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牌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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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1 担保金额:304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01-21至2022-07-18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2 担保金额:2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01-30至2022-07-22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3 担保金额:1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04-16至2022-08-01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4 担保金额:9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01-19至2022-07-19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5 担保金额:295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09-17至2020-09-16
担 保 方: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6 担保金额:5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19-09-17至2020-09-16
担 保 方: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7 担保金额:54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05-11至2023-04-27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8 担保金额:81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05-27至2024-04-28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9 担保金额:765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05-26至2024-04-28
担 保 方:许建华,姚燕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0 担保金额:3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03-16至2020-09-16
担 保 方: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1-12-2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川山甲、许建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1-08-2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6.3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许建华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1-07-2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许建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17-06-2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