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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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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增发A股 | 2018-05-08 | 5.63亿 | 2022-06-30 | 4.65亿 | 43.96% |
2006-11-02 | 首发A股 | 2006-11-10 | 2.44亿 | - | - | - |
公告日期:2024-02-08 | 交易金额:5.69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07%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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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深圳前海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元价值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卖方:-- | ||
交易概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118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货款2606315元及违约金228481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6063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39元及保全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9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8执2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公告日期:2023-12-05 | 交易金额:1.09亿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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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陈新凯,唐妮,吕梦,全辉,秦文丽,安忠歌,方蕾,方蕾,钟革,韩莉莉 | ||
卖方: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8,000,000股股份,2023年3月23日北京盛德玖富、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朱春生同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晋辰贸易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北京盛德玖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02%。本次司法拍卖合计成交的标的为北京盛德玖富持有的48,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北京盛德玖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42,943,313股,合计持股比例降至5.68%,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比例降至5.68%。 |
公告日期:2022-01-12 | 交易金额:873.60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53%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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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李穗意 | ||
卖方:车志远 | ||
交易概述: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李穗意,竞买代码130967382,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车志远持有的400万股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东洋股票,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8,736,000.00元(捌佰柒拾叁万陆仟圆整)”。法院要求竞买人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
公告日期:2021-11-23 | 交易金额:5575.68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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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张寿春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张寿春,竞买代码129070151,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520万股*st东洋股票,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55,756,800.00元(伍仟伍佰柒拾伍万陆仟捌佰圆整)”。法院要求竞买人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
公告日期:2021-09-23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8%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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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9月1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通知,获悉东方海洋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股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被司法划转,导致被动减持。2021年7月31日,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向烟台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东方海洋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股票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抵顶被执行人东方海洋集团在本案中的相应债务。根据烟台中院出具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06执恢55号之一】,裁定结果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股质押股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以抵偿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相应数额的债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查询,上述股份已被划转至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
公告日期:2021-04-23 | 交易金额:1.10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22%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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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经公开竞价,竞买人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竞买号B1494,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本变卖标的“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东洋(证券代码002086)1亿股首发后限售股”,成交价为人民币109,760,000元(壹亿零玖佰柒拾陆万元)。法院要求竞买人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
公告日期:2021-03-24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1%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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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车轼 | ||
交易概述: 车轼先生原持有公司股份12,06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0%,本次被划转至深圳中安名下股份9,124,4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1%;目前车轼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43,3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9%,深圳中安持有公司股份9,124,4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1%。 |
公告日期:2020-06-30 | 交易金额:2400.00万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交易标的: “三文鱼资产”有关的11项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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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与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信东方”)于2020年6月28日签署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公司将其持有的“三文鱼资产”有关的11项专利(包含7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处于实质审查阶段2项专利)转让于烟台国信东方,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2,400万元。 |
公告日期:2020-02-11 | 交易金额:2.26亿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交易标的: 位于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办事处山后李家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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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根据市场及业务发展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综合成本,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将公司位于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办事处山后李家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等资产(以下统称为“三文鱼资产”)进行转让,并于2020年2月7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转让总价款合计为22,600万元。 同时,为更好的发展海洋、经略海洋,采用“资本+科技+产业”的模式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三文鱼产业,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贸”)与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产”)成立合资公司青岛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国信东方”,青岛海产持股70%,富东商贸持股30%),并由合资公司在烟台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信东方”)接收三文鱼资产。 |
公告日期:2017-08-22 | 交易金额:1.90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24%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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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卖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自公司收购美国Avioq公司切入精准医疗、体外诊断领域以及收购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60%股权完善大健康产业布局后,公司在继续做大做强海洋产业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大健康产业高速发展。为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业务体系、专注主业发展、实现战略聚焦,公司拟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置,将所持有的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2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告日期:2016-09-21 | 交易金额:1200.00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烟台燕京国际医院有限公司6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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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2016年7月11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烟台市兆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瑞投资”)与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儿童医院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与烟台市兆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瑞投资”)共同出资1,400万元收购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持有的烟台燕京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燕京国际医院)的70%股份。其中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兆瑞投资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 |
