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是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称“原铁道部”)于2004年10月11日签发的铁政法函【2004】550号文《关于重组设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由北京铁路局作为主发起人,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其余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100000100392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9,946,454,097元,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查看全部▼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是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称“原铁道部”)于2004年10月11日签发的铁政法函【2004】550号文《关于重组设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由北京铁路局作为主发起人,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其余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领取注册号为100000100392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9,946,454,097元,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大同市,总部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
经财政部财建【2004】371号文《财政部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批复,本公司发起人投入资本按65%折股比例折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股份计9,946,454,097股,其余5,355,782,976元列入本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原铁道部的决定,原北京铁路局分立为太原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于2005年4月29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立后,原北京铁路局在本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原北京铁路局所属的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的全部资产由太原铁路局持有。原北京铁路局及大同铁路分局与本公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也由太原铁路局承继。因此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原北京铁路局变更为太原铁路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42号)核准本公司发行不超过5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完成了公开发行3,030,303,03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7月27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100号验资报告审验,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734,210,32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030,303,030元,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11,703,907,293元(合计人民币265,789,676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2,976,757,127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2,976,757,127股。
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10日和2009年11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增发不超过2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太原铁路局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下称“目标业务”)及对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1.16%股权投资(以下称“朔黄铁路股权”及“收购”),以现金形式向太原铁路局支付收购对价327.9亿元,公开增发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相对于收购对价款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本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完成收购对价50%的价款支付,满足了本公司与太原铁路局签订的《资产交易协议》和《资产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资产交割条件:公司完成50%的目标业务转让价款支付之次日即2010年8月31日为资产交割日(以下称“资产交割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3号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0月完成了公开发行1,890,034,36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79号验资报告审验,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219,134,12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890,034,364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329,099,764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14,866,791,491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4,866,791,491股。
经财政部财建【2004】371号文《财政部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批复,本公司发起人投入资本按65%折股比例折为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股份计9,946,454,097股,其余5,355,782,976元列入本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原铁道部的决定,原北京铁路局分立为太原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于2005年4月29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立后,原北京铁路局在本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及原北京铁路局所属的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的全部资产由太原铁路局持有。原北京铁路局及大同铁路分局与本公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也由太原铁路局承继。因此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原北京铁路局变更为太原铁路局。2017年11月13日,太原铁路局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局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原铁道部实施“政企分开”,其所属的18个铁路局(含太原局集团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划入新组建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2019年6月1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本公司最终控股公司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42号)核准本公司发行不超过5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完成了公开发行3,030,303,03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5,789,676元)人民币14,734,210,32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030,303,030元,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11,703,907,293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2,976,757,127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2,976,757,127股。
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10日和2009年11月27日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增发不超过2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太原局集团公司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以下称“目标业务”)及对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1.16%股权投资(以下称“朔黄铁路股权”及“收购”),以现金形式向太原局集团公司支付收购对价人民币327.9亿元,公开增发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相对于收购对价款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本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完成收购对价50%的价款支付,满足了本公司与太原局集团公司签订的《资产交易协议》和《资产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资产交割条件:公司完成50%的目标业务转让价款支付之次日即2010年8月31日为资产交割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3号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0月完成了公开发行1,890,034,36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工作。本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219,134,12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890,034,364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329,099,764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4,866,791,491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4,866,791,491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3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即2021年6月18日至2026年12月13日,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行使将本次可转债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累计有面值人民币2,011,676,000元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300,233,419股,增加股本人民币300,233,419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837,212,258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15,167,024,910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5,167,024,910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累计有面值人民币17,263,045,000元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2,752,215,491股,增加股本人民币2,752,215,491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5,812,371,697元。由此,本公司总股本为17,619,006,982元,代表每股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17,619,006,982股。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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