12元中49,000,000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其余41,356,038.12元进入资本公积。
2008年12月11日,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嘉信会验【2008】217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12月6日,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人民币90,356,038.12元。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净资产中的人民币49,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4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人民币41,356,038.12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核报告:截至2008年12月6日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900.00万元,股份总数为4,9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等规定,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出资者以其拥有的截至2008年9月30日止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上会师报字(2008)第1270号《审计报告》)后的公司账面净资产90,356,038.12元(其中:实收资本2,010,000.00元,资本公积3,154,082.21元,盈余公积1,560,356.85元,未分配利润83,631,599.06元)中49,000,000.00元折合股份总数4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净资产41,356,038.12元作为股本溢价记入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陈德康于2008年12月6日以拥有的原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公司账面净资产46,298,433.93元,折合股份25,107,600股,占总股本的51.24%,记入公司股本中;
2.公司股东王泉平于2008年12月6日以拥有的原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37,317,043.74元,折合股份20,237,000股,
占总股本的41.30%,记入公司股本中;
3.公司股东胡正国于2008年12月6日以拥有的原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公司账面净资产6,740,560.45元,折合股份3,655,400股,占总股本的7.46%,记入公司股本中。
上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公司已于2008年12月以转第420号记账凭证入账。
2008年12月15日公司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304000000137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莎普爱思股份成立后的股权演变情况
2010年发行人股东王泉平及胡正国因资金需求拟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上海景兴有意选择行业基本面稳定,业务及业绩增长较为明确,且风险可控的项目进行投资,经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因胡正国担任莎普爱思股份董事,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胡正国分2次将总计98万股股份转让予上海景兴。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2月股权转让
陈德康、王泉平、胡正国、上海景兴2010年2月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月11日签署《补充协议》,王泉平将其所持的公司882万股股份(占莎普爱思股份总数18%)转让给上海景兴,胡正国将所持的公司91.385万股股份(占莎普爱思股份总数1.865%)转让给上海景兴。本次股权转让以前一年末莎普爱思股份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2009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04,592,058.14元(未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2.13元。股权转让当事人协商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2.04元。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莎普爱思股份截止2009年11月30日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浙勤评报【2009】312号):“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101,800,145.37元,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0,321,176.35元。”上述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2、2011年2月股权转让
2011年2月11日陈德康、王泉平、胡正国、上海景兴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胡正国将其所持的公司6.615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景兴。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照2010年2月9日陈德康、王泉平、胡正国、上海景兴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确定为每股2.04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公司股权未再发生变化。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自然人陈德康、王泉平、胡正国在原浙江莎普爱思制药有限公司基础上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嘉兴平湖市。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330400000013719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6,337.50万元,股份总数16,3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62,769,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00,606,0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6644116H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79,161,625.00元,股份总数379,161,625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56,569,126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322,592,499股。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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