公告日期:2016-08-24 | 交易金额:1.56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24%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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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 ||
交易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参与认购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再担保公司”)增资扩股股份。目前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此次增资扩股至5亿元,其中公司拟以1.303元/股的价格参与认购其中1.2亿股。 |
公告日期:2016-02-16 | 交易金额:4.50亿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Avioq,Inc.100%股权,Avioq公司购买土地、厂房等所产生的负债人民币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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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X James Li | ||
交易概述: 为完善公司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战略,在做大做强现有主业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在精准医疗(包括体外诊断、基因诊断、质谱诊断、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等)市场的产业布局,实现创新发展、双轮驱动,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快车道,公司拟以现金人民币4.3亿元收购美国Avioq公司100%股权,并同时承担Avioq公司购买土地、厂房等所产生的负债人民币2,000万元。 |
公告日期:2009-04-09 | 交易金额:200.00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2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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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尹金荣 | ||
交易概述: 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尹金荣持有20%的股权。经烟台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烟泽信评报字[2008]第002 号《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截至2008年2月29 日,该公司经评估净资产1535 万元,每股净资产1.54 元。公司拟以每股1 元协议受让该公司股东尹金荣所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受让总价值为人民币200 万元。 |
公告日期:2009-04-09 | 交易金额:146.25万元 | 交易进度:完成 |
交易标的: 海阳市东山海珍品有限公司5%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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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卖方:赵玉山 | ||
交易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准公司以价值146.25万元受让海阳市海珍品有限公司股东赵玉山全部股权的方案。 |
公告日期:2022-01-12 | 交易金额:873.60 万元 | 转让比例:0.53 % |
出让方:车志远 | 交易标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李穗意 | ||
交易影响:暂无数据 |
公告日期:2021-11-23 | 交易金额:5575.68 万元 | 转让比例:4.65 % |
出让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张寿春 | ||
交易影响: 本次股份拍卖尚涉及余款缴纳、法院出具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程序最终全部完成,东方海洋集团及车轼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减少为44,743,313股,合计持股比例将降至5.92%,其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降至9.0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 |
公告日期:2021-09-23 | 交易金额:-- | 转让比例:1.98 % | ||
出让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烟台华博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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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海洋集团及车轼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为79,943,313股,合计持股比例降至10.57%,东方海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车轼、朱春生、车志远所拥有的表决权合计比例降至13.74%,仍拥有最大的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
公告日期:2021-04-23 | 交易金额:10976.00 万元 | 转让比例:13.22 % |
出让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
公告日期:2021-03-24 | 交易金额:-- | 转让比例:1.21 % |
出让方:车轼 | 交易标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深圳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影响:暂无数据 |
公告日期:2009-04-09 | 交易金额:146.25 万元 | 转让比例:5.00 % |
出让方:赵玉山 | 交易标的:海阳市东山海珍品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资本规模,整合优化其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将146.25 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货币资金146.25 万元. |
公告日期:2009-04-09 | 交易金额:200.00 万元 | 转让比例:20.00 % |
出让方:尹金荣 | 交易标的: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影响:本交易行为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资本规模,整合优化其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项交易已经具备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对象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公司拟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以每股1 元协议受让,其交易价格相对合理;(3)本交易行为决策程序合法. |
公告日期:2008-04-09 | 交易金额:200.00 万元 | 转让比例:20.00 % |
出让方:尹金荣 | 交易标的: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影响:本交易行为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资本规模,整合优化其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项交易已经具备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对象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公司拟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依据,以每股1 元协议受让,其交易价格相对合理;(3)本交易行为决策程序合法. |
公告日期:2008-04-09 | 交易金额:146.25 万元 | 转让比例:5.00 % |
出让方:赵玉山 | 交易标的:海阳市东山海珍品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资本规模,整合优化其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将146.25 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支付货币资金146.25 万元.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高丽美对公司享有债权,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高丽美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2021年2月8日,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7份《裁决书》(《裁决书》相关内容详见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裁决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莱山支行”)借款本息等款项。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曲丽尧对公司享有债权。经与债权人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债权人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1年1月22日,公司与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签署协议时名称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1】琴律(民)字第097号),约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向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基于上述《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同意其部分债权(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基准进行确定),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
公告日期:2023-1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99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05,937.56元(暂计至2020年7月24日),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给兴业银行烟台分行;(2)公司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3)海洋集团对公司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29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共同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判决债权”。公司尚未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团也尚未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协商,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同意协议生效后,其对公司享有的60,670,570.17元债权由海洋集团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5.6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公告日期:2023-12-01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下称“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 (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442,945.8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 (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94,01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 (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49,427,265.42元、利息1,059,538.8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9,427,265.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被告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地产折价或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2,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①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2号];②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③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1号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4号];④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5号];(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7,097.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0年8月20日,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建设银行将其在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应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享有该等债权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的收益,并承担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与该等债权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基于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及其对应的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对公司等享有债权。 东方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同意其部分债权(不低于20,102.94万元),由海洋集团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7.5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之日起生效。 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公告日期:2023-12-01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0,8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17,000元、诉讼费用48,574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22,916.67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8,500元、诉讼费用29,093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18,3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7,500元、诉讼费用25,378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绿叶集团基于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合称“调解债权”。公司尚未向绿叶集团支付调解债权对应款项,海洋集团等也尚未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绿叶集团协商,绿叶集团同意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7.5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公告日期:2023-11-22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控股股东”)归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烟台云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腾土石方”)承接公司多项工程项目,公司欠付云腾土石方部分项目款。 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经与债权人云腾土石方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云腾土石方所持公司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云腾土石方以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应付款项。 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2.02%,海洋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赵玉山、车志远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于善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经五矿金通认可的公司重整计划最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在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因本协议自动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一方因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该方自身的原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19:股东大会通过 2023101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3112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告日期:2023-10-12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控股股东”)归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1年12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下称“浦发银行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41,983.55元,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判决公司支付原告浦发银行烟台分行律师费868,710元;判决海洋集团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各自在9,9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案件受理费499,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等共同承担(浦发银行烟台分行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下称“判决债权”)。 2022年9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浦发银行青岛分行”,浦发银行烟台分行、浦发银行青岛分行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浦发银行”)根据浦发银行内部管理权限,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融资产”)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浦银青批转(公金)2022-001号,下称《转让协议》),约定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将包括但不限于判决债权在内的浦发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山东金融资产,由山东金融资产受让浦发银行持有的对公司等债权人的债权,所转让债权包含债权人浦发银行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偿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债权人垫付的且应由债务人支付的清收费用和因不良资产的处置而可获得债务人资产的权利,同时包括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属权益,交易基准日为2022年8月19日。根据《转让协议》附件一《转让债权清单》,截至2022年8月19日,公司所欠债务本金余额为89,919,465.10元、债务利息余额为7,524,072.35元、费用(诉讼费等代垫费用)为504,010.00元。 山东金融资产基于上述《转让协议》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公司尚未向山东金融资产支付协议债权对应款项,海洋集团等也尚未就公司上述债务在9,900万元范围内向山东金融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经与债权人山东金融资产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山东金融资产所持公司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山东金融资产以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应付款项。 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2.02%,海洋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赵玉山、车志远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于善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经山东金融资产、五矿金通认可的公司重整计划最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重整计划未能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执行完毕或在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20230819:股东大会通过 2023101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告日期:2023-10-12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控股股东”)归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3年1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按照2022145号损失核定意见书核定的损失金额及核定损失金额应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赔偿张智敏投资者损失,合计数额共4,597,902.05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张智敏支付上述款项。 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经与债权人张智敏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张智敏所持公司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张智敏以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应付款项。 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2.02%,海洋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赵玉山、车志远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于善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本人签名(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如经五矿金通认可的公司重整计划最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在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因本协议自动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一方因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该方自身的原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19:股东大会通过 2023101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告日期:2023-10-12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控股股东”)归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0年4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03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欠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投资”)借款本金56,718,970元(人民币,下同)以及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逾期利息20,357,960元(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6,718,97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由公司向融捷投资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22,316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融捷投资支付上述款项,海洋集团等也尚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经与债权人融捷投资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融捷投资所持公司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且五矿金通(或者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作为公司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的前提下,融捷投资以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应付款项。 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2.02%,海洋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赵玉山、车志远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于善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经五矿金通认可的公司重整计划最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在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中,专项基金并非重整投资人,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因本协议自动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任一方因本协议自动解除前该方自身的原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19:股东大会通过 2023101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告日期:2023-10-12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各方一致同意,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按经五矿金通认可、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下称“公司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部分(不含股票清偿部分)进行受偿。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由海洋集团负责偿付。五矿金团承诺在公司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给予交通银行烟台分行,作为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同意部分破产债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由海洋集团负责偿付的对价,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可获得股份数量是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按公司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股票清偿部分计算可获分配的股份数量的1.1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的书面认可,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20230819:股东大会通过 20231012: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告日期:2023-02-0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债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2020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公司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济律所”)与公司于2022年8月5日签署《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确认单》,确认公司尚欠同济律所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4,623,098元。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占用资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五矿金通作为公司预重整牵头人,在预重整期间化解相关债务的同时也在积极协助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经与债权人同济律所等各方协商,各方同意就同济律所所持公司破产债权进行相关合作,同济律所以豁免的公司部分债务用于抵偿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0230208:2016年3月17日,公司、海洋集团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恒尔投资”)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烟台恒尔投资借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约定海洋集团为公司的借款向烟台恒尔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借款已到期,公司尚未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海洋集团也尚未就公司上述债务向烟台恒尔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烟台恒尔投资基于上述《借款合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协议债权”。 |
公告日期:2017-08-22 | 交易金额:18960.00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出售股权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自公司收购美国Avioq公司切入精准医疗、体外诊断领域以及收购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60%股权完善大健康产业布局后,公司在继续做大做强海洋产业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大健康产业高速发展。为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业务体系、专注主业发展、实现战略聚焦,公司拟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置,将所持有的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2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告日期:2017-05-12 | 交易金额:72000.00万元 | 支付方式:股权 |
交易方:车轼 | 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公司其它关联方 | ||
交易简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38,983,050股(含本数),车轼认购金额不低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20%。并将按最终确定的认购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确定总认购款。 20170207:股东大会通过 20170512:现因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调整,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
公告日期:2015-11-18 | 交易金额:98856.00万元 | 支付方式:股权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志远,朱春生 | 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关键人员,公司其它关联方 | ||
交易简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0,000万股(含本数),其中,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以现金认购6,000万股,认购金额82,380万元,占本次发行的60%,朱春生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认购金额13,730万元,占本次发行的10%,车志远以现金认购200万股,认购金额2,746万元,占本次发行的2%。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车志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车轼之子,朱春生是公司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志远和朱春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20150417:股东大会通过 20150505: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918号)。 20150926:2015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51028:2015年10月28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52号) 20151118:本次发行新增100,000,000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1月19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2015年11月19日不除权。本次发行中,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0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 |
公告日期:2012-12-28 | 交易金额:-- | 支付方式:现金 |
交易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方式:工程项目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 ||
交易简介: 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项目开发意向,拟与公司洽谈“关于山东海阳龙栖城工程项目用海”的事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实施集中集约用海”和建设“两城七区”九大核心区的会议精神,集团公司与海阳市人民政府合作,联合开发海阳市丁字湾海域。根据“海阳丁字湾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的规划,拟在海阳市开发以海上休闲旅游和海上生态人工岛为特色的“山东海阳龙栖城项目”(以下简称龙栖城项目)。本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山东省海阳市辛安浅海增养殖项目”(以下简称海阳养殖项目)用海位置部分与集团公司用海规划重叠,该项目为公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投资额14,500万元,已于2010年投入完毕。目前,集团公司正与本公司进行商谈,鉴于龙栖城项目是否能够确认实施尚未确定。 |
公告日期:2008-04-09 | 交易金额:146.25万元 | 支付方式:现金 |
交易方:-- | 交易方式:股权转让 | |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 | ||
交易简介: 为扩大公司在控股子公司的资本规模,整合优化其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拟受让控股子公司海阳市东山海珍品有限公司合资对方股东赵玉山的全部股权。公司拟以每股净资产9.75 元协议受让该公司股东赵玉山所持有该公司5%的股权,受让总价值为人民币146.25 万元,以现金购买。 |
质押公告日期:2018-11-02 | 原始质押股数:4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8-10-29至 -- |
出质人:车志远 | ||
质权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车志远于2018年10月29日将其持有的40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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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22-01-12 | 本次解押股数:40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22-01-12 |
解押相关说明:
车志远于2022年01月12日将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8-01-09 | 原始质押股数:15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8-01-02至 2019-01-02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02日将其持有的150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质押公告日期:2017-11-03 | 原始质押股数:35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7-10-31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将其持有的350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质押公告日期:2017-05-16 | 原始质押股数:100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7-05-11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1日将其持有的1000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质押公告日期:2016-12-22 | 原始质押股数:368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6-12-21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将其持有的368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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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7-12-29 | 本次解押股数:150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将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1500.00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6-10-28 | 原始质押股数:78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6-10-27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将7800.0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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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7-11-03 | 本次解押股数:2800.0001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将质押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800.0001万股股份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5-11-24 | 原始质押股数:50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5-11-20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集团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5,000万股质押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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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7-05-16 | 本次解押股数:1000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7-05-10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0日将质押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00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5-11-24 | 原始质押股数:10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5-11-19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通知,集团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 |
质押公告日期:2015-11-24 | 原始质押股数:24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5-11-19至 -- |
出质人:北京盛德玖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北京盛德玖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玖富”)通知,盛德玖富于2015年11月1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限售股2,400万股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2,4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8%。 |
质押公告日期:2015-06-30 | 原始质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5-06-25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该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万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
解押公告日期:2016-12-22 | 本次解押股数:368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6-12-20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将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3680.00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5-06-02 | 原始质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5-05-28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该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万股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4,2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
解押公告日期:2016-10-28 | 本次解押股数:852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6-10-25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将原质押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8520.0000万股股份在2016年10月25日解除质押。 |
质押公告日期:2014-11-13 | 原始质押股数:804.52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4-11-07至 2015-11-06 |
出质人:车轼 | ||
质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相关说明:
2014年11月7日,车轼先生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8,045,200股(其中:高管锁定股6,033,900股,无限售流通股2,011,300股,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3.30%)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1月7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11月6日。 |
质押公告日期:2014-05-31 | 原始质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4-05-29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该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万股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4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4,2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
解押公告日期:2015-06-02 | 本次解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5-05-28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万股已于2015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本次解除质押的4,2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质押公告日期:2014-01-09 | 原始质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4-01-07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万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4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
解押公告日期:2015-06-30 | 本次解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5-06-25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万股已于201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本次解除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质押公告日期:2012-07-12 | 原始质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2-07-09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 万股已于2012年7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2 年7 月9 日.本次解除质押的4,26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该公司于2012 年7 月9 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 万股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2年7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2 年7 月9 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4,2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
解押公告日期:2014-05-31 | 本次解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4-05-29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万股已于201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本次解除质押的4,2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质押公告日期:2011-08-18 | 原始质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1-08-15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万股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1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 |
||
解押公告日期:2014-01-09 | 本次解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4-01-07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万股已于2014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4年1月7日。本次解除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质押公告日期:2011-05-31 | 原始质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1-05-27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 年5 月27 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 万股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1年5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1 年5 月27 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4,26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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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2-07-12 | 本次解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2-07-09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 万股已于2012年7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2 年7 月9 日.本次解除质押的4,26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质押公告日期:2010-07-06 | 原始质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0-07-02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00万股及本公司定向发行限售股140万股,共计1,840万股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10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10年7月2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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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1-08-18 | 本次解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1-08-15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40 万股已于2011 年8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1 年8 月15 日. |
质押公告日期:2009-06-30 | 原始质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09-06-29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于当日将其所持本公司IPO前限售股1,700万股及本公司定向询价限售股140万股,共计1,840万股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2009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1,84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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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0-07-06 | 本次解押股数:184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0-07-01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00万股及本公司定向发行限售股140万股,共计1,840万股已于2010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0年7月1日.本次解除质押的1,84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55%. |
质押公告日期:2009-05-13 | 原始质押股数:213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09-05-11至 -- |
出质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
质权人: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质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于当日将其所持本公司 IPO 前限售股 2,000 万股及本公司定向询价限售股 130 万股,共计 2,130 万股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质押担保,并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该项股权质押期限自 2009 年 5 月 11 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止.本次质押的 2,130 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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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公告日期:2011-05-31 | 本次解押股数:426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2011-05-26 |
解押相关说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通知,该公司质押给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60 万股已于2011年5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冻日期为2011 年5 月26 日.本次解除质押的4,26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47%. |
近2年内上市公司无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